国际经济贸易涉及范围较广,包括国际贸易活动、国际投资活动、国际金融活动和国际技术转让活动等。在这些经济贸易活动产生的各种经济贸易纠纷之中,倘若中方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债权人,外方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是债务人,就会出现讨涉外之债的问题。
1.国际贸易所生之债及其追讨
国际贸易中所生之债,常见的有两大类,即因卖方责任产生的债务和因买方责任产生的债务,其追讨方式和措施各不相同,下面我们分别介绍:
(1)讨因卖方责任产生的债务
卖方迟延交货,常常会给我国企业或经济造成大的经济损失,这种违约现象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出现得最多。针对这种情况,我方首先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其次就是行使请求损害赔偿权,有时还可以利用调整价格方式补偿损失。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查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等。
卖方拒绝依合同交货即不交货,也会给我们造成大的经济损失,我们可以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取补救措施:①撤销合同;②请求赔偿损害。
(2)讨因买方责任产生的债务:
按时支付全部货款是买方的基本义务,如果买方不支付或不完全支付货款,卖方可采取下述补救办法:①解除合同请求损害赔偿。③请求支付价金及利息。这是卖方最重要的补救措施。
2.国际投资活动所生之债及其追讨
国际投资是指某国将其资本投放到另一个或几个国家使用。这类资本不仅包括资金,而且还包括机器、设备、技术、秘密、专利、商标等。资本输出国通过向外投资获取利润;资本输入国利用国外投资,可以更好的加速本国的经济建设。
现阶段,我国主要是以资本输入国的身份参加国际投资活动的,如果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我们成为债权人,要追讨债务其对象主要就是国外资本输入者。
中外合作企业是涉及外国投资的一种形式,我们举外国投资与我国合作开采海洋石油为例说明外国合作者在经济上承担的义务。外国合作者经济上的义务主要有两点;①外国合作者应按合同规定按期如数投资,负有投资进行探、负责探作业并承担全部勘探风险的义务。②外国合作者都应当依法纳税,缴纳矿区使用费,外国合作者的雇员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外合资企业是涉及外国投资的又一种形式,如果外方合营者违约,中方合营者可以按以下措施办理:外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中方应当催告外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中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外资企业是涉及外国投资的又一种形式,它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如果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企业的所有活动,就是法人的活动,由有关调整中国法人的法规调整。外资企业法人实现债权、履行债务自然亦应该遵循中国民法和经济法的有关法律条文。财务方面,外资企业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并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否则,财政税务机关可处以罚款,外资企业终止时应及时公告、清算,对于所欠债务应一一清偿。
以上我们只是列举了涉外经济贸易中主要的债务情况,除此之外,象国际金融活动、国际技术转让活动中也还存在外方负债的情况。
3.中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介绍
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人双方大都各自履行其义务,实现其权利。但是,也常有当事人双方出现债务纠纷的情形。如果出现债务纠纷后,双方能通过协商自己解决矛盾那是好事。然而,如果双方意见不能统一,甚至观点对立,自己已经无法解决矛盾时,就只好请求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诸法庭了。经济仲裁与司法诉讼相比,有几个不同特点:①仲裁具有很强的自愿性,解决争议的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诉讼却具有强制性。②仲裁审理成员可由当事人选择;法官则是由国家任命,而每一具体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完全由法院独立自主决定。③仲裁裁决一般是一次性的;而法院的调解和判决一般可允许当事人上诉;④仲裁裁决速度比法院判决快,仲裁一般是秘密进行。鉴于上述因素,纠纷双方一般都愿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经济贸易争端。为此,讨涉外之债者有必要了解一些中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的情况。
(1)中国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
目前,我国的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有两个:一个是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一个是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都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是两个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其总部在北京。
(2)国际上主要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
目前,世界上有三个主要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