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司法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就意味着申诉人胜诉权的消灭。在债务诉讼中,若债务时效届满就意味着债权人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权利。对于此类型的债务,一般来说想要讨回债务就相当困难了,但天无绝人之路只要我们以法、以理、以情为武器来攻克债务,或许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能收回部分或全部债务。下面几例就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时,应用“天不绝人”的催债方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死马当作活马医,从而实现债权。
案例一:195年,广西柳州某家化工厂与湖南一家个体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合同规定:化工厂向建筑工程公司提供一批装饰材料,货款总值30万元,该建筑工程公司向化工厂提供预付款10万元,余款待收到货物后一周内付清。化工厂按合同约定按时向建筑工程公司送去货物,而建筑工程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延期付款。经化工厂有关人员核实,该公司并不存在资金短缺的情形,于是就断然拒绝其请求,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按期付款。一周过后,建筑工程公司并没有向化工厂付款。化工厂催讨数次均未果,转眼间,过去了23个月,化工厂欲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此案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离本案诉讼有效期届满之日约30天左右,化工厂所在地遭受洪涝灾害,并与外界联系中断,化工厂的全厂职员都忙于生产自救,没有精力和时间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待洪水退后,化工厂的领导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但被告知化工厂的诉讼时效已届满,化工厂已没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债务的权利。化工厂领导听后,当场就傻了,心想20万元的货款就让“一场大水冲走了”。
在化工厂为损失20万元货款痛惜之机,张律师毛遂自荐,表示自己愿意为化工厂尽一份力量,想办法把货款收回来。化工厂的领导知道张律师熟悉各种经济法律,业务能力很强,已成功地帮几家企业讨回拖欠已久的债款,因而在当地享有较高的职业声誉。化工厂领导对收回这笔货款并不抱有什么希望,权把死马当作活马医,看看张律师此番又出什么高招,便将讨债一事委托给张律师
张律师在得到化工厂的授权后,着手开始整理有关材料。在收集到充足的证据之后,张律师便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债务诉讼请求。起初,法院有关人员向张律师解释过,化工厂已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债务的权利。张律师毕竟经验老到,以法对法,他说工厂因水灾这一不可抗拒自然现象导致其不能行使请求权,而且这一事实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段时间不能算为诉讼时效期间,而只能作为诉讼中止,并不影响诉讼时效。说完便将有关材料递给法院有关人员看。在法律与事实面前,当地人民法院判定化工厂的诉讼时效应延长一个月。于是张律师便利用这一个月时间,全权代表化工厂跟建筑工程公司打官司。在事实面前,法院经过审理判定建筑工程公司无偿归还化工厂货款,并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周内付清。慑于法律的威严,建筑工程公司只得偿还了债务
此案例中,化工厂轻信法院有关人员的话,认为自己错过诉讼时间,纵有天大的本事也无法收回债务,而张律师由于熟悉各种经济法律,认为化工厂之所以错过诉讼时效,是由于水灾这不可抗拒的自然力所导致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这一期间就不能算在诉讼时效内,由此而肯定化工厂并未错过讨债时效。正是由于张律师据理力争,使法院改变看法,从而受理本案。化工厂也因此而讨回债务。若化工厂不抱有那种只要存在一线生机,就全力争取的想法,死马当作活马医,这笔货款可真就便宜了建筑工程公司。这也正是本招的精华所在。
案例二:江西某食品加工厂与一家商贸公司签订供资合同。合同规定,食品加工厂向商贸公司提供一批糕点,商贸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半个月内将货款付清。食品加工厂按合同约定即期向商贸公司提供了货物,而商贸公司却在收到货物的十五天后只向食品加工厂付了20%的货款。由于两家共属一主管机关管辖,且两家业务往来频繁,故食品加工厂未向商贸公司催要货款,因为他们坚信商贸公司的声誉,这笔货款迟早会还的,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年多过后,商贸公司依然未向食品加工厂交付货款。这时,食品加工厂的厂长们坐不住了,决定派人去商贸公司催款。但商贸公司的领导或避而不见或借口资金短缺为由而拒付。在催要数次未果之后,食品加工厂的领导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但法院以食品加工厂的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不受理此案。
在收回债务无望之际,食品加工厂的领导到上级主管机关开会,无意中向王处长谈及自己同商贸公司的那笔债务。而凑巧的°是,听者是原来食品加工厂的领导,对食品加工厂有深厚的感情。听及此事后,他对此事异常关心,并询问了有关情况,答应此事可以通过主管机关的调解来解决。此君一个电话打到商贸公司,要求领导来开会。会上主管机关、食品加工厂和商贸公司就此次债务纠纷做了调解。经过调解,商贸公司答应在一周内偿还食品加工厂的欠款。
一周后,食品加工厂果然如数收回了欠款。
此案例中,食品加工厂在错过诉讼时效之后,在上级主管机关的主持下,经过三方的协商,从而使食品加工厂收回债务。这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广泛运用。因为在我国现阶段行政部门同各种企业组织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上级主管机关领导的一句话或一纸批文,往往就能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而且企业对这种旨意一般是比较遵从的。
通过上述二例,我们可以看出,只要心态积极乐观,善于寻找契机和有效途径,即便是诉讼时效届满之债也有可能如数收回。天无绝人之路,只要肯动脑筋。讨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可以利用起诉或仲裁与行政调解两种方式。在运用这两种方式解决诉讼时效届满之前,首先应了解哪些是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根据我国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之债有四类:(1)一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债权人在特殊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达一年,他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就成为一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四款内容,都是在短期里较易发现,事实较为清楚,可以在短期内予以处理。倘若权利人在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那么,因上述四款内容所生之债就成为了时效届满之债。(2)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11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债权人而言,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达两年,那么,他与债务人间存在的债就成为了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这是诉讼时效届满之债中最常见的债。(3)二十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根据我国司法的规定,当债权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超过20年后,债权人才知道权利被侵害,虽然到了这个时候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但是,债权人却丧失了胜诉权。这种债就是20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4)特殊诉讼时效届满之债。尽管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但也有例外。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就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这里的“另有规定”指的是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例如。《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那么,涉及买卖合同中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达四年,他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就成为了四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又如《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中规定:铁路同发、收货人之间对事故的赔偿和退补运输的要求应在18日内提出。弄清楚以上四种不同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债对于债权人来说极为重要,我们可以将这四种诉讼时效届满之债的有关规定作为衡量标准,从而可以确定我们认为诉讼时效届满之债属于哪一类。倘若我们发现,人民法院将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误认为一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或者把20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误认为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那么,我们就应该赶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迅速掌握胜诉权。倘若在考察中我们发现所要追讨之债的确属于诉讼时效届满之债,就只能采取向法院提出诉讼或仲裁与行政调解的方法。
下面我们再来谈一谈究竟怎样向法院提出诉讼或仲裁以及怎样利用行政调解法?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仲裁。我国司法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消灭的只是诉讼保护的权利,即消灭的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的起诉权并没有随之而消灭。所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届满后,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司法机关对债权人起诉权的处理采取两种不同的形式,其一,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诉讼时效期限确已届满,又没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即可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示。其二,如果查明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是有正当理由的,按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法院依法强制债务人满足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债权人可以根据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诉讼时效这一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过,债权人要利用这一规定,得有一个前提,即有正当理由说明自己在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债权是有特殊情况。案例一便属这种情形。倘若没有正当理由,则不必硬着头皮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要求仲裁,而应该采用其他方式讨债。
(2)怎样利用行政调解法?根据我国司法的有关规定,诉讼时效期届满,消灭的只是诉讼保护权,而不是债权人的民事权利本身,债权人依然具有受领权。我国民法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可以向自己的上级机关或者债务人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请求上级机关对债务人说服教育,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上级机关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陈述理由,解决纠纷,达成谅解,以此促使债务人清偿债务。案例二便属这种情形。
当然,采用天不绝人之招讨诉讼时效届满之债,除了可以用上述两种手段外,债权人还可利用经济对抗,中断经济合作及公关攻心等手段来追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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