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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妙用地利催债法:调虎离凶催债绝招

    发布日期:2019-12-13 09:05  浏览次数:

    调虎离山,此计用在军事上,是一种调动敌人的谋略。它的核心在一个“调”字上。虎,指敌方,山指敌方占据的有利地势。调虎离山就是当敌方占据了有利地势,并且兵力众多,防范严密,此时,我方不可硬攻。正确的方法是设计诱饵,把敌人引出坚固的据点,或者,把敌人诱入对我军有利的地区,这样才可以取胜对手。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比较浓厚,就债务人来说,他可以请求他所在的有关政府部门对其进行保护,政府部门再同法院及工商管理部门打声招呼。这样层层保护,致使催债人员屡次催讨均无功而返。在这种情况下,催债人员应该使用“调虎离山”之计,要想方设法将讨债的主战场迁出债务人所在地,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讨债行为的干扰,使债务人在失去地方保护之后,能够迅速地偿还债务。下面就以两个例子作说明。
    案例一:云南某县一家彩印厂系本县利税大户,而且是本县规模最大,产值最高,吸纳劳动力最多的企业。一年前,该厂同另外一家包装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彩印厂供给包装公司一批印制产品,包装公司向彩印厂预付了定金12万元。到合同截止时,彩印厂并未按时向包装公司供应产品。包装公司派人前去催讨,但彩印厂拒绝其请求。后来,包装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彩印厂偿还债务。彩印厂知道情况后,立即派人前去县政府交涉,请求政府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其进行保护。政府官员考虑其对本县财政所做的贡献,决定对其进行保护,政府官员就打电话到本地人民法院,要求对此案多作些“关照”。
    法院领到政府的旨意后,从受理审判到强制执行都充斥着极为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上有失公正,偏袒当事人一方而歧视另一方,使受歧视甚至遭刁难的另一方当事人的每一项诉讼权利的行使都觉得困难重重,很难充分地实施诉讼行为。在本案例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明显偏袒彩印厂。由于法院故意拖延,致使包装公司没有精力再去打官司,最后只好撤回诉讼,讨债一事就一直搁浅下来
    此案例中,包装公司未能讨回债务,就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法院在接到政府的旨意后,法院中某些人的饭碗就可能因此而丢掉,虑其轻重,只有偏袒彩印厂,以拖延时间来拖垮包装公司。
    案例二:广西某地一家私营企业(A)与某县一国有企业(B)签订购销合同。A向B购买一批农用机械。A按合同约定,向B支付了一笔7万元预付金。到合同期限满时,B并未向A供货,A只好派人前去B处索要预付金,但B仗着地方保护主义的大伞,拒绝A的请求。A在无可奈何之际,有人提出请求法院裁决,迫使B偿还债务。A按有关法律规定,在被告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中择其一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A负责人考虑到选择B所在地的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一定会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干扰,给自己在诉讼过程中设置各种障碍,对自己的债务实现是极为不利的,而选择自己所在地的法院作为本案管辖法院,则可排斥地方保护主义在诉讼过程中的干扰,从而保证了本案的诉讼能够在“公正、迅速、经济、有效”的环境中进行,于是A向本地法院提出民事诉讼。由于没有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本案的审理比较顺利。经法院判决,A获得胜诉,B在十天之内偿还拖欠A的债务及赔偿因拖欠债务而给A造成的经济
    损失。
    此案例中,A之所以讨回自己的债务,在于他成功地避开了地方政府对B的保护,使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处于平等地位,双方只能根据事实来说话,绝非凭某领导人的一两句话而判定谁胜谁败。在这样的环境中,A的胜诉是在意料之中的。若A选择B所在地的法院作为本案法院管辖,其结局就如同上一例一样,A有可能被迫收回诉讼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应尽可能避免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因为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对于被告来说,可谓轻车熟路,他可以动用各种公关手段,主动占据天时、地利、人和三个有利条件。而对于债权人来说,远道去应诉,处于一种人生地不熟的环境之中,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我们要变被动为主动,选择自己所在地的法院作为自己的“据点”,把债务人放置于进退两难的境地。我方就可以利用此机会,以快刀斩乱麻37之势,请求法院尽快判决,从而收回债务。
    总之,运用调虎离山之计催债,就是想方设法把债务人从其所居住的据点引出来,让他失去熟悉的环境,难以找到类似地方保护主义的障碍来阻止债权人实施讨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