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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已知彼催债法:慎待代理催债绝招

    发布日期:2019-12-13 10:20  浏览次数:

    有的债权人利用代理关系做文章,逃避债务。委托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而发生的代理。代理人应正确地行使代理权,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利用代理逃债的情况主要有如下五种,债权人应在充分了解这五种情况的基础上,提高警惕,慎待代理,勿让对方有机可乘。
    第一种情况是,由于有的代理人只享受由该法律关系带来的利益,却不愿承担由此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相应义务而产生的债,债务企业往往将其推到代理人头上,借此逃债。
    案例一:H公司委托张某购进一批家电,且给张某开具了一张介绍信,介绍信上只写有“联系业务”,另还给张某签了份H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张某没有购买到家电,却用这张介绍信与B厂签订了购买一批钢材的合同。张某将签好的合同交给H公司,H公司未提出异议。后来B厂将钢材运来,H公司盖章验收后交张某处理。张某低价变卖之后,携款长期流浪在外。由于H公司一直未付B厂货款,B厂诉诸法院。H公司以张某越权代理为由,拒不支付货款。法院认为H公司授权不明应负连带责任,判H公司负担一部分货款,H公司以等到张某回来再说为由一推了之。B公司找不到张某下落,无处索讨货款
    在上例中,H公司将责任全部推到代理人张某身上。当然,157既然法院已经判决H公司负担一部分货款,B公司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种情况是口头授权形式中的逃债。这与“君子协定”(口头合同)的情形比较相似。
    案例二:黑龙江省一家纸厂口头委托李某去组织一批圆木,对圆木的质量要求是直径较大。并给李某3万元作为预付货款。李某来到某林场,与该林场签订合同,要求林场提供直径较大的圆木。并交预付款3000元。林场随后就发来了一批价值6万元的圆木。纸厂验货时发现,林场所提供的圆木都是弯弯曲曲,且未干透的。于是以质量不符为由要求退货。林场人员拿出合同,对纸厂人员说,我们是按合同履行的,你们只要圆木的直径大,并没有说不能弯曲,也没有说要干料。所以你们还要付3万元货款。纸厂此时辩称:李某未经我厂授权,擅自与你们签定合同,与我们无关,这批木材我们先行收下,以抵3万元预付款,其余的事你们找李某。李某当然不服,马上反驳纸厂:你们明明叫我去组织木材还讲了质量要求,怎么会没有授权呢?没有授权你们又怎么会给我2万元现金呢?纸厂负责人却说:给你3万元,是叫你去买些板材,谁叫你去买圆木?后林场以该纸厂不付货款为由上诉到法院。在法庭上,纸厂仍和李某争论不休。开庭多次,仍无结果。
    上例中,纸厂借自己与代理人之间并无正式授权合同之便,从中牟利、逃债。口头授权的非正式合同将让该厂逍遥法外。第三种情况是“无权代理”逃债。请看下面这个例子。
    案例三:江苏一家洗衣机厂,每年让部分职工轮休探亲假。1990年底,轮到该厂职工陈勇休假。陈勇之妻余艳也在该厂劳动服务公司工作,但并非正式职工。陈勇和余艳夫妇欲一道前往山西老家探亲,却苦于余艳的路费无法报销。该厂劳动服务158公司为照顾陈勇,由公司经理给其签署了委托书,让余艳以出差的名义为公司推销洗衣机100台的合同,代理期限1个月,委托日期1990年12月18日
    陈勇和余艳乘车到山西后,先到某市某百货公司找负责人何某洽谈生意。双方初步达成协议,并约定待陈、余二人探亲返回时正式签定合同。不幸,陈、余二人回乡后,余艳突然染上重病。其间,某市某百货公司两次去信,催促余艳尽快前往签订正式合同,并寄去了业务提成费500元。一个多月后,余艳病情好转,陈勇便先行返厂。途中,陈勇先到某市,以余名义于191年1月25日正式同某百货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回厂后,陈勇当即将此情况向服务公司领导作了汇报。但因此时洗衣机价格上涨,陈勇所签订合同价格较低,所以服务公司经理立即函告某市某百货公司,声明“陈勇无权代理,其所签合同无效”,拒绝供货。某市某百货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效力。
    虽然洗衣机厂否认陈勇所签合同有效乃是出于牟取更多利润的目的,而绝非真是为陈勇的“无权代理”,但其拒绝供货的理由也并不是毫无道理的。
    第四种情况就是利用“代理权终止”为借口来逃债。
    我国司法规定,代理人代理权限中止后,若代理人再以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被代理人不负连带责任,有些债务人就利用法律这一规定,与代理人相互勾结,以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广西玉林某粮油食品公司(简称甲方)的业务代表李某与某粮食收购站(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合同规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优质大米1000吨,每吨价格为2000元,共计人民币200万元。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务必在半个月内将货款电汇至乙方。乙方按合同规定,如时向甲方发送大米。而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货物之后,并未立即付款,而是将大米转手贱买给另一家国有粮店,遂将资金挪作他用。半个月过去了甲方未向乙方付过一分钱,乙方感到事情不妙,便派人前来催款。此时,甲方已经早有准备,推之委道:李某的代理期服早已结束,他的个人行为我们不负责任。说完拿出授权代理书。代理书上确有代理权限截止的日期。而订购合同时,李某已不具备代理权,皆因乙方粗心大意,让别人钻了空子。李某在收到甲方的好处后,长年不回家,使乙方无法实行债权。
    第五种情况就是债务人利用没有代理权的人进行代理而逃债
    案例五:贵州某钢铁公司领导口头委托业务员张某前去贵阳某商贸公司联系一项业务,并交付张某人民币2万元作业务费。张某来到某商贸公司,向该公司订购了劳保服装1500套,每套定价60元,合计人民币9万元。张某交付预付款2万元后合同即生效。该商贸公司便四处联系货源,并在合同期限内将1500套劳保服装备齐,等张某前来取货。张某接到领货通知单后,便派自己的下属人员持领货通知单去领货。这帮人在领货后说,目前我们公司资金紧张,能否延期一个月付款?某商贸公司考虑到该钢铁公司规模大,信誉妤,资金雄厚,遂签应其请求。可一个月之后,钢铁公司并不向商贸公司交付余款。商贸公司便派人前来催款。此时,钢铁公司的领导认为这笔业务不是他们做的,拒绝承认合同,并指出张某无权代理此事。而商贸公司因找不到张某,无法证实此事的真假,结果此事一拖再拖,商贸公司最后因错过诉讼时效的期限,而不得不放弃这笔债务。
    可见利用代理关系做文章,总是因为其中确实有某些弱点、漏洞,而给债务人以可乘之机,这与无理取闹、强行逃债本质虽然一致,但手段无疑更加高明,也更加需要债权人“多一颗心眼”,慎重对待代理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