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所指的公司是指具有法人四个基本条件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那些无场所、无资金,没有依法成立的“皮包公司”,即使取名为股份公司,但名不副实,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340司。从我国现阶段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来看,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所占数量较多,而无限公司的数量极少。根据我国有关司法的解释,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以其本身所有的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所欠债务,债权人只能向公司请求偿还,而无权将股东作为讨债对象。无限公司则与上述两者不同,无限公司欠债时,债权人不但可以把公司作为讨债对象,而且在出现公司资不抵债时,还可以请求股东偿还。下面我们分别介绍:
(一)股份公司,亦称股份有限公司,是资本集中和积累的重要法律形式。股份公司指全部资本分为股份,由认购股份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的公司。这是一种合资公司,其资本总额由发起人规定,均分股份,每股金额相同,然后由公司发起人或其他投资者认购筹集。股东的股权,原则上可以转让。股份公司的股东,仅就其认定的股份,对公司负其责任。而股份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行清偿。
(二)有限公司,亦称有限责任公司。它按照法律所确定的股东人数组织,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有限公司的资本数额由股东自定,并由各股全部交足,不得向公众募集股款。一般说来,无论出资多寡,每一股东都有一票表决权。而公司的债务只与公司有关,与股东无关。
(三)无限公司,指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资本的数额由股东自定,而后由股东任意出资筹集。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不以其出资额
为限,当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由全体股东负清偿责任,每个股东对于债权人都负全部偿付的责任。退股股东对退股前及退出后若干期间内的公司债务,仍负连带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