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有秦军绝堤断水,赵括大败秦军之说,就是说赵国用以善长于纸上谈兵,无实战经验的赵括代替诸候惧怕的廉颇为将,与秦军交战中,被包围。秦军采用绝堤断水,釜底抽薪之法,使40方赵军绝粮,完全丧失战斗力,最后被全部俘虏,全被活埋。
绝堤断水法运用在清偿债务中,就是债权人中断同债务人的经济往来,断其财源,卡住他的脖子,迫使债务人投诚于你,自觉偿还债务。
我们知道社会分工越精细,各个生产厂家,各个经济实体,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互相依赖,互相协作的程度就越强,以致整个社会的物质、乃至于精神的生产、供应、运输、销售等已形成了一个相互依赖、缺一不可的循环系统,哪一个环节都不能少,哪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重大失误,否则就将严重影响其它环节。比如说,钢铁公司要炼钢,炼钢必须向它供应铁矿石煤炭、电等,炼出的钢和铁必须依靠运输部门帮助运到那些需钢和铁的厂家和公司。如果没有能源和原材料部门的供应,如果没有厂家需要购买,如果没有铁路、水路、公路运输部门的运输,那么钢铁公司将不可能生存,更谈不上什么发展。因而,在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社会成员互相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彼此之间都有制约作用,都能互相约束对方。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就可以利用彼此之间的相互依赖、互相协作、互相制约这一特点而中断同债务人之间的经济往来,迫使债务人及早偿还债务,从而使讨债人乞求债务人还债的被动局面有所改变。在债权人中断同债务人的经济往来之后若债务人不及早偿还债务,必将给他带来更大的损失,特别是双方达成有短缺物资长期协作的协议时,债权人用其它办法解决不了的债务问题,用此方法就会显得比较灵验。
案例:滇西某卷烟厂与某县一彩印厂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事由的起因是这样的:这家彩印厂向该卷烟厂提供香烟盒皮,起初两家的经济往来特别顺畅,正因为有了卷烟厂这家最大的买家,才使彩印厂起死回生。以致该厂的厂长乐观地说:“只要该卷烟厂不关门,有他们的订货,我们的生意就能永远做下去。”正是由于两家经济往来极为顺畅,卷烟厂对彩印厂信任有加,遂于去年向该彩印厂预付了部分货款,而只要求彩印厂定期向卷烟厂发货。彩印厂在得到卷烟厂的预付款后,并没有立即生产卷烟厂所需的产品,以致交货时间一拖再拖。卷烟厂忍无可忍,向彩印厂下了通牒,限其一周内交货,否则将收回货款。然而,彩印厂并没有按期交货,卷烟厂遂派人前去索要货款,可去了几次,终因找不见彩印厂厂长,而两手空空归来。
正当卷烟厂领导苦于想办法收回彩印厂债务之时,有人向卷烟厂领导献上一计,佯装同其它彩印厂签订供货合同,大肆宣扬卷烟厂决定放弃原来与之有业务往来的彩印厂的债务,并同其断绝经济业务往来。该高参说:“由于卷烟厂成了彩印厂最大的买家,才把彩印厂救活,现在没了卷烟厂这个买家,彩印厂只有自取灭亡。不出三日,彩印厂厂家自会拿着货款来偿还,并向卷烟厂道歉,还会乞求卷烟厂继续订购其产品,卷烟厂还可趁此机会压低其产品价格,从而降低自己的生产成本。”卷烟厂领导听后,觉得此计可行,遂命秘书按高参的意思给彩印厂发去传真。
果不出那位高参所料,在卷烟厂给彩印厂发去传真后的第二天,彩印厂厂长带着本厂财务科的人赶到卷烟厂,向卷烟厂领导赔罪,说:“自己因身体不好,去省城某医院治疗了一段时间,昨天接到厂里的电话,连夜从省城赶赴回来向你们表示歉意。我去住院前,未将工作分配下去,是我的责任。他们(指彩印厂的部分工作人员)不知天高地厚,忘恩负义,怎能拖欠恩人的债务呢?”说罢,便366让随行财务科的工作人员将拖欠卷烟厂的债务偿还给卷烟厂。偿还债务之后,彩印厂厂长便乞求卷烟厂继续订购他们的货,并当场做出产品质量合格、送货及时、服务到家的承诺。卷烟厂领导念及双方有多年的经济业务往来,且该厂的资信也相对较好,特别是该厂技术先进,生产的产品质量较好。若与别的厂家重新开展经济业务,得有几个月的适应期,不如与该厂继续开展业务往来。所以未就价格上同彩印厂讨价还价。当场与该彩印厂签订新的购货合同
后来彩印厂坚守自己的承诺,双方的业务往来一切正常。
此例中,卷烟厂采纳高参的建议,佯装同其它彩印厂签订购货合同,放弃同该彩印厂的经济业务往来,从而成功地收回债务。这是因为,正如彩印厂厂长自己所说的,只要卷烟厂存在,就有彩印厂存在的日子。同卷烟厂的经济业务往来,就是彩印厂存在的基础。没有了卷烟厂的订购,彩印厂只有走向灭亡。彩印厂厂长得知卷烟厂准备与其断绝经济业务往来的消息后,不顾自己“生病”,连夜驱车奔回厂里,向卷烟厂赔罪还债,不这样做,他只有因小失大,走向灭亡。两弊相取,取其轻,彩印厂厂长作出偿还债务之举也是在所难免的了。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债权人中断经济往来的对方是国有大中型企业,那么讨债人或债权人就得认真考虑,严肃对待了。因为对方如果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彼此之间的协作关系很可能受到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约束,受计划法的保护。如果彼此之间的协作关系真是受国家指令性计划所约束的,债权人同债务人之间无论如何也不能中断同对方的经济业务往来,否则就会违反计划法,而使债权人受到行政上的处罚甚至是刑事上的处罚。所以,一旦碰到双方的协作关系是受国家指令性计划保护的,那么债权人就只有想另外的办法来讨债了。
另外,自我国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经济政策之后,国内一些企业冲破以前的条块限制,大搞其横向联合经营活动。在诸种联营形式中,有一种协作型联营,联营的双方或者多方彼此之间订有协作合同,其协作行为受合同的约束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协作也是属于这种协作的话,债权人就不能采取中断经济业务往来的办法逼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否则,债权人将因违反合同而反被债务人追讨、纠缠。如果联营的对方或多方没有签订合同,那么债权人可用这种办法,不过,仍需慎重。债权人要知道,联营是对大家都有利的,债权人中断同债务人的经济业务往来,无疑也将对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
至于个体户和个体户之间采用这种办法的很多,特别是那些垄断了某一产品在某一地区的批发权或者其产品属于独家生产的个体户,如果对方欠债不还,债权人就可以中断对债务人的经济业务往来,使债务人必须清偿债务才能恢复同债权人的经济业务往来。
如果债权人是国有单位,债务人是个体经营者,用此办法有时也能起到某些显著的作用。当然,这一切都应当建立在国有单位拥有某一商品在该地区的独家经营批发的权利之上的,在这种情况下,若个体经营者(债务人)欠债不还,他就不可能得到零售商品,也就等于断了他的财路,债务人只有偿还债务这条路可走了。若国有单位(债权人)没有独家经营的权利,债权人用此法可能会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境地。债权人只有另寻他法了。
最后要说明的是,运用绝堤断水—一中断同债务人经济业务往来的办法来清偿债务时,一定要掌握好法律界限,若稍不注意,债权人就会反被债务人追讨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特别是债权人如果与债务人签有经济合同,债权人应严守有关经济合同法,不要轻易越雷池,闯红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