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现讨债,是指讨债人(或债权人)在讨债过程中,经过自己的努力工作,取得了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债务人的上级领导机关对债务人进行说服教育,劝其尽快履行债务。
我国政府机关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自从实行经济改革开放以后,在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运行体制的思想指导下,国家一步一步地逐渐扩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自主权,企业有权独自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了决策。另外,除了一部分对国计民生有着重大影响的物资以外,企业的供、产、销基本上全部交给了企业自己去想办法解决。再加上企业的人事、用工自主权,现在企业的活力大大加强了,国家所赋予企业的权力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尽管如此,企业仍然同政府机关有着密切的联系,经济改革使得政府机关比如计划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宏观上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调控的能力也得到了加强,计划、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制定出台的有关政策不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的供、产、销过程,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同时也对整个地区或者整个国家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像各级计划委员会制定的长远规划及年度计划、银行的信贷政策、税务部门的税收政策等等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生存发展、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都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企业的业务主管机关与企业的联系就更紧密。企业不仅在制订生产计划、技术革新、开创新产品等具体业务方面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管理等还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当企业的生产经营出现困难时,主管机关责无旁贷地负有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的义务;当企业管理不善,或者出现生产经营不合理,甚至在生产经营中出现违法行为时,上级主管部门同样又有权对企业进行整顿,有权制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合理或者不合法行为。总之,国家行政机关尤其是一些经济业务主管机关对企业或者法人的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既负有为其提供包括政策、技术、资金物质等方面的服务的义务,又享有对企业经营状况随时进行监督,对企业的整个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权利。
由于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企业或者法人的主管部门既负有为企业服务的义务同时又享有对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的权利,讨债人或债权人在讨债遇上障碍,自己不能采取合适的办法或有效的措施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时,他就可以利用债务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所享有的权利,去争取获得债务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所拥有的特殊的关系,请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帮助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合同。这时,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一般不应当推辞或者拒绝讨债人的请求,因为在主管部门所负有的对债务人(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随时进行监督的职能中,就包括了监督债务人(企业)按时履行各种合同,比如用工合同、技术合同、购销合同、信贷合同等这一内容。也可以说,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拥有监督、促使债务人按期改造各种债务的权利。尽管主管机关一般从道理上讲不应当拒绝讨债人或债权人的请求,但是由于债务人和主管部门所具有的特殊关系,在实际当中,主管部门往往可能表现出不愿意帮助债权人(或讨债人)实现其债权。所以讨债人(或债权人)应当做好债务人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想方设法力争获得主管机关的支持和同情。即是说讨债人要想利用行政干预手段使讨债达到目的,如何使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愿意帮助讨债人,乐意为讨债人做工作是相当关键的一个步骤。只有一种情况讨债人不需要对债务人的主管部门多做工作即可获得他们的大力支持,那就是讨债人(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同属一个行业、一个系统,都由一个政府业务机关主管。
政府业务主管机关在接受讨债人的请求之后,根据下属企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合同的不同情况,应当积极采取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帮助、促使债务人尽快按照合同要求清偿债务。
通常情况下,我国的企业(债务人)不会无故欠债不还,不履行债务合同的。一旦出现企业不按期履行债务合同,总是或多或少地由于或主观或客观的原因所造成。
从我们所接触到的实际案例来看,造成债务人不按期履行债务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
首先,由于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出现亏损,从而难以按合同规定履行债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已经愈来愈激烈,如果企业的经营者不注意市场行情的变化,不注意更新自己的产品,不注意更新自己的技术设备等等,仍然抱着旧的经营观念,可以肯定这样的企业是不会有什么好的经营效益的。一个本身都入不敷出的企业哪里还有能力履行他的债务合同呢?对这样的企业,讨债人自己很难实现讨债的目的,此时最好的办法就是请求债务人的主管部门给予帮助。因为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监督促使其及时进行整顿,改善其经营管理方法,改变其经营观念。如果是因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而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亏损,主管部门应及时帮助其实现转产,开发新的产品,开拓新的市场,提高经济效益,从而尽快履行其债务合同。
第二,国家体制改革、开放生产资料市场以后,除了其余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基本上都依靠市场调节。仅有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为了自己的生存、为了自己的利益,在其所需原材料并未真正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地同用户签订供货合同,结果往往是到了履行合同的期限却因原材料没有着落而无法履行合同,债务人一定是尽了自己的努力的,这时,讨债人除应当主动帮助债务人想办法解决困难外,与债务人的主管部门进行交涉,取得他们的支持,力争使债务人早日履行债务也许效果会更好一些。因为债务人的主管部门一方面可以在其权力所管辖的范围内进行调剂,另一方面它也可以出面与计划、物资等部门进行协商、调剂。
第三,债务人完全有能力按期清偿债务而故意拖欠不还。这种情况一方面讨债人自己应当积极寻找迫使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的突破口,主动想方设法同债务人进行交涉;另一方面讨债人如果能够争取到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情与支持,通过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对债务人进行说服、教育,施加定的压力,使债务人意识到故意欠债实质上也就是有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使债务人重视履行债务合同,尽快地向债权人清偿所欠债务。这样,就使讨债人更容易实现自己的目的,完成自己的任务。
第四,债务人不能按期向债权人履行合同的原因有可能就在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就是说,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造成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这种情况在实际经济生活当中也是屡见不鲜,比如上级主管部门的决策失误,造成企业产品积压,从而使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或者是主管部门强行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打乱企业的正常生产进程,临时强行加给企业其它的生产任务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完成正常的生产任务等等,这些都可能使企业(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合同。这样的情况之下,如果讨债人一味纠缠债务人对解决还债问题并无多大益处,有时讨债人的频繁纠缠会使债务人感到讨债人不近情理,因而产生一种对立情绪,因为在债务人看来,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其责任根本不在自己,而是上级主管部门一手造成的。讨债人在知道了真实情况之后,应该想办法直接和债务人的主管部门进行交涉、协商,争取主管部门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帮助债务人尽快履行债务。这样的结果通常都比一个劲儿地死死追着债务人催讨的结果好。不过,讨债人应当注意,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的责任在于上级主管部门,但是讨债人切不可直接向其主管部门追讨债务,讨债人没有权利这样做,因为主管部门和债权人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讨债人只能和主管部门进行协商,争取获得主管部门的积极支持,以帮助债务人尽快清偿债务。
讨债人利用行政干预手段帮助实行讨债目的,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属一个系统即同属一个主管部门领导的情况下效果最好。目前我国各种各样的“三角债”的追讨困难相当大,债权人如果发现债务人与自己是一个系统的,属于同一主管部门主管,那么此时他如果请求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调、磋商,往往都能使久拖不决的三角债务迅速得以清偿。比如某市化工行业两个公司和一个工厂之间的数百万元“三角债”彼此拖欠了几年,后来由化工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商,几天之内便互相清债。
需要提醒讨债人注意一点,讨债人在讨债过程中请求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帮助讨债人实现讨债目的这一手段的范围是有限的,这是因为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对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并没有任何强制措施,就是说主管机关没有权力命令或者裁决债务人必须履行债务。只有人民法院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才拥有这种权力。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只能采取说服教育或者为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或者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其经济效益等方法,努力促使债务人讲信誉、守合同,尽快履行其到期的债务合同。如果债务人是存心故意拖欠债务,他就很可能对其上级主管部门的说服教育“洗耳恭听”,对上级主管部门所提供的帮助、服务来者不拒、乐于接受,面对上级主管机关要求履行债务一事则搁置一边,不予理踩。对这种债务人就应当寻找另外的最有效的办法。否则,讨债人难以达到目的。
另外,利用行政干预手段讨债对讨债人来讲最好是把它作为其它讨债手段的一种辅助手段,这不仅是因为上述行政主管部门对债务人的债务合同的监督干预权利有限,还由于我们国家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色彩在某些人的思想和行为当中表现还很严重,相当多的时候债务人的主管部门都会主动为债务人开脱责任,因为对债权人和讨债人而言,债务人及其主管部门的利益总是一致的。
总之,讨债人在决定是否通过行政渠道帮助自己实现其讨债目的时,最好是先调查一下主管机关的情况,摸一摸主管机关对其负债的下属清偿债务的态度,搞清楚债务人的主管机关是否能够公正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事,弄明白债务人的主管机关是否真心实意地愿意帮助讨债人,这些调查了解对讨债人正确地判断形势从而采取有效的行动相当重要,讨债人如果省去这些必要的调查了解,理想主义地认为国家机关就能够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就会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办事,盲目地信任债务人的主管机关,多数情况下讨债人为此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成了白费心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