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的行为能力,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或者说能力。行为能力是公民对自己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不是由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我国民法学界一般将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分为三类:(1)完全行为能力人;(2)限制行为能力人;(3)无行为能力人。
1.向一般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讨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指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债法角度来看,就是说这类公民完全具备了负债的权利和还债的义务。比如,成年的智力正常的张某向成年的智力正常的李某借款3000元,张某就得责无旁贷地偿还李某这笔债。张某既是借债人,又是当然的讨债对象。债权人李某向张某讨债,就用不着转弯抹角,直接找张某即可。
2.向特殊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讨债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还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债法角度来看,就是说这类公民虽未成年,但是,与上述成年公民一样,完全具备了负债的权利和还债的义务。讨债者只要判明债务人属于特殊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者,即可采用向成年人讨债的手段进行讨债活动。
如何判断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是否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呢?有人认为其标准是:经济上基本上自立,不再需要父母或其他亲属的帮助可维持正常的生活。有人认为这类人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独立地从事劳动,依法进行经营活动或参加工作;(2)通过劳动取得一定的报酬,作为自己生活的主要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已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笔者认为,最后说具有司法的权威性,讨债者应该以之作为判断的标准。解决了标准问题,讨债对象也就不难判明了。倘若负债者属于特殊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者,就直接向他讨债,倘若负债者没有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就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讨债对象就不是他本人而是其监护人。
3.关于大学生、待业青年及酒醉人的债务问题
成年智力正常的在校大学生和待业青年负债后,债权人应怎样讨债呢?这是一种特殊情形。按《民法通则》规定,这两种人皆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他们不须由监护人代其进行民事活动。但是,这两种人经济上不能自立,没有固定的劳动收入,还需要父母或其他亲属代偿。例如,某待业青年在院内踢足球,用力过猛踢入邻居室内,球把彩色电视机显像管击碎,需赔偿人民币1200元,此时,尽管该待业青年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他并无清偿能力,债权人就可请求其父母代偿。其代偿的依据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
成年的智力正常者在酒醉时订立合同、不当得利或出现侵权行为,从而产生的债务是否可以向其讨还呢?回答是肯定的。王金波等著《公民》一书讨论过酒醉人的行为能力问题。书中指出:酒醉人在醉酒状态所为的民事行为当然有效。酒醉并不影响其行为能力,其理由有二:(1)在醉酒的状态下,般只能减弱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不能使其完全丧失这些能力;(2)醉酒是人为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客观的人力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的。因此,醉酒人应对自己的行为(如订立合同、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