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终止即法人的消灭,也就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被取消。
法人的终止及终止后债务的清偿与自然人的死亡及死亡后债务的清偿有着类似之处。自然人死亡后,他的债务由其继承人清偿;法人终止后,它的债务由其清算组织清偿。法人终止后的讨债,讨债人有两点要明白:一是法人终止的类型,二是清算组织清算内容及清偿债务的方式。
(1)法人终止的类型
《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指出“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终止:①依法被撤销;②解散;③依法宣告破产;④其他原因。”
“依法被撤销”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法人违法乱纪,偷税漏税,弄虚作假,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法人的利益,经主管部门查出后勒令停业并吊销执照。其二,依照法令和行政命令来合理地撤销某些无必要存在的机关或企事业法人,比如机构调整中某些部门因不适于新的形势发展需要而被辙销。
解散”,或指法人任务完成而自动消灭,如有的工商企业经批准歇业;或指外资企业在我国达到的投产年限而交出,原企业组织自动消灭。
“依法宣告破产”是指有些企业法人因经营不善而长期亏损,当它资不抵债时,就要宣告破产,从而终止它的法人资格。
(2)清算组织及其清算内容,清偿债务方式
清算组织是法人终止时,依法成立,对其全部财产及财产关系进行清理和处理的组织。《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清算就要依法履行债权和债务。清算组织支付财产时有两个原则,一是以清算对象的全部财产为限;二是按定顺序支付。通常采用的顺序是这样的①支付本企业职工的工资;②缴纳国家税款;③偿还银行贷款;④清偿其他组织的债务。
如果清算支付之后,还有余留财产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终止的法人上级部门等移交。如果清算时资不抵债,那么,就按照破产的规定程序处理。此时,债权人可能得到部分债务的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