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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龙林区律师事务所以理服人,促成双方调解解决了一起债务纠纷

    发布日期:2019-12-30 18:13  浏览次数:

    和龙林业局与山东某矿务局签定供销坑木合同。供方和龙林业局按照双方签定的木材供货合同发给需方山东某矿务局坑木5车,价款3万多元。需方接货后提出坑木质量和数量都与合同不符,拒付货款。尔后将5车坑木与其他同类坑木混放在一起,以致供方派去的人员对货物的质量与数量无法辨认和复查,供方要求需方如数付款,需方却以质量不好,数量不够,拒不付款。双方各持已见,供方起诉到法院,法院拒不受理。供方找到需方的主管部门山东省煤管局和国家煤炭部,都没有解决问题。律师收案后,没有急于起诉,而是直接找到需方的主管人员对话,指出:1、按照国家《木材统一送货办法》的规定,需方认为木材质量、数量与合同不符时,应该拒付有争议部分的货款,不能拒付全部货款,更不能拒付供方垫付的运杂费。2、需方对拒付货款的产品应妥善保管,不能混楞。坑木属于没有经过特殊加工的原材料,混后无法辨认和查清产品的数量和质量。所以,需方应当无条件付款,需方开始有些不服律师就逐条逐句地帮他们查阅解释国家的有关规定,最后,双方达成了协议需方如数承付了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