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正规讨债 > 吉林 > 正文

    依据法律程序采取以物抵债追回欠款

    发布日期:2020-01-10 22:54  浏览次数:

    1988年8月11日,鞍山钢铁公司小型厂(以下简称小型厂)与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鞍山办事处内贸部(以下简称办事处)签订购销钢材合同一份。合同规定:由小型厂供给办事处Φ18圆钢100吨,单价1310元,总货款:133100元,同年1月,办事处无力履行合同,又将合同变更给西安市金属回收公司并与小型厂办理了合同变更手续,但汇款开户行仍是办事处帐户。小型厂按合同规定,给西安市金属回收公司发两车皮圆钢共98.28吨,价款128746.80元,小型厂代垫运杂费522696元,总计13970.76元,小型厂多次向西安市金属回收公司办理托收,当地银行均以无此帐号而拒付.1989年3月,小型厂派员去西安催货款,才知此帐号系办事处在鞍山开户行。西安市金属回收公司于1989年11月7日至15日将货款分4笔汇给办事处,小型厂重新向办事处办理托收,由于办事处根据政策规定,被责令撤销,多家债权人诉至当地法院,均以无财产还债而结案。据了解,该单位有一台上海产桑塔那轿车仍可抵债(该车因办事处无车辆指标暂用私人名头,只行驶1万公里),小型厂报请公司司法处以鞍山钢铁公司名义诉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该厂厂长孟某同意以此台轿车抵债。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轿车折价148268.76元抵债.鞍山钢铁公司现已按国家专控商品的有关规定,办理了车辆转籍手续,避免了经济损失,依法维护了鞍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