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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洮南市工业供销公司坚持要款不要物,使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迟迟不能执行,使活债成了死债

    发布日期:2021-05-17 13:32  浏览次数:

    洮南市工业供销公司付给白城市个体海南贸易公司1.84万元购买钢材,海南贸易公司经理周瀚贤根本无货可供,货款又挪作他用。虽经债权人一再催索,周瀚贤一推再推无款可还。债权人请律师代理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执行时周瀚贤无款,同意以部分砖房抵债。此协议及时执行本不失为上策,但债权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坚持要款不要物,致使协议迟迟不能执行。其间周瀚贤诈骗罪发,被捕人狱,查抄了财产。已解决的问题不得不再次搁置起来
    吉林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协助法院了解被执行单位的经济状况,促进执行,使企业得到实惠
    缓化地区二轻工业供销公司春晓商店(以下称春晓商店)与伊春友好木材加工厂木器厂(以下称木器厂),建立了林工产品产销关系,由木器厂负责供货,春晓商店负责推销,利润各半。而后,春晓商店又与沈阳木材公司铁西经营处(以下称经营处)签订了胶合板供销合同。经营处按照规定给春晓商店汇来20万元货款,春晓商店又将这20万元货款汇给了木器厂,但木器厂一直不予供货。后来木器厂直接与经营处重新签订了购销20万元红松大方的协议,由春晓商店担保。但木器厂又不履行协议,春晓商店多次催货不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20万元货款由木器厂承担。但下判后无法执行,因木器厂的法定代表人已被速捕,货款已被挥霍一空,法院只好宣告中止执行,律师立即去伊春进行调查,发现木器厂有一栋厂房被伊春友好木材加工厂占用,价值超过20万元。遂将此情况向法院反映,并提出了律师对此案的执行意见。法院经调查后接受了律师的意见,判定此款由伊春友好木材加工厂以买房款方式付给春晓商店20万元。至此,20万元巨款完璧归赵,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信用防债。
     
    在“三角债”困扰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用“现款现卖”的方式进行商品交易,既不方便,也不安全,违反现金管理规定,鉴于此,当事人迫切希望能将现款存人律师事务所,请律师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发挥中介作用。于是浙江省平阳律师事务所“信用帐户”应运而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