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信用社1988年11月为大三元酒家(个体亚者)提供经济担保向锦铁某单位借款20万元,由于大三元酒家在经营商品期间,被工商管理部门查封拍卖,因而延误了还款时间,为了及时还款,大三元酒家经理刘军慰向凌河信用社申请贷款18万元,分别由三个法人单位承保(每家6万元),凌河信用社考虑到贷这笔款如果能使资金周转过来,还可以减轻自身的负担,所以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刘军慰不但没有还款,反而携款逃债。刘本人持有去阿根廷的护照,凌河信用社请求公安部门吊销刘的护照,被公安部门拒绝,而这时的3个担保人,都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发生后,有人认为,这笔货款不易追回,主要有三方面原因1、信用社先为大三元酒家提供20万元担保,后来又为其贷款18万元,且大三元酒家确实用这笔钱归还锦铁某单位的债。因而现在向担保方起诉讨债似有“转嫁危机”之嫌2,贷款用途不明,属于人情贷款,有违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3、贷款工作上有失误。对担保人经济实力未核实,贷款后未履行监督职责。法律顾问在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过认真分析,提出了法律意见(1)从顾全大局出发,应立即起诉,不能让财产外流。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吊销刘军慰出国护照,防止国家财产外流(2)因担保行为在先,是否提供担保不受审批贷款的影响。刘军慰逃债,更不是银行工作造成的,所以担保人理应承担连带责任(3)法律顾问认为,凌河信用社及银行其它部门,都应吸取这个教训,引以为戒,坚决杜绝人情贷款综上,法律顾问认为立即起诉是有利的,银行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授权律师代理诉讼。律师又积极与人民法院配合。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协助,吊销了刘军慰的出国护照。于1990年初做出一审判决。判处大三元酒家和3位担保人,对18万元贷款本金和1个月的利息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