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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鞍钢企业法律顾问及时理顺法律关系,解决一起挪用货款案

    发布日期:2020-01-04 10:56  浏览次数:

    1988年,鞍钢机械制造公司与江苏常州雪堰多联公司签订一份委托购买机床合同,总价为36万元。合同规定鞍钢机械制造公司先预付56000元,余款交货时一次付清。鞍钢机械制造公司按约预付给对方56000元后,于1989年1月23日突然接到河南温县法院电报,要求其携机床款到河南温县法院联系购机床事宜。鞍钢机械制造公司派人去河南调查得知,多联公司工作人员吴xX与河南温县造纸机械厂签订代购设备合同,温县造纸机械厂付3000吴xx将货款挪用。温县法院认为昊××是诈骗行为,将其羁押,但货款无法追回。温县法院欲通过鞍钢机械制造公司的货款抵偿温县造纸机械厂的损失。而多联公司所提供给鞍钢机械制造公司的机床是河南济远市某厂的,他们双方也签订了合同,多联公司预付给济远某厂10万元。根据以上情况鞍钢机械制造公司决定与济远某厂直接治谈,由济远市某厂供货,鞍钢机械制造公司付货款,又与多联公司协商通过直接去济远提货来履行原合同3方同意后,鞍钢直接与济远市某厂结算。由于3方及时协商,两个合同(鞍钢机械制造公司与江苏常州雪壤多联公司,常州雪壤多联公司与河南济远某厂)都得到履行此纠纷的产生是由于河南温县造纸机械厂与江苏常州雪堰多联公司的合同纠纷引起的。由于鞍钢机械制造公司及时了解情况,理顺了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采取了适当的措施,防止了损失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