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电缆厂(以下简称电缆厂)与河北省石家庄市机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拖了1年零3个月,不能解决。律师接受委托,以非诉讼形式,参与调解,仅用5天时间,圆满结束1980年底,机电公司致函电缆厂,要求为其代销电缆。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签订了7份经济合同,货款总额为234万元。电缆厂按照合同的规定,保质保量即时发货。公司在经销过程中,由于对市场预测失误,计划不周等原因,造成部分电缆积压(纸力电缆积压40公里,价款93万元)。据此公司在第一次付给货款394万元之后,提出退回积压电缆,否则余下194.6万元的代销货款拒付。此间,电缆厂多次派人协商,公司不予理睬,虽经石家庄市经委等有关部门调处,仍无效果。1982年春,被电缆厂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沈阳市铁西区法律顾问处的同志,得知此合同纠纷后,建议电缆厂领导委托律师处理,电缆厂领导接受法律顾问的建议后,即到铁西区法律顾问处办理了委托手续,请律师参与处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证明,7份合同是合法的,完备的,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于是,向厂方提出解决这起合同纠纷的原则方案:第一,律师以非讼事件代理电缆厂参与调解,争取协商解决。第二,如协商不成,律师以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5月23日,律师同法人代表一起到达石家庄市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得知电缆厂代表中有律师参加,态度有明显改变,公司经理亲自到电缆厂代表住处探望。第一次调解开始后,律师首先宣传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政策法律。尔后,律师又依据事实和法律说明电缆厂与公司签订的7份代销合同的合法性,指出公司造成电缆积压与合同本身无关,电缆厂也无责任,完全是公司对市场预测失误,计划不周和工作不力造成的,责任应自负。绝不能以此为由拒付代销货款。至于公司目前的困难,作为协商单位的电缆厂应该体谅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提供必要的帮助。律师在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前提下,提出解决这一合同纠纷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建议双方代表都要以国家利益为重,互谅互让,既要依法办事,又要解决实际问题。律师的发言获得双方代表的一致赞成。由于律师在调解中摆事实,讲法理,使双方代表心悦诚服,为顺利解决纠纷奠定了基础。此后又经过两次具体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达成和解,签订了一份代销合同的补充协议。公司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分期付清全部代销货款194.6万元(第一期75万元货款,补充协议签订后立即汇往沈阳电缆厂)。电缆厂根据补充协议的规定,不追究公司违约责任,免收所欠货款的银行利息,并以代销货款总额的3%,作为代销手续费,给公司以经济援助对公司现有积压电缆也将协助处理,拖了1年零3个月的合同纠纷,就这样圆满解决了,同时,还促进了双方协作关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