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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前郭律师事务所通过转移债权债务关系为三方解了难

    发布日期:2020-03-18 17:05  浏览次数:

    1988年1月,前郭县经协公司与黑龙江省尚志县尚志镇敬老院木器厂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前郭方给汇去货款58万元。而木器厂只发给价值12万元的木材,这样仍欠46万元的购货款。经协公司曾多次派人去索要购货款,木器厂的厂长表示,由于企业不景气,现在既没有木材也没有钱.1989年10月,县政府委托律师清理这笔购货款。律师到尚志县后,发现木器厂确实困难,没有一次性给付46万元货款的能力。同时,律师还发现北京光华材料厂欠木器厂一批货款,又了解到经协公司欠北京光华材料厂购货款24万元,光华材料厂催要此款很紧,并要求承担全部利息。律师主动提出通过三方债权债务转移方式以解决三方之间债务问题,双方都很高兴。这样给光华材料厂和木器厂磨帐24万元,对仍欠的22万元,木器厂表示马上给付12万元,剩余的10万元年末之前付清。于是,这起纠缠1年之久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并且使三方都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