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辽阳市食品公司购买赤峰市某单位10万斤牛肉,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了纠纷。辽阳市食品公司请律师代理调解,律师了解到纠纷的原因是供货时按公斤,还是按市斤验货的事实不清。供方说货已发够,是按公斤验货的,需方说货只发一半,是按市斤发的。因当时无验货纪录,无法确认是非。律师首先进行走访调查,在查清对方收购牛的数量后,又走访对屠宰牲畜有经验的老师傅进行核算,获取了不可能有10万斤牛肉的证据,消除了供方赖账的心理,只好承认发了5万斤牛肉的事实。在律师指导、疏通下,双方及时达成继续履行合同的协议,使这一纠纷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