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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绝招之“函电”讨债法

    发布日期:2019-11-15 13:41  浏览次数:

    概念解说

    函电讨债法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债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优点采用“函电讨债”具有以下好处:

    (1) 经济实用,有利于提高讨债效率。首先,“函电讨债法”即便于债权人掌握和操作,又便于债权人就地就近采用;其次,“函电讨债法”可减轻债权人在人力和财力上的负担,尤其是在债务人相对分散、路途遥远的情况下,采用“函电讨债法”即可减少债权人在人、财、物上的浪费,又可提高讨债效率和达到“远债近讨”的目的。

    (2) 免伤和气,便于改善关系。一般而言,函电往来,是一种较通用和正式的联络或联系方法,尽管函电被用于索讨债款,但比较而言,函电讨债不像债权人径直上门讨债那般“咄咄逼人”,所以,“函电讨债法”易于被债务人接受。此外,“函电讨债法”避免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正面接触,从而为减少磨擦,缓解矛盾和化解纠纷创造了条件。

    (3) 作为应急手段,便于及时中断时效。在清理债权债务的实践中,有时会遇有如下情形:①债权人不了解诉讼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缺乏紧迫感,以致应受法律有效保护的权利行将超过诉讼时效;②债权人虽了解诉讼时效,但由于工作失误或怠于讨债清欠,使得债权人诉诸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期限即将届满。上述两种情形均可导致债权人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益的机会。为防止债权人丧失“胜诉权”,采取“函电讨债法”便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前债权人可及时向债务人发送索债公函,从而使诉认讼时效中断,这就为进一步实践讨债方案赢得了时间。

    (4) 便于债权人收集和保存证据。债权人可通过“函电讨债法”敦促或“诱使”债务人复函或回电,然后,债权人再将债务人认诺债务或答应清欠的函电归档备案,以备作为进一步讨债或打官司的书面证据。尤其是在债权人缺乏确权证据的情况下,“函电讨债法”就颇为奏效。例如公民甲曾以“君子协议”的方式从公民乙那借走1万元,事后,公民甲并未在口头约定的期限内还款,而是一拖再拖。

    事出无奈,公民乙欲打官司,但又无任何证据,于是公民乙便向公民甲前后寄发了10余款索款信函,最终公民乙收到了公民甲发来的电报,电报称:近期先还款7000元。公民乙遂以该电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而讨回了全部欠款。

    适用范围

    在讨债实践中,“函电讨债法”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一直保持着业务往来,且关系较为密 切,或者将要发展某种业务关系;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或无任何争议;

    (3) 债权金额不大,且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

    (4) 债权人与债务人相距甚远,且交通不便,或债务人众多,并相对分散;

    (5) 债权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确权书证。遇有上述情形,债权人便可适用“函电讨债法”,此外,债权人也可因地制宜或因事制宜,将“函电讨债法”适用于其他情形。

    例如,对债权金额较大的案件或与债权人关系不甚密切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可适用“函电讨债法”以便“投石问路”,然后再根据“反馈”的信息,进一步实践讨债方案。

    操作方法

    适用“函电讨债法”的具体步骤如下:

    (1) 确定适用对象。为做到“有的放矢”,债权人在适用“函电讨债法”之前,可分析适用本法的条件并权稀利弊,然后再根据“轻重缓急”,有选择地确定适用对象。

    (2) 明确函电的送达方位债权人确定适用对象后,就要进一步落实送达方位。所谓“送达方位”即债务人能够接收函电的详细地址(其中包括邮政编码、住址、电话号码、电挂代号、传真代号等)。具体地说,就是,如债务人是公民的,债权人不但要了解该债务人住所地的地址,还要了解其经常居住地的地址。如该债务人配有私人电话或传呼机、移动电话的,债权人应设法弄清上述通信工具的联络号码;如债务人是法人的,债权人即要了解该法人的主要管理机构和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又要了解其定代表人的通信地址;如债务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债权人应了解其在国外的通信地址等等。

    (3) 选择函电方式。可供选择的函电方式主要有:寄发信件(包括平信、快信、挂号信等)、挂发电报、发送传真、通话(电话)等。债权人可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和实施“函电讨债法”的具体目的来选择特定的函电方式。例如,对通邮不畅,但通话方便的债务方,债权人可直接挂拨电话;对急需清理的债务,债权人可寄发快信或挂发电报;对需要收信证据的案件,债权人可使用录音电话;对拥有传真设备的债务人,债权人可直接发送传真等。总之,债权人在选择函电方式时,既要考虑到使用该种方式的实用性和便捷性,又要注重该种方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4) 拟定函电的名称和内容。在讨债实践中,通常采用的函电名称主要有:《催款通知书》、《清欠督促公函》、《法律意见书》、《限期还款书》、《授权声明》、《司法建议书》、《律师公函》、《法律顾问建议书》、《索款声明》、《清理债权债务公文》、《清债协商公函》等。债权人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上述函电名称,也可另定名称。一般而言,“通知书”、“意见书”、“建议书”、“协调公函”等是既礼貌又正式的函电用语,适用于初次函电讨债的情形,或用于已有较密切业务往来的债务人的函电中;而“限期还款书”、“索款声明”、“授权声明”等用语则颇具“火药味”,一般适用于向那些“钉子户”发送的讨债函电。

    讨债函电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债务人称谓。如债务人的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

    ②催款或索债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如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律依据;债务人拖欠债款或拒绝履行义务的事实根据;债权人据以讨债的法定理由等;

    ③具体请求或要求,如 债务人对函电应予答复的限期,债务人应予偿还的具体金额(包括违约金、银行利息等);债务人应当履行偿债义务的方式及最后期限等。

    当然,讨债函电的内容因债权人选择的函电方式而有所增删。例如,当债权人向故意拖欠债务的当事人发送讨债函电时,函电可加上“债务人逾期偿付欠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债权人将采取法律手段追回欠款”等内容,以加强讨债函电的“力度”;而当债权人采用电报的方式催款索债时,电文则应言简意赅。

    债权人在完成上述步骤后,如需制作公函的,即可按一定的格式誊写或打印函文。公函制作完毕后,债权人应在函文尾部证明发函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然后再交付也邮寄或直接发送。

    债权人在适用“函电讨债法”时,应注意:

    (1) 债权人在拟写讨债公函时,应聘请律师把关,以使公函用语更为严谨和准确。此外,律师在参与拟定讨债公函的过程中,会使用更多的法律用语,从而增强了讨债公函的“震慑力”。

    (2) 对较难清理的债务,债权人可聘请律师向债务人发送律师专函,或在债权人发送的讨债公函的尾部加署受聘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姓名,以示讨债公函的严肃性或表明债权人清理债务的决心以及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的可能性。

    (3) 债权人应妥善保存“讨债函电”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及电话录音磁带等,以备日后查验或在诉讼中使用;对旨在中断诉讼时效而发送讨债公函时,应采用挂号信的方式,以便在因诉讼时效发生争议时有案可查。此外,债务人的复函或回电,也是重要的书面证据,债权人也应妥善保存。

    在实施“函电讨债法”之前,应拟定进一步的讨债实施方案,一旦“函电讨债法”未能奏效,债权人可立即诉诸人民法院,以确保及时有效地实现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