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说
“会议讨债法”是指在债务人众多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主持召开旨在讨债或清欠的债务人会议,以便更集中、全面和有效地解决债权债务关系。优点在清欠讨债的实践中,“会议讨债法”是一种灵便而有效的讨债方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方便易行,有利于提高讨债效率。首先,债权人握有主持“债务人会议”的主动权。因此,在实践中,债权人可因“地”制宜、因“事”制宜或因“时”制宜地举行“债务人会议”,以便及时清理债务;其次,由债权人主持“债务人会议”,这既方便又“经济”,无需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再次,在债务人众多、债务零散分布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会议”的方式清欠,可以取得化“零”为“整”和“一清多得”的效果。这有助于提高讨债的工作效率。
(2) 便于全面了解债务人的情况和制订相应的对策。债权人通过主持召开“债务人会议”,可以更全面了解各方 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以减轻制订和实施具体讨债方案的盲目性。
(3) 便于债权人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或“攻坚战”,以期取得更佳的讨债效果。债权人可利用主持“债务人会议”的便利,选择或邀请“精兵”和“强将”助阵,以扩大讨债的声势和气势,进而迫使债务人认账还债。
例如,债权人可聘请律师或法律顾问主持或参与会议,以便对债务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政策攻心;债权人还可邀请工商、司法和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人员出席会议,以协助解决讨债难”的问题;在必要时,债权人可邀请记者旁听、采访和报道,以便对债务人施加社会舆论方面的压力。总之,上述诸多因素的结合,势必形成对债权人极为有利的态势,这将有助于讨债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更佳的讨债效果。
适用范围
在实践中,“会议讨债法”一般适用于下述情形
(1) 债务人众多,但在一定的区域又相对集中。在实践中,债务人虽然众多,但并不分散,而且相对集中于某一个行政区域内,如众多债务人分布于同一省份、自治区或直辖市,这就便于债权人召开“债务人会议”,也便于债务人及时出席会议。相反,如债务人众多,且分布于全国各地,债权人就难以召集所有债务人到会,“会议讨债法”的优势就难以发挥。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易产生异议或发生争执。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争议或无异议的案件,适用“会议讨债法”,一般能够奏效。这是因为,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无争议的情况下,债权人便可凭借这种“一面倒”的优势,有效控制会场局面,并使会议得以正常运作,从而达到预期的目的;但若对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案情复杂,又易发生争议的案件也适用“会议讨债法”就难见成效。这是因为,债务人可能会为“债务人会议”设置种种障碍,如债务人拒绝到会,或者到会后使矛盾激化等;另一方面,债权人也难以控制会场局面和保证讨债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债务总金额虽然较大,但众多债务人的平均债务数额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会议讨债法”。般而言,债务人的负债额与其偿债能力呈反比。所以,对数额不大的债务,债务人一般具有偿债能力,而“会议讨债法”以其便捷实用的特点,更能在清结小额债务中发挥作用。但对债务人平均债务额较大的案件,仅适用“会议讨债法”,往往不能达到即时清结债务或及时清结债务的目的以上是适用“会议讨债法”的一般情形,在讨债实践中,债权人也可针对其他情形,有选择地适用本法,但不论适用何种情形,都应以“会议通知”能够送达债务人为限,否则,适用“会议讨债法”就无实际意义。
操作方法
“会议讨债法”的一般步骤如下:
(1) 分析情况和制订召开“讨债会议”或“债务人会议”的总体方案。且首先,债权人应登记债务,以确定到会的人选、人数和会议的规模;其次,债权人应在掌握上述情况的基础上,制订会议的总体方案。会议总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会议的宗旨;②会议的名称;③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期;④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日程安排;⑤债权人参加会议的人选和人数;⑥债务人与会的人选和人数;⑦特邀代表的人选和人数;⑧会务安排和其他事项等。
(2) 印发《会议通知书》和《邀请函》。债权人应提前向债务人发送《会议通知书》,以让债务人做好充分准备。《会议通知书》应标明以下内容:①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期;②应到会的债务人的姓名或名称;③会议宗旨;④对债务人的具体要求。如标明“债务人应当在会期内偿还全部欠款”等内容;⑤债务人因拒绝参加会议而应承担的相应后果。《会议通知》应附有回执联单和复函要求;《会议通知》应用挂号信发送,以免遗失;对附近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可派专人送达通知书。此外,如需邀请公证机关,工商、银行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进行现场办公或解决纠纷的,债权人可向上述单位或部门送发《邀请函》。
(3) 主持召开会议和实现会议宗旨。“债务人会议”可由债权人主持,也可由债权人特邀或聘请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主持。会议应讲求实效,切忌拖沓和空谈。此外,会议应避免“一言堂”,以免使债务人产生“逆反心理”。会议宗旨是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为此目的,债权人应做好如下工作:①利用会议优势,以教育、动员、劝导等方式,向债务人发动“攻心战”,进而督促债务人自觉还款清欠;对个别“钉子户”,债权人可辅之以“赔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震慑手段,以促使债务人趋利避害,负担偿债义务;②对愿意当场清欠的债务人,还可邀请银行等部门现场办公,以协助办理清欠事宜;③对愿意承担还债义务,但暂无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应与之当即签订“延期还债协议”,并可邀请公证部门现场办理公证;④对仅能偿还部分债款的债务人,债权人也可办理还债手续;对所剩余债,债权人可有两种处分办法:一是对数额较大的余债,债权人可予以放弃;二是对数额较大的余债,债权人应立即与债务人签署“余债延期偿付协议”;⑤对发生争议或出现异议的债权,债权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仲裁的方式平息纷争;或者债权人立即调查取证,力争当场确权;⑥对因故缺席的债务人,债权人可向其发送“债务人会议简报”和“催款公函”,以促使债务人及时清结债务;⑦债权人可以使用录音、录像、摄影、记录等方法,将会议资料保存下来,以便归档备用。总之,债权人应努力完成上述各项工作,以使“会议讨债法”收效更大。
除此之外,债权人在适用“会议讨债法”时,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 在债务人众多,且分散面较广的情况下,债权人也可使用“会议讨债法”。具体做法是:①划片分类。即把相对集中在某一区域的债务人划归为一组,这样,众多且分散的债务人就被合并在若干小组;②分片包干。债权人组成若干清债小组,“承包”对某区域的债务人的清债工作;③一片一“会”。各清欠小组负责对本区域中的债务人施以“会议清欠法”。上述“分而治之”的办法,同样会使“会议讨债法”发挥效用。
(2) 债权人不应把“债务人会议”权当作“讨伐”债务人的战场”,否则,债务人已经“失衡”的心态可能转变为“抵触或“敌对”的情绪,这将减损“会议讨债法”的功效,也不利于讨债方案的进一步实施。因此,债权人在主持“债务人会议”时,应注意方式和方法,例如,债权人既要以会议指挥者的身份向债务人“发号施令”,又要以平等者的姿态同债务人对话;既要据理力争,又要“得饶人处且饶人”;既要坚持原则,又要随机应变;既要理直气壮,又要避免“盛气凌人”等。只有这样,才能使“会议讨债法”得以顺利实施。
(3) 债权人应注重“榜样效应”。债权人在“债务人会议”召开前,可对债务人进行摸底排队,对愿意还债而又具有偿债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应动员其在会期中当场办理清欠手续。如果这部分债务人能够现场清结债务,这将产生“榜样效应”,从而使那些犹豫或观望的债务人感知还债的“大势”已经形成,进而自觉地还债清欠。
(4) 对无故缺席而又拒绝还债的债务人,债权人应依法起凭借国家的强制力讨回债款。刚八某市光宇电器总公司共有60余万债款尚未收回,且这笔债务分属于本市36家债务人。最初,总公司采取逐一清欠的方式,耗费了近三个月的时间,仅从6家债务人手中索回了欠款。后在法律顾问的建议下,总公司决定举行一次“清理债权债务恳谈会”,旨在更集中、更全面地清理债权债务。
会议通知发出后,共有26家债务人按时到会,有两家债务人因事请假而未能出席,仅有两家债务人无故缺席。会议由总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主持。会议上,法律顾问分析了总公司在经济上的“困境”和公布了债务的具体分担情况,并适时宣读了债权人致所有债务人的“公开信”,以动员和督促债务人能够主动清偿债务。结果是:有两家债务人愿意当场清结债务,其他债务人则表示在会后一周或一个月内还清欠款,并当场签订了“还款协议”。仅在会后的15天内,光宇电器总公司已实际获得清偿共计50万元。
又如,某物质经销公司在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时发现,有48家公司或企业拖欠本公司的货款,其中,仅本地区的债务人就有41家,涉及的债款额约70万元。为进一步摸清债务人的情况和制订相应措施,物质经销公司在本地区举行了一次“预备性”的“债务人会议”。这次会议虽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但债权人全面了解了各方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债权人了解了债务人对其债务的认诺态度和偿债能力,以及债务人愿意接受的偿债条件等。
会议结束后,物质经销公司立即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将与会的41家债务人分档归类,以制订和实施不同的讨债方案。例如,对愿意立即清欠的债务或虽愿意偿债但暂无还款能力的债务人,债权人拟召开“第二次债务人会议”,以便现实清欠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对无理拖欠债务或故意逃避债务的当事人,债权人将运用法律手段讨回债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