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说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这表现为:其一,确定诉讼时效,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事或经济的法律关系;其二,确定诉讼时效,便利或督促权利人及时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和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其三,确定诉讼时效,便于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其四,确定诉讼时效,便于债务人及时清偿,也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此外,确定诉讼时效,也有助于解决“执行难”的实际问题。
在我国,诉讼时效由《民法通则》和其他单位民事法律或法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应注意下列不同的诉讼时效规定:
(1) 一般的诉讼时效。该类诉讼时效是指由《民法通则》规定,普遍适用于非属性特殊时效规定的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的有效期限。《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规定就是我国一般的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据此,凡是不涉及特殊时效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均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也即,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债权人应当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两年之内,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以便及时讨债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如果债权人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应当注意的是,一般的诉讼时效的范围较广,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大多适用该类时效。因此,债权人应注意该类诉讼时效,以便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2) 特殊的诉讼时效。该类诉讼时效是指基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而规定的诉讼时效。特殊的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类型:
①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②有关单行民事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的诉讼时效。例如,根据1979年6月25日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承、托运双方相互间对事故赔偿要求的时效,从货物记录编制的次日起,不超过180天。”根据1987年4月2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有效期间为180日,但要求承运人支付违约金的有效期间为6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应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一般不子受理。”
以上诉讼时效期间较短,又被称为短期诉讼时效期。对上述短期诉讼时效期,债权人应予以高度重视,力争在有限的期间内,迅速出击,及时索债,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的保护。此外,《民法通则》和其他单行法规还规定了较长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又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
上述两个规定也是人民法院确认权利人是否最终享有胜诉权的法律依据。和干美量偾权人除了解和掌握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外,还应通晓诉讼时效期的计算方法,以便准确确定诉讼时效期的期间,进而及时有效地行使诉权。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2)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或者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3) 根据上述通知的解释,《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18年后第20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19年后至第20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目起的20年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4)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有两种计算方法:(1)伤害明显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但从受伤害之日起算;(2)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诉讼时效为1年,但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5) 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的期间可自履行期限届满日的第2天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的期间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算。的货中合和以上是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内容、类别和主要的计算方法,债权人只有掌握上述要点,才能使自己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此外,在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发展和变化之中,会出现与诉讼时效密切相关的各种情形,对此,债权人应随机应变,灵活对待,以为自己创造有利条件:
操作方法
(1) 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的讨债事宜,可先“礼”后“兵”。80“礼”即和颜悦色地要求债务人履约或清欠,或者采取双方均愿接受的仲裁或调解的方式平息纠纷;“兵”即诉诸法庭或强制执行。当然,“兵”的方式最好在“礼”法难以奏效的情况下采用,以免矛盾激化或对清欠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应当注意的是必须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礼”或动“兵”,以防丧失胜诉权。
(2) 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运用。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岀现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使诉讼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情形消失后,中止前的诉讼时效期间再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而恢复的诉讼时效期间连续计算。其中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内。可见,遇有诉讼时效中止情形时,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法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前已经开始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后恢复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
应当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止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债权人须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债权人不可预知和不可抗拒的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水灾、雹灾等。例如,甲工厂与乙工厂签订了一项加工承揽合同。甲工厂按合同规定向承揽方乙工厂给付了预付款8万元。但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定作物。之后,甲工厂欲诉诸人民法院要求乙工厂承担违约责任并如数返还预付款。但离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约60天左右、甲工厂所在地遭受大洪涝灾害,并与外界联系中断,致使甲工厂无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上述情形即属债权人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债权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是指涂不可抗力以外,致使债权人难以行使请求权的客观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解释,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致使债权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事实,应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换言之,即使“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的事实已经岀现,但它并未发生,存续或影响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债权人也不能因此主张或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时,才能运用诉讼时效中止。
在发生诉讼时效中止后,债权人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发生中止时效的法律事由后,债权有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或拟写备忘录,以备在起诉时,作为人民法院依职权断定或计算诉讼时效的依据。
②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或原因消除后,债权人应及时主张权利,不能无故拖延中止诉讼时效的期间或滥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故意规避诉讼时效的约束。在实践中,债权人应自我断定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是否消除。断定的标准是以债权人能否行使请求权为依据,也即债权人已经行使请求权的,中止时效的事由即消失;否则,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仍然存在,诉讼时效也仍处于“中止”状态。
③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是关于中止时效后的计算方法,也即从诉讼时效起算之日至时效中止之日,这段期间是时效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再从中止时效前已完成的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累计或继续计算未尽的诉讼时效期间。例如,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当诉讼时效进行到6个月时,因出现法律事由。诉讼时效中止共计12个月,这12个月就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内,待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未尽的诉讼时效期间应接着从已经完成的6个月起连续计算,直到一年的时效期限届满。
(3) 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这里所指的“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系下列情形:
①债权人不了解诉讼时效制度,认为讨债是自己的权利不受时间限制,一旦了解或得知诉讼时效的规定,发现自己行使权利的期限即将届满,而自己尚未做好任何行使权利的准备;
②债权人虽了解诉讼时效方面的规定,但因诉讼时效期间较短,或尚未收集到充分有利的证据而未能及时行使权利;
③债权人内部意见分歧,是“打”是“和”未有定论,从而耽搁了行使权利的时间;
④债务人难以确定或债权人自认“投诉无门”而延误了行使权利的时间;
⑤债务人采取“骗”、“赖”、“拖”等“缓兵之计”致使债权人未能及时行使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前,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开始的时效期间完全失效,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由此可见,债权人因上述主观或客观原因而未能行使权利时,可采用以下方式中断诉讼时效:
①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诉讼时效即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简单地说,起诉之日即是原诉讼时效的中断日,但该起诉行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所以,在起诉时,债权人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行使起诉权。以促使诉讼时效的中断,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②债权人向债务人讨债,或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以及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但债权人向对方主张权利时,应将索债的时间、地点、证明人等情况记录在案,并保留或复印主张权利的书面条件,以备人民法院查证和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材料。
③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也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也不能空口无凭,否则,事后易引起纠纷。
通常的做法是:
1)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字为据,以存档备查;
2) 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作备忘录;
3) 债务人不愿立字为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作证;
4) 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电话记录、电话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
5) 如有可能,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同去公证机关办理清债公证。
上述5种办法的关键是取得和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证据,以便准确确定诉讼时效的中断日和起算日。
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起重新起算。此法较为简便易行,债权人可以就地或就近主张权利。
此外,债权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以上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或方法。其中第②种、第④种方法较为灵便,债权人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佳方案,另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可见,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债权人可根据客观情况,再次决定或选择诉讼时效中断的时机。
(4) 正确适用“诉讼期间的延长”债权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关于诉讼时效的延长,《民法通则》作了如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本条所指的“特殊情况”即“权利人由于客观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
从以上规定和解释来看,债权人适用诉讼时效的延长,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
②需岀现“客观的障碍”。“客观障碍”与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需有因果关系。
③权利人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权利。
(5) 另辟蹊径,实现权利请求。列人债权人并非由于法定事由,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不懂诉讼时效,未能在诉讼时效内行使权利的,债权人就不宜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否则,债权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但从法律意义上说,债权人未能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其丧失的只是胜诉权,即失去了人民法院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机会,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因此而消灭,只是债权人无法通过诉讼手续来达到讨债的目的。有鉴于此,债权人可另辟蹊径,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
具体办法是:
①债权人可通过非诉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如采用诉外调解、和解和仲裁的方式解决债权债务纠纷。
②在债务人不了解诉讼时效或不知道债权人已丧失胜诉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佯作“起诉”状,追使债务人主动清欠。
③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债务人自愿履约或清偿的,债权人应抓住良机,再度陷入讨债无望的境地。如果债务人在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原债权人返还财产时,原债权人可置之不理。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另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解释,“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债务人超过诉讼时效的偿债行为是有效的,不能再以任何借口要求对方返还清欠的标的物。
④在实践中,债权人因不懂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往往给以断定诉讼时效是否逾期。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采用“投石问题”的方法解惑释疑。例如,债权人在不让债务人知道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职权断定诉讼时效是否逾期。
这有两种情况:1)起诉之初,法院就告知原告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时债权人可见机行事,即能“打”(指打官司)则打”,不能“打”则撤(指撤回起诉书);2)在审理中,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告应当在法庭宣判前撤回起诉,以免承担败诉的后果(败诉人应负担诉讼受理费;而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虽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
例如,某市红星化工厂与某市辰光物质经营部签订一项货物买卖合同。按合同约定,辰光物质经营部先向红星化工厂交付了货款,但红星化工厂并未如约向辰光物质经营部发货。之后,由于辰光物质经营部的主管人员不断更迭,加之管理混乱,上述合同也为知去向,若干年后,辰光物质经营部在清理业务档案时,偶尔发现这笔尚未清欠的“老账”,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约和赔偿损失。经法院审查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未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行使,因而丧失了胜诉权。
可见,债权人只有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提出权利保护的请求,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护。否则,债权人便丧失了胜诉权,从而失去法律强制力的保护。由此可见,债权人能否驾驭时效,关系到诉讼的胜诉。诉讼时效延长的决定权由受诉人民法院行使。在实践中,债权人可根据上述条件来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诉讼时效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