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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绝招之“诉前保全”讨债法

    发布日期:2019-11-15 14:21  浏览次数:

    概念解说

    诉前保全即诉前财产保全,是持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以禁止被申请人处分已被主张权利或发生争议的财产,从而确保权利人有效地实现权利。所谓“诉前保全法”即债权人利用法定的诉前保全的办法和手段,以及时、有效地追讨债务。

    优点“诉前保全法”具有以下优点:

    (1) 防止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其财产,为债权人实现权利创造条件。在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形:债权人在起诉前发现债务人拥有可供清偿的财产,但债权人起诉后,上述财产已被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这势必导致“执行难”。针对上述情形,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这就为债权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救济手段或“应急”措施。只要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转移、挥霍或隐匿其财产的动机或事实,并且这将会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债权人就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从而防止债务人转移、挥霍或隐匿其财产,为债权人进一步实现权利创造条件。

    (2) 督促债务人自觉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将进一步对债务人的有关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以禁止债务人处分已被保全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威性”与“震慑力”无疑会对债务人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使其感到还债清欠已呈“大势”,这将促使债务人自觉还债清欠。

    (3) 辅之以诉讼手段,确保债权人实现权利。诉前财产保全虽不能直接解决债权债务关系和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但其作为一种“保障性”措施,已为债权人排除了“执行难”或“讨债难”的隐患,这就为债权人借助诉讼手段,进一步实现权利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所以,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只要债权人依法起诉,其合法权益就能得到实现。可见,保全手段与诉讼手段相辅相成,将确保债权人最终实现债权,这也是诉前保全的本旨所在。

    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需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诉前保全的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主体应是“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对申请保全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主体,该主体既可是公民,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就解决债权债务关系而言,债权人对债务人应予清欠还债的财产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对该项财产,债权人可依法申请诉前保全。

    (2) 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事实根据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这里的“情况紧急”一般是指下述两种客观事实:

    ①尚未发生,但即将发生的客观事实。如债务人正在签订某项合同,企图转移应属清欠还债的某项财产;又如某债务人将于近日出国以逃避债务等。

    ②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客观事实。如债务人已经转移或挥霍部分应属还债的财产;或者债务人正在转移、挥霍应属抵债的部分财产等。上述两种客观事实均属“情况紧急”,若不立即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如属相反情形,即情况并非“紧急”,或不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出事人就无需申请诉前保全,即使当事人提出了申请,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3) 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对申请人的一项要求。所以,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是人民法院能否接受申请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申请人提供担保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①提供担保的财产(动产或不动产);

    ②提供担保人。但不论提供何种担保,申请人都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办理担保手续,以保证诉前保全措施的及时执行。如果利害关系人仅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而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驳回其申请。

    (4) 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诉前保全与诉讼程序是有机相连的两个阶段。诉前保全的目的就是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人民法院所作的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如果当事人放弃了诉讼权利而不提起诉讼时,审判程序就不会发生,诉前保全便无任何实际意义。

    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特别作了如下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可见,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也成为诉前保全能否有效实施的条件。

    操作方法

    申办诉前保全的具体办法如下:

    (1) 确定管辖法院。从某种意义上说,诉前保全是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所以,债权人申请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应是债权人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因此,债权人欲提请诉讼保全时,首先应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规定,来确定受案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诉前保全可由被申请人(起诉时的被告人下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特定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依据法律关系和法律的专门规定来确定诉前保全的管辖法院。如,因合同纠纷提请诉讼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请诉前保全的,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请的诉讼保全,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等。

    (2) 向受案人民法院递交诉前保全的申请书。确定了受案法院后,债权人应立即向受案法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

    ①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被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申请诉前保全的理由。写明“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客观情况和预断性后果,并写明相应的事实根据。

    ③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情况。债权人请求保全的财产的性质、数额及财产所在地。必要时,还可向受案法院提供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账号等。

    (3) 办理诉前保全的担保手续。债权人最好在申请诉前保全的同时,向受案法院办理担保手续,以免推延诉前保全的实施或被法院驳回申请。债权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担保书,并按要求办理担保事宜。

    担保书应写明担保方式,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写明担保财产的数额(与被保全的财产数额大致相等)及财产所在地或存放地,或申请人的开户行账号等,提供担保人的,应写明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单位、住址及财产状况等,并附有担保人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及注明担保人所认可的担保范围等。

    债权人递交担保书后,还应根据法院的要求,实际履行担保义务。(4)办理起诉手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如前所述,受理诉前保全申请的法院即是债权人起诉的管辖法院。那么,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理诉前保全申请的法院起诉。

    起诉应当受案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另外,债权人起诉时还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如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即诉前保全中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应注意的问题此外,债权人在具体适用“诉前保全法”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人在申请诉前保全应密切注意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处分”动向。诉前保全虽是一种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应急”措施,但从债权人提出保全申请至保全措施的执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尽管这段时间较为短暂,债务人也足以利用这一“时间差”转移或隐匿财产,从而规避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并使诉前保全无法进行。

    鉴于此,债权人在申请保全前,应设法掌握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情况,如弄清债务人的财产去向和发现债务人的财产隐匿地等,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受案法院,以保证诉前保全及时、有效地进行。

    (2)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旦债权人的权利请求超过了诉讼请求,且又无任何正当理由可以顺延时效期限的,债务人即丧失了“胜诉权”。既然债权人将承担败诉的后果,那么,由债权人申请而引发的诉前保全措施,就会因“申请有错误”而被人民法院依法解除,由此“并发”的另一个后果是:该债权人(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诉前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此外,申请诉前保全的费用及诉讼费用也由该债权人承担。因此,为避免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请求,债权人不应申请诉前保全。(3)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行使起诉权。尽管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人行使起诉权的法定期限,但是否行使起诉权,可由申请人自行处分。

    对债权人来说,申请诉前保全是为了借助诉讼手段而进一步实现债权。但当债权人仅凭诉前保全措施即可“间接”实现其权利时,诉讼手段便无实施的必要。例如:当诉前保全措施执行后,债权人尚未起诉前,债务人便主动清欠还债的,债权人就无起诉的必要。从这层意义上说, 诉前保全还可作为讨债的“权宜之计”或逼债务人“就范”的种手段。

    因此,债权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起诉的期限)可因事制宜,采取不同的对策:债权人可先动员、劝说和督促债务人立即还债,若债务人能主动清欠还债,且申请人应予起诉的期限尚未届满的,债权人(申请人)就不再起诉;若债务人仍拒不履行还债义务的,债权人(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再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

    (4)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时,可直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虽向人民法院提出了诉前保全的申请,但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而无力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接受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便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请诉中财产保全,而在诉中财产保全的条件下,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具有“任意性”,也即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则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基于债权人(原告)的经济上的原因,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即可实施财产保全或依职权主动进行财产保全,这对债权人是有利的。

    案例

    1991年6月,东华食品厂与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签订份价值80万元的进口白砂糖的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东华食品厂给付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预付款共计38万元;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应在收到预付款后的3个月内向需方交货。但供方在收到预付款后未能在约定的期限交货,为此,东华食品厂即上门催货。经查实: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的供货方是海南某家公司,这家公司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

    至此,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的货源已断,供货无望。此外,东华食品厂的预付款已被星光食品工业供销公司挪抵债务。事出无奈,东华食品厂即要求供销公司返还预付款和支付违约金,但由于供销公司确无偿债能力而使食品厂讨债未果。1992年1月,供销公司在一次清理“三角债”中,共获清欠款50万元,东华食品厂遂上门讨债,但供销公司谎称上述款项已作它用。事实上,供销公司想动用该笔资金购买罐装饮料,以堵塞其他漏洞。

    为防止债务人动用或转移财产,东华食品厂当机立断,随即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和提供了财产担保,人民法院则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供销公司账户上的38万元存款。自知理亏的供销公司只得认账,未等东华食品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主动清偿了全部债务。从该案可以看出,“诉前保全法”确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债权人实现权利,尤其是在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债权人讨债无望的情况下,“诉前保全法”不失为一种讨债的“应急”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