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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债绝招之“拿短”讨债法

    发布日期:2019-11-15 15:31  浏览次数:

    概念解说

    “拿短”讨债法即利用对手的弱点或进行要挟,或釜底抽薪,迫使对方就范,帮助债权人讨回欠款的方法。人性有很多弱点,有人贪钱、贪色、贪赌、贪玩、贪“艺术”,而企业有偷税、漏税、走私、违反劳动法、盗版、制假售版等行为,债权人完全可以制造利用上述情况逼“老赖”就范顺利讨回欺债。

    案例

    某商贸公司是一家外看合法经营、暗地搞坑蒙拐骗的“撞货公司”,在开业的半年之内,就已有两次工商部门登门调查“跳楼货”的记录但由于无苦主投诉,终是不了了之。某刘姓个体户是苦主之一,他3个月前借了4万余元的货物给该公司,至今分文未得,被迫关了店铺,整日为讨债奔走。

    他不想去投诉,也不想打官司,只想寻机抓住狐狸尾巴,实现债权。机会终于来了,这天他得到消息,该商贸公司又抓到一条大鱼、省外某无线电厂与之签了一个购销收录机的合同,货款总值13.5万元,预付定金0.5万元,余款到货后1月内付清。现在对方已经发货在途中了。刘某断定这是一起新的“撞货”,遂找上门去要求对方立即偿付欠款4.05万元,否则声称让这等“生意”泡汤。

    该公司经理情知刘某已是穷光蛋一个,说到做到,就赶紧赔笑,说是这批货到手变卖后,一定先付你的。刘某不上这当,坚持要马上付清,不付清,哪怕少一分钱都不走。经理怕货主赶来撞见,只好气急败坏地付清了刘某的货款,打发了事。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被人“拿短”,不得不付清债务的讨债案例。就债务人而言,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能成为“短”的因素可能是债务人有制黄贩黄、走私贩私、偷税漏税、坑蒙拐骗、贪污盗窃、行贿受贿、谋财害命等违法犯罪行为,也可能有致人损害、非法得利、弄虚作假、剋斤扣两等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个人隐私或其他一经揭露便对自己不利的行为或事实。以债务人不可告人的“短”,用作债权人的讨债武器,债务人护“短就需以履行债务为代价。

    此案中其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是不应该提倡的。若因此而形成债权人知情不报,或作伪证,债权人还须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