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说
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或讨债人)以损害对方名誉的方式变相强迫债务人,可称做“毁誉”讨债法。
案例
某公司拖欠某厂货款20万元,某厂多次讨要均无结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讨债。律师事务所先是与该债的债务人——某公司协商,指出对方逃债行为是违法的,是对债权的不法侵害,并指明严重的法律后果。但某公司经理傲慢无礼,认定“不拖不欠,不是好汉”,“只要我不还,你奈我何哉!”事务所见对方没有履行债务的诚意,便派了四个人到该公司讨债,这四个人身穿醒目的黄色背心,前后都印上两个鲜红大字“讨债”,两人站在公司门前,引来众多人的好奇围观,另两人则到公司各办公室四处转悠,声言不讨到债权就不走,天天来。
公司经理见状,怒不可遏,但又不好发作,只好赔笑脸,点烟递茶,与对方协商。后来,终于达成协议,立即兑现10万元债务,另10万元下月之内付清。
评论
某公司经理之所以怕“黄背心”,是因为“黄背心”们来到公司无异于给公司打了一个“消极”广告,严重损害公司的名誉,影响公司的公众形象,以而影响到自己的经营活动这种讨债方式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利是不容侵犯的。例如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生命健康权,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与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利(物权)一样,既不容许他人破坏,也不容许他人妨碍权利人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行为责任。就上例看,债务人(某公司)虽然拖、逃债务,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手软嘴软,但债权人(或讨债人)实施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