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解说
诡辩,是逻辑名词。指的是似是而非的论证。根据《辞海》中的解释,诡辩论者在思想方法上不是客观地从事物的全面联系把握问题,而是由主观出发,任意挑选事物的一面作为借口,或以事物的表面相似为根据,作出似是而非的论证来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为其荒谬言行作辩护。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时常遇到双方都有问题和缺陷的情况,因而造成债务人满不在乎,不以为然,不肯还款,甚至倒过来认为债权人有问题,应该赔偿等等。
这种情况下,讨债人应在冷静分析双方问题以后,找出于自己有利的东西进行诡辩,使自己处于有利的地位。
案例
1986年秋,某皮鞋厂与外市的一家服务公司签订了一份皮鞋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皮鞋厂向服务公司提供皮鞋800双,其中棉皮鞋400双,夹皮鞋400双。男、女式各一半。质量以样品为准,规格型号为男25-27厘米,女23-26厘米。其中棉皮鞋为“加肥”型。总金额18300元。发货时间为11月400双次年2月200双,次年4月前200双。发货方式第一批快件发运。付款方法: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服务公司提出先将样品留下,以便货到验收时检验质量。11月初,皮鞋厂用慢件向服务公司发出棉皮鞋400双,因是月初,皮鞋厂估计不会延误合同交货时间,因而没有用快件寄出。
服务公司收货后给皮鞋厂发函,声称单位不慎失火,请求分期付款。皮鞋厂复信不同意,服务公司接到回函后,非但不再写信,连分期付款也没做到,一直没有付款。春节前夕,皮鞋厂第一次派人催款,发现棉皮鞋全在仓库里,一双也没卖出,已经失去了棉皮鞋的销售时机。对此,服务公司解释说,因为失火加领导班子换人,业务无法展开,如今又遇两个节日,工作人员人心浮动,无法履行合同,进而请示皮鞋厂退货。
皮鞋厂则退了一步,提出分期付款可以,但拒绝退货。服务公司没有付款,第一次讨债失败。次年4月,服务公司自行退回皮鞋350双,理由是皮鞋厂用慢件发岀棉皮鞋,违反了合同规定,致使货物不能及时上市造成积压。留下的50双棉皮鞋作为退货存杂费的抵押金。
接着,皮鞋厂第二次派人上门,先用协商方式提出:①服务公司因失火及领导变动造成了一定困难,供方表示理解,同意分期付款;需方在收货后半年未付分文,已给供方造成②供方用慢件发货虽是失误,但需方收货时间确实是在11困难,希望双方相互谅解。月,并未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在双方买卖关系中交货时间才是最重要的,如今造成商品积压,实属需方收货后无暇顾及销售而造成,希望双方都尊重事实,正确处理。而服务公司则坚持认为。合同违约不以后果为必要条件,只要违约就应该承担责任,退货是正确的。
最多可以考虑。未退回的50双鞋可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由皮鞋厂诉诸法院。诉讼理由是:日平①货物从被告接收时,其所有权就转归被告,被告以自己经济困难为由拒付货款是非法的,应承担相应责任。②原告将快件改发慢件,因交货时间未延长,所以该行为不足以造成退货的理由,被告擅自给原告发回货物,其经济后果应该自负。
服务公司在答辩状中提出了另一个新的拒付退货理由,即合同规定第一批货应“加肥”,但答辩人收到的货并非加肥。因而该批货物未达到合同协议的质量标准,答辩人无法使用和售出所以将货退回。答辩人以此为据,在答辩状中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皮鞋厂赔偿损失。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债务人实际上是采用了诡辩的技巧。
本来确实是本单位失火,领导换人及节假日相连,人心涣散,无暇顾及销售棉皮鞋之事。但为了推卸责任,他们并不客观地看问题,而是以快慢件问题为借口,纠缠不清。等到债权人让步同意分期付款时,债务人却以快慢件问题为借口退了货,卸掉了早已超过销售季节的棉皮鞋的包袱。等到债权人就原来的问题起诉时,债务人却又提出质量不合格的新理由,一下子打中了债权人的要害。
因为合同规定着“棉皮鞋为‘加肥’型”,从而使原来很主动,很有理由的债权人,立即处于被动的地位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双方订立合同时规格不明。标的规格不清,皮鞋“加肥”却无具体尺码,作为产品制造厂商的皮鞋厂是懂得皮鞋的规格及有关要求的,然而在合同中却使用了含糊不清的标准,而且未按合同规定交付“加肥”货物,应负主要责任。
而被告人因未封存样品,是在无标准的情况下接受货物,且未在法定的验收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接受了货物,拥有了货物的所有权。因而被告应按合同及时付款,拖欠货款应承担责任。至于皮鞋厂未按快件发货,仍属违约责任。法院确认双方都有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①被告退回的350双棉皮鞋,于1987年4月20日派员验货收回。
原告所发棉皮鞋并未加肥,按原合同标价每双降价2元降价后的货款由被告在1987年底前一次付清。②被告留下的50双棉皮鞋,照原合同标价即日内将货款汇给原告。③1986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的18300元的皮鞋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即行终止。④案件受理费各自负担50%。
评论
这个案例,虽然说的是债务人的诡辩技巧,但对讨债人来说,是完全可以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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