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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巧借天时催债法:抓住时效催债绝招

    发布日期:2019-12-13 09:03  浏览次数:

    在实践中,有些债权人虽权利在手,但他们或碍于亲情,或碍于友情,不愿撕破面子,认为逼人还债是一件不光彩、不讲情面的事,因而他们对讨债缺乏紧迫感,以一种超脱心态去等待或寄希望于债务人能自觉地履行自己的债务。而相当一部分债务人就是抓住债权人的这种心理弱点,尽管自己已经负债累累,他们也不会主动清欠,甚至有的债务人采取故意拖欠或赖帐的办法,认为“大债小债不怕多,有个法宝就是拖”。上述两种情形都可能使债权人因其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债权的良机。因此为保护自己的债权免遭损失,“抓住时效催债绝招”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下面两个案例就是因债权人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而使自己的债务如同“一江春水向东流”的反面典型,从中也反映了抓住时效的重要性
    案例一:李某与朱某系某校研究生,两人同住一个宿舍,关系非同一般。某天晚自习后,李某在宿舍倒开水时,朱某不慎碰了李某一下,结果将李某手中的水壶碰落。开水泼在李某手上、腹部、大腿和双脚上,致使李某的皮肤被严重烫伤。经治疗,李某共花去医药费300。因碍于友情,李某来向朱某提出偿付医疗费的要求,并且认为朋友间无所谓,总有一天他会偿还医疗费。然而,朱某也不知趣,根本不自觉偿还债务。两年李某因工作上的事而同朱某发生争吵,甚至险些动手自此后两人的关系破裂,李某此时也一不做二不休,撕破脸面,向朱某提出清欠医疗费的要求。朱某对此不予理睬。在朱某拒付之后,李某便诉诸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强制被告朱某付其医疗费。法院经受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已届满,故丧失了对本案的胜诉权,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从而本案以原告李某的败诉而终结。李某最终也未能从朱某手中收回债务。
    此案例中,李某因碍于友情,不好意思向朱某提出偿还债务的请求,到两人关系僵化之后,李某才拉下脸面,将朱某推上法庭,然而终因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已满而失去对朱某的胜诉
    权,最终未能收回债款。
    案例二:1995年5月,李强为做生意向张平借了1万元钱。双方约定借期3个月,月息为5%,张平心想1万元钱不是个小数字,于是就对借款人李强说:“路归路,桥归桥,咱们虽然是朋友,但亲兄弟也要明算帐,我们还是立个字据吧!”李强对此表示赞同。李强将字据写好后,还叫上双方的熟人邓某在借据上盖章,为这笔借款担保。时间到了1995年9月,李强除偿付1500元的利息外,本金1万元没有偿还,并且一去无踪影。张平有些着急,到处寻找李强,但均未找到。张平又再三要求担保人邓某寻找李强,但仍无结果。万般无奈之下,张平想到应该寻求法律的保护。法院在立案之后,某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被告人李强从贵阳打电话向张平“许诺”,表示明年1月一定偿还欠款。张平碍于情面,对李强的这一句承诺太过相信,认为一点债务纠纷闹到法院去,定会破坏他同李强之间的友谊,遂向法院申请撤诉。也许验证了那句“希望越大,失望也越大”的话,到了1996年1月,李强并未向张平偿还欠款,而且踪影全无。转眼间,又拖到1998年1月,张平终于对依靠李强自觉偿还债务不抱任何信心,这次他坚信只有诉诸法庭才能收债务。然而此次张平并未将李强作为被告,而是将借款担保人邓某作为被告。张平向法院提供借条等证据,提出借款人李强外出不归,担保人邓某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要求邓某返还借款本金的18半5000元。张平坚信法律的力量,满怀信心地等待着官司的结果。然而,法律也不讲情面,并没有帮他收回债务。某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张平的诉讼请求,并判决他负担本案的诉讼费600元。此时的张平,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张平实在弄不清楚,人家借了自己的钱不还,打起官司来,还要他出钱。带着种种疑问,他来到法院向有关人员问及其中的缘由。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张平终于弄明白其中的原委,而此时的他有一种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的滋味。原来,原告张平自1995年10月撤诉后,自借款之日起至今两年多的时间里未对其权利再作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限,故法院对其要求不予以支持。
    此案例中,张平之所以赔了夫人又折兵完全是因为他太相信李强,拉不下朋友这层脸皮,寄希望于李强能自觉地偿还债务,而李强则是抓住张平不懂法律,重朋友义气的弱点而钻空子,使自己拖债有理。
    从以上的两例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债权人只有在法定的时效期间提出权利保护的请求,才能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有效保护。否则,债权人丧失了胜诉权,从而失去法律强制力的保护,可见,债权人能否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是关系到债权能否实现的关键。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这表现为:其一,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民事或经济的法律关系
    其二,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保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和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其三,便于人民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其四,便于债务人及时清偿,也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强制执行权。此外,确定诉讼时效,也有助于解决“执行难”的实际问题。
    在弄清楚诉讼时效的涵义及其作用之后,我们应首先弄明白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由于这部分内容在上节中叙述过,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债权人除了解和掌握法定的诉讼时效外,还应通晓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才能灵活准确地运用“抓住时效”一招去催债,以便准确确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进而及时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诉讼时效从期限届满之时起算。如某商店向某工厂预购彩电,合同规定该工厂在三月十五日前交货。若工厂至三月十五日仍未交货,这就侵犯了商店的权利,诉讼时效从三月十六日起算。第二,没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也就是未定清偿期限的债权,其诉讼时效一般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即行使权到)时起算。如公民甲借给公民乙50元人民币,借钱时未讲明偿还日期,其诉讼时效应当在甲向乙方需求偿还而乙不偿还的第二天开始算起。第三,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讼时效从条件成熟或期限达到时开始起算。比如某化工工业公司同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合同,附某种生产条件具备时才能给化工工业公司施工。如果建筑工程公司具备了某种生产条件而不给化工工业公司施工,就是侵犯公司的权利,其诉讼时效即可开始起算。第四,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诉讼时效一般应当从造成损害之时开始计算。若受害人还不知道损害的发生或者不知道致害人时,则诉讼时效应当从受损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发生及其致害人的时候起算。比如公民李某在路上散步时,不慎被一名违章骑车的青年撞倒,如果李某当即发现自己受伤,则诉讼时效即开始起算,如果李某当时未发现自己受伤,而是过了段时间才发现自己被撞伤,则诉讼时效从发现之日起算。
    以上是关于诉讼时效的内容、类别和主要的计算方法,债权人只有掌握上述要点,才能使自己牢牢抓住时机,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从而成功有效地实现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