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在社会生活中是一个包含范围十分广泛的概念,公民有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法人拥有受法律保障的法人权,国家拥有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公共权。我们这里所讨论的主要有:国家赋予各级政府的行政管辖权,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经济管理权,以及生产要素占有、经营关系基础上产生的企业行为权、产品处置权等等。
权力在催债活动中是把锋利的宝剑,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以权代法的现象在很多地方依然盛行。我们就可以利用各种权力施压,达到催债的目的。我们先研究下面几则案例。
案例一:199年某化工厂急需一批甲醇。经人介绍,外省一家贸易公司的经理答应帮忙,并议定:按照市价,款到发货。该厂遂将15万元汇到该贸易公司。贸易公司收款之后,却迟迟未能发货。厂家派人前去催货时发现,对方根本没有组织货源的能力,是个买空卖空、负债累累的“皮包”公司。得知此情,提任该厂法律顾问的王律师与厂领导分析情况、权衡各方面利弊之后,当即决定放弃购买甲醇。马上请求当地工商部门帮助催讨货款。
当地工商部门接到他们的申请后,根据他们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查封了该贸易公司,将化工厂购买甲醇的15万元追回
案例二:某村吴甲拖欠吴乙400元债务,拒不偿还吴乙求助于当地“吴姓家族”最具威望的长者吴丙。吴丙叫来吴甲,痛骂一顿,勒令其五天内偿还。吴甲深知吴丙德高望重,得罪不起,遂乖乖地支付了欠吴乙的债务
案例三:某村村民陈甲与陈乙因承包地的地界问题发生纠纷,陈甲用扁担打伤了陈乙,陈乙为此支付医疗费168.50元。后陈甲向陈乙认错,答应全数赔偿医疗费,但一直拖着未付。陈乙几次找陈甲履行,陈甲都打着哈哈,避而不答,陈乙便不好意思深问。一天,陈乙家来了两位外出打工时结识的朋友,他们现在某市某单位当保安,穿着保安制服,戴着大盖帽,有些威风。陈乙灵机一动,邀两位一起到陈甲家讨债。陈甲见陈乙陪着两位“大盖帽”到来,不知底细,心里发怵,赶忙让座、沏茶,不等陈乙开口,便归还了欠款。
债权人借助自己手中的或第三人中的权力对债务人实施强制或变相强制还债,常常是实现债权的有效方式,例如债权人通过某个渠道,利用对方上级主管机关、单位的行政权力对下属单位和职工讨要债务;企业以扣发职工工资和福利的办法强行向职工索讨债务;供电公司、自来水公司、天然气公司以停电、停水停气的方式要挟债务人,以讨要债务;银行以强行划拨的方式对债务人强行讨要债务等等。
形成债务纠纷的原因很多,有企业内部的问题,也有机制运行方面的问题,有企业自身的问题,也有社会的问题。如果不注意分析这些问题,催债人在工作中往往会感到力不从心,事倍功半,甚至一筹莫展。鉴于我国目前社会法制体系仍处在形成完善阶段的特点,在办理债务纠纷中,需要密切依靠党政机关和有关权力部门,及时地发现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借助行政干预的手段来比较顺利地处理一些债务纠纷,这是借助权力中最重要的一种。同时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利用了某引起法定代表人的“惧上”的心理,以及利用新闻部门的“曝光”,使账户“榜上有名”从而达到清欠的目的。
案例三中村民陈乙利用两个朋友在某市某单位当保安,穿着保安制服,戴着大盖帽,他便眉头一皱,计上心来,普通老百姓般都怕公安局的人找上门来。而且有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村民只要看到穿着制服,戴着大盖帽的,就误认为是执法人员。果然,当陈乙带着这两位“大盖帽”朋友一块去讨债时,陈甲马上还清了债务。
借助行政干预的手段可以解决一些棘手的案子。我们可以通过找这些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请求他们对该企业施压,还清我们的债务。由律师出面将欠款争议的事实和要求告知债务人的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并请求干预,以促使有关行政机关出面组织协调和清理还款。主管行政机关一般对下属企业的盈利情况了解的比较清楚,但对企业的债务情况往往不甚了解,这是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亟待改善的一个方面,如果由律师出面,将债务人的负债情况和负债原因详细告知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使主管部门对债务人的负债情况有清楚的了解,对债务人的负责人的工作业绩也有正确的评价,在这个基础上,主管部门对债权人的正当的清债要求会给予不同程度的支持。并在工作中督促下属企业清债。实践中更有主管部门撤销厂长职务,对负债太多的企业进行短期整顿,加快盈利,清偿债务的例子。这对债权人也是十分有利的。
案例一中某化工厂请求当地工商部门帮助解决。当地工商部门核实情况属实后,查封了贸易公司,将工厂购买甲醇的15万元追回。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我们也可利用“权力”将债款追回,这时村长、村干部和一些德高望重的长辈便是我们可以利用的“权力”。封建制度虽已在我国被打倒,在经济上被摧垮,但在思想上的封建残余仍未消失殆尽,尤其在一些偏远地方族权仍体现得十分严重,案例二介绍的情况就是借助“族长”族权讨债成功的实例。吴甲深知得罪了“族长”吴丙,以后无法在村里立足。不但村里人瞧不起,而且以后人单力孤,受众人排斥是无法生存下去的,只好乖乖偿还了欠吴乙的债务。
借助行政干预的手段,可以解决一些棘手的案子。但是,行政领导不肯帮忙时,怎么办呢?不能打退堂鼓,而是要竭尽全力,想方设法争取到行政领导的支持,否则将索债无望。行政干预有主动、被动之分。请求行政干预也并非易事,需要说服有关领导同志,当然领导一般都能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但不管主动、还是被动,只要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就应当积极地争取
作为催债人,在工作中能够适时地熟练运用行政干预的方法,对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在实践中也往往会遇到有的债务人通过上下级关系、老同学、老战友、老同事等特殊关系,促成不正当的行政干预,借此以回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这便为依法解决纠纷,合理调解矛盾设置了障碍。这就对催债人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畏权势,依法追债,注重证据,讲究策略。通过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保证债权人有效地实现债权。
债权人借助种种权力对债务人实施变相的强制,以讨索债务、结東债务人侵权、逃债的行为,一般来说,凡属强制(也包括变相的强制)都不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当然也不一定就构成违法。债权人在迫不得已必须采用某种行为时,应当慎重。
总而言之,权力是把锋利的宝剑,在中国这种特殊的国情下,也许更为锋利,以权代法虽然我们不提倡,但是,在催债山穷水尽之时,不妨想一想利用权力施压这个绝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