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关系发生之后,债权人应未雨绸缪,注意留下各种相关证据。一旦需要对簿公堂,求助于司法机关,债权人手中有“小尾巴”捏着,就不怕对方翻上天去。否则,就会“叫天天不应,唤地地不灵”,徒唤奈何了
债权证据是指为法律所认可或当事人双方所认可的债权人拥有的债的权利的证明材料。一般而言,债权证据应是书面的,包括主证据(合同、借据、收据、欠条、存单、债券等),辅助证据(书信、电报、电传等)。当然,非书面的债权证据,如知情人的证明等也是有效的。
债权证据有时可能缺少,也可能灭失,还有可能不足。这些情况对债权人催讨债务、实现债权都相当不利,应注意避免,如果已经发生,应及时想方设法补救。
案例:北京市朝阳区的欧菜,在秀水街经营着一个时装铺面。1997年10月,他准备带10万元现金飞往广东进货,但手边只有5万元,于是与相邻铺面的李某商议筹措。李某也需要补充货源,便答应借5万元给欧,并口头约定,欧带回的货物如李需要,则以货抵借支,若李不要则归还现金。由于两家常常互相带货,互相照应,从未出过差错,因此这次也没履行文字手续。没想到这次出了问题。欧某到广东后,货款全部被人骗走,当他飞回本市时,两手空空什么货也未带回,气得在家躺了三天。过后,只字不提借款之事,李某想到欧某也是小本经营,受此打击,情绪不好,没有追问。一个多月以后,李某见欧某无归还之意,便试探着提出来,不想欧某根本不承认有借款一事,他说去广东原本就只带了5万元。李某因此与欧发生争执。
这是一起常见的债权证据不足,债务人藉此逃债的纠纷案
债权证据缺少或不足实乃催款工作之大忌,如果债权人及时警觉到这一点,应不动声色,不加声张,采取某些颇见成效的措施来加以补救,“函电讨债法”就是其中常用的一招。
函电讨债法是指债权人通过向债务人发送催债索款的信函、电报、传真,或通电话等简易方式,以达到追回债款和清结债务的目的。
债权人可通过“函电讨债法”敦促或“诱使”债务人复函或回电,然后,债权人再将债务人认诺债务或答应清欠的函电归档备案,以备作为进一步讨债或打官司的书面证据。尤其是在债权人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函电讨债法”就颇为奏效。例如,公民甲曾以“君子协议”的方式从公民乙那借走5000元,事后,公民甲并未在口头约定的期限内还款,而是一拖再拖。事出无奈,公民乙欲打官司,但又无任何证据,于是公民乙便向公民甲前后寄发了20余封索款信函,最终,公民乙收到了公民甲发来的电报,电报称:近期先还款3000。公民乙遂以该电报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而讨回了全部欠款。
可供选择的函电方式主要有:寄发信件、挂发电报、发送传真、通话(电话)等。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关键在于留下证据。如果采用电话交流,则一定要使用采访机等设备进行录音。一般的“讨债函电”的原件或复印件更应妥善保存。
还有的债权人在催债过程中债权证据遗失,或发现证据不足,但绝不透露任何信息,坚持强硬立场,继续催债,并诱使对方订立“清欠协议书”,从而重新拥有债权证据。这也不失为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应对良策。
除了上述各种债权证据,债权人还应注意保留或保管好其它各类相关的证据、材料。总之是“证多不压身”,“证多好说话”。
案例二:四川某县青年农民王某199年经老乡介绍,在北京丰台区一家私人建筑队打工。1993年6月15日,在一幢大楼建筑工地的脚手架上操作时,因脚手架坍塌受伤,所幸伤势不重,并无生命危险,但左臂左腿受到一定程序损伤。该脚手架早已存在一些问题,王某和其它一些工人曾向包工头陈某提出进行加固,以确保安全。但陈某认为不会出大问题,还是赶工期要紧,对此建议未予采纳。王某经医院抢救、治疗后,很快就脱离危险,但需休养一段时间。王某在河北廊坊市有一位表兄,王某向陈某提出去其表兄处休养一个月,然后回来继续上班。陈某表示同意,并许诺休养期间的药费可报销一半。王某在其表兄家休养期间,在廊坊市当地医院和药店共花去1046元。一个月后,王某返回工地,并提出报销一半药费,即523元。但不知何故,有几张发票怎么也找不着,手头只有734元的发票。陈某只同意給王某367元。王某虽然据理力争,但也无可奈何,最后只好接受
以上这个案例中的药费发票(也包括医院证明等)都是与债务关系本身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不注意保存、给债权人带来了损失
总之,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留下与债务关系有关的债权证据和各种材料,才能使债权人立于不败之地。可谓“有证据走遍天下,无证据寸步难行”,有了铁证,不愁不能克敌制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