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债务关系的形成,是因某个具体业务经办人员而起,他们所代表的是自己所属的企业或某个法人实体,并不是他们自己。有时候他们挂靠在一个单位的名下做自己的生意,由此形成的债务也应归入被挂靠单位的名下。某项债务的关系人缺位(无论是死亡还是失踪、出逃)是常有的事,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紧紧抓住关系人所属单位不放。“跑了和尚抓住庙”这一招即是针对此种情形。
案例一:某经济协作区一业务人员柴x经人介绍与北京部干休三所业务员赵x相识,双方达成一项购买化肥的协议。柴×按协议要求将19.4万元汇到干休所后,赵x却因没有化肥而无法供货。虽经柴x多次催货,赵×仍是无货可供。柴×便提出退款要求,赵x满口答应。此后赵×分四次退还了些x单位购化肥款13万元,尚欠6.4万元未还。不久赵ⅹ便因经济问题败露而自杀身亡。柴κ遂找到干休所提出索要余下货款的要求,却被拒绝,理由是所里对赵x经手之事不清楚,赵×不是所里的业务人员
律师接手本案后认为,既然法律规定了经济合同不因承办人的变更而变更,千休所就应清偿所欠的6.4万元债务。为了驳倒干休所的说法,律师就赵ⅹ的业务员身分一事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先后走访了国防大学等与干休所曾发生业务往来关系的22家单位,经广泛调查取证,足以说明赵是干休所业务员的身分问题。在证据面前,干休所再无说辞,接受调解,将余下6.4万元一并退还
在以上案例中,赵x仅仅是干体所的业务员而已,他作为合同的承办人,对于因该合同引起的债当然难脱干系,但如果只扭住他一人不放,就会放跑大鱼,漏掉真正应擒的“王”。所谓“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单个的“和尚”经常会有变更或“缺位”,但作为法人实体的“庙”就不可能那么容易地销声匿迹。
即便具体承办人员并非死亡或失踪,而是众所周知地调离该单位,债权人要找此人虽然容易,但与其跟他个人长期纠缠,还不如径直找到“庙”里去。与一个法人实体“斗法”未必就比与个人“斗法”更难。
当然,在找债务关系人所属单位时,必须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该单位应既有义务又有偿债能力,否则难以达到目的。第二,调查要细,证据要全。能够有力地说明自己的主张合法、合理。必须谋定而后动,搜集大量的证据,尤其是证明该关系人与所找单位确实存在隶属关系的证据。第三,与其它方法并用,灵活处理。另外,还必须注意到向单位讨债与向个人讨债之间,在方式方法上的差别及其微妙之处。
与此相类似的还有另一种情况,某些负债企业因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债权人来讨债时面对的是空空如也的对手。你哪怕有移山之力,但问题是可供移的“山”本身已烟消云散,怎么办?遇上此种情形,且慢失望,要先看看该破产企业有无“后台老板”。东边不亮西边亮,只要用心,常常会“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案例二:南京的一家羊毛衫厂与外地一家针织厂签定了1份标的额为17.8万元的公证债权文书。之后针织厂因生产不景气致使债务未能履行。羊毛衫厂向针织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的申请。但是法院认为:针织厂已倒闭,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載裁定债权文书终结执行。这17.8万元变成了“死债”羊毛衫厂甚感不平,找到王律师请求帮助。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王律师深入针织厂所在地区调查取证,认真查找有关的法律依据,提出应由原针织厂的上级主管单位承担这笔债务的意见。在此期间,王律师先后走访了针织厂所处省高级法院、地区中级法院和原审基层法院,反复阐明有关的法院规定和针织厂的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看法。最后原审法院依法撤消了原裁定重新立案审理。“缺位”补齐了,“死案”变“活案”。
由此可见,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债务企业的“后台老板”是有必要去碰一碰的。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些“后台老板”有很多是行政部门,或兼具经营职能和政府职能的行业主导性公司,与他们打交道,要更多地注重他们作为“官员”的一面,而绝不要将他们与一般的“商人”混同。
案例三:1993年夏,四川攀枝花市郊某镇发生泥石流,不少居民房屋、田产受损,尤其是该镇最大的一家木材加工厂严重受损,被迫停产。该厂当时欠成都金牛机械公司7万元,原来说好当月归还,但意外的灾害却使还债变得希望渺茫。金牛机械公司几经催讨,但眼见对方确实受损严重,一时也无计可施,便决定向该木材加工厂的上级主管部门攀枝花市轻工业局催讨这笔债务。攀枝花市轻工业局则认为,下属企业因自然灾害原因受损并因此而无力还债,与因该厂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而无力还债,两者性质并不相同,何况木材加工厂并未破产,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依然存在,局里不能负担这笔债务。金牛机械公司碰壁之后,并未灰心,又继续与轻工业局交涉,并通过某些渠道了解到,该木材加工厂所在镇为彝族聚居区,厂里从管理层到普通工人以彝族居多,该厂是在省民委资助扶植下兴办的企业。希望通过该企业来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帮助当地人民脱贫致富。省民委还曾计划将其作为优秀民族企业的典型加以宣传,推广其成功经验。金牛机械公司总经理得知这一重要讯息后,通过自己在政界的关系,将攀枝花市轻工业局、省民委经济处和该木材加工厂的负责人拉在一起协商,再三强调乙方的困难,请求解决债务纠纷。最后议定,由省民委和攀枝花市轻工业局各出一笔钱,加上保险公司可赔偿金,使木材厂尽快恢复生产,并先还金牛公司2.5万元。由于时处生产旺季,该木材厂很快便走出困境,产销两旺,货款回收顺利,经济效益显著提高,在年内将欠金牛机械公司的债务全部还清,并成为省民委树立和推广的优秀民族企业
金牛公司的举措无疑是很聪明的一招,可谓帮人又帮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适当地动用了自己在政界的关系,并很好地与政府机关的某些决策、思路相配合,顺水推舟,天衣无缝地实现了预定目的,还留下良好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