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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中生有催债法:死债复生催债绝招

    发布日期:2019-12-13 09:33  浏览次数:

    被骗之债也是形形色色的债务关系中的重要的一种。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过程中,由于法制手段尚不完121备,经济领域内形形色的诈骗活动日益增多。以假冒的身分,假冒、伪造的证件,摇唇鼓舌,骗取他人信任,从而诈人钱财的行为都是诈骗。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的诈骗活动是触犯刑律,必须依法受到严厉惩处的。经济诈骗活动又常常给受害方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从这一角度看,诈骗者还必须承担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
    行骗之债的追讨十分不易。可以说,被骗之债往往成为难以追回的“死债”。因此,首先是要预防被骗。一旦被骗,要立即报警,或向工商行政部门报告并登记。尤其是在被骗者较多,涉及面较广时,切不要以为别的受害者已登记就已足够,自己也要及时登记。在最近几年北京高校区发生的几起电脑租赁诈骗案中,某些不法之徒大打广告,骗来大批大学生前来租赁电脑,然后带上押金一走了之,人去楼空。事发后海淀区工商局发布公告,让所有的受害者前去登记。某些学生未登记,认为追回押金已无希望。不料行骗人不久即被捕,大多数学生追回了押金。使死债得以复生。而部分未登记,又遗失了租电脑凭证的学生就难以收回自己的押金了。
    案例一:194年3月,北京市中关村的一家电脑公司接待了一位自称是姓社的某公司总经理,“杜总”提出要购买4套带打印机的电脑。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双方议定以1.2万元一套的价格洽购,由电脑公司送货至某宾馆(“杜总”住处),验货即付现款。下午,电脑公司派人送货至该宾馆,找到“杜总”,卸了货。公司人员提出请“杜总”验货付款,“杜总”说:“不急不急,和我做生意,你们尽管放心”。随即招来他的部下小张,说购了电脑,以后免不了还要请电脑公司帮助维修,今天借这个机会要请几位吃顿火锅。小张就和“杜总”一起硬拉几位进了火锅厅。席间,小张殷劝酒,宾主融洽。“杜总”起身去了趟厕所,就再也没有回来。电脑公司人员问小张,张说他是“杜总”上午才在劳务市场聘请的,这下众人着了忙。回到宾馆一看,自然早已人去楼空了。电脑公司向派出所报了案,还派人四处寻找,但人海茫茫,终是无功而返。
    两个月后的一天,电脑公司经理去西城区办事,在一居民小区的茶园意外发现杜某正和几个朋友聊天。经打听得知,此人不姓杜,姓李,就住在这个小区,是附近有名的“泼皮”、“混混”。该经理回公司后,马上带了两个办事人员“登门拜访”。李某对诈骗事实供认不讳,但表示电脑也被别人骗走了。不过还有线索,望宽限一些时日,他一定原款奉还,随即还写了一纸欠条。此事在公司里引起了不同意见,有的说该把李某带回公司,他不还钱就交派出所;有的说该直接交派出所法办,让这种人在社会上混会危害更多的人;也有的不同意,说是放他一马,还有可能还债,送进派出所就完了。最后,还是经理拍板,“能否讨回债务虽然重要,但无论如何不能让罪犯逍遥法外”。于是报告了派出所。当晚,派出所将李某抓获归案,在李的窝赃点为电脑公司追回了3台尚未出手的电脑。事后得知,李是多起许骗案的主犯,其诈骗金额达60多万元。在被抓获之时,他正在联系把这些电脑低价出手。电脑公司险些失去追回一部分货物的机会。
    这一案例虽然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它说明;一旦发现诈骗者是谁,应立即报警。如果姑息迁就,希望诈骗者主动归还部分被骗财物,这往往只是一厢情愿的幻想,甚至会给行骗人以可乘之机。诈骗人被捉获以后,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债权人提出附带民事责任请求,追回被骗财物,死债由此复生。有的行骗企业采用更为狡诈的手段,用销毁债权证据的办法来赖帐,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缺少证据而难以实现。
    案例二:河南某县一家农资公司向本地农村销售假农药,造成粮食收成大幅度减产、经济损失巨大的严重后果。广大农户强烈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该公司的经理亲自出面安慰被害者,并说本公司也是上当受骗的被害者,公司最近资金周转困难,希望村民们宽限两个月,到时连本带息,一并付给。并当场写下欠款条,签上大名,盖上公章。
    两个月后,村民们推选几名代表携带欠条去县里兑现。几名代表到公司后,某副经理在会议室热情接待,让代表们把欠条交给他,说一会就让会计去银行取钱。这名副经理一去不复返。小时以后经理才出现,几名代表向他质询此事,经理却矢口否认,并拒不还钱。受害农户群情激愤,把该公司告上法庭,几经周折,终于迫使该公司赔偿了损失。
    就本案例而言,尽管农资公司使用欺诈手段将作为证据的欠条销毁。但法律以事实为根据,该农资公司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致人以损害的事实是存在的,并未实施损害赔偿的事实也是存在的,因而该公司与村民们之间的债务关系并不因欠条证据灭失而解除。因此,村民们应诉请法律支持其合法权利,该农资公司的债务是逃不掉的。
    但在许多场合,债权证明一旦遗失便很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作为债权人(或讨债人)必须妥善保管。有的债权证据(如不可挂失的存单、债券)一旦灭失,债权人的讨债权利也就丧失了。
    所以,债权人必须提高警惕,防止债务人在债权证据上动手脚。只要手里捏有把柄,就不怕对方捣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