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问任何一位曾有过催债经历的债权人最怕什么,恐怕有多数人要回答“怕债务人无力还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讨债人在主张债权的过程中,碰到的困难多半是来自于债务人方面。但只要债务人还有一定还债能力或留有财产,则无论该债务人如何狡猾刁钻,本领高超,总还是可以找出一招半式克敌的“法宝”来镇住他。但如果债务人干脆就身无分文或毫无余财,“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则“妙手空空,能赖我何”。若对方是公民债务人,那债权人最怕面对、但又常常不得不面对的便是不躲不藏、不慌不忙、两手空空,“欲杀无肉、欲剐无皮”,无力还债,债权人只好干瞪眼,看着他赖债、逃债。
作为公民的债务人应以自己的合法收入、合法财产履行债的义务。若收入来源断绝,又没有一定的可供还债、抵债的财产那也就不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此时,任你债权人拍破脑袋,也绝对拍不出一个奈何他的办法。从这个意义上讲,讨这种“无力还债”之债,最好的“办法”是事前避免。若事前能避免而不采取措施,听任债的发生,债权人也就存在着“过错”(当然不定是法律意义上的),也就不得不为倒霉的“过错”付出代价。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力还债的情况应事前精心防范,事发后深入了解调查,绝不使某些企图以“无力还债”为推辞而蒙混过关。只要举措得当,常常能枯木逢春,重现收回债权之良机
若债务人为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机关副业单位及其它非法人经济组织),以无履约(或还债)能力为由,长期拖、逃债务,也是我国生活中的一大“公害”。法人欠债,通常具有数额大、讨要难、情况复杂、危害严重的特点,而且债权人常常陷入无法可依、有法难依,对方有法不依、违法难究的尴尬境地。
法人欠债不还,自称无履行义务的能力时,债权方应立即采取相应对策,不能拖延时间。首先要与债务方进行协商,给对方以压力。其次要作独立的调查,以了解更多的情况,掌握更多内情,作为下一步行动的可靠依据。再次,如协商毫无结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总之,讨债人应在协商、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确定讨债策略。其中的具体情况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情况,债务人谎报注册资金,原本并无履约能力。
案例一:某公司贸易部向某家电公司购入录像机1500台,尚欠对方货款20.35万元。家电公司多次派人催讨,该贸易部均以无钱付款为由,请求后延还款期限。1994年6月,家电公司派江某讨债,对方仍称无力还债。江见该贸易部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金90万元,上级主管单位为某集团公司,遂对该公司与贸易部的关系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贸易部是该集团公司1993年4月申报建立的,实际只借给贸易部45万元。贸易部由吴某承包,约定年缴利润15万元。由于经营亏损,1994年1月集团公司已将借款收回,贸易部实际处于无自有资金状态。江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集团公司偿还债务。法庭调查后认为,贸易部财产应为90万元,由于集团公司谎报,则集团公司应对贸易部的债在90万元内清偿责任。家电公司29.35万元的债权应由该集团公司负责清偿,该贸易部应予以关闭。
第二种情况是债务人经营状况不佳。如被人拖欠货款、货物、资金运转不灵,产品滯销,压库严重,经营混乱,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等。债务人因资不抵债而“不能支付”、“停止支付”,可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实施破产清偿。其它情况下,债权人可与债务人协商以物抵债、以债抵债,或其它方式偿债
第三种情况是债务人故意拖欠,有履行债务能力而拒不履行债务。这是一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为法制所禁止的行为,但现实生活中却常有发生。
案例二:199年4月,云南省昆明市某物资公司与四川泸州市某航运公司签定合同,由物资公司向航运公司供应价值为57.5万元的一批编织袋,当年6月15日交货,货到验收后马上付款。5月25日,物资公司收到航运公司寄来的预付款共计10.5万元后,即如约发货。但航运公司收货后却再无任何回音,不付剩余货款。物资公司几次来函来电催讨,航运公司均以资金未到位为由推脱,并含糊其辞地允诺说一旦资金到位,马上付款。物资公司派出催债的得力干将亲往催讨,几经周折,终于在1996年4月与该航运公司订立了一份还款协议:航运公司同意在5月底之前先还7万元货款,6月底前还20万元,7月30日前偿付其余20万元余额,若有违约,则愿承担总欠款5%的违约金及每天万分之五的罚息。协议经公证处公证生效。但是,航运公司此举也是缓兵之计,协议签定以后,仍然不遵守协议还债。120眼见最后时限将近,对方仍是无声无息,没有任何表示,物资公司经理大怒,派属下最得力的“讨债大使”廖某再次前往催讨。但航运公司却仍然不急不慢,一面好生接待,一面叫苦,说本公司财务困难。廖某欲直接找航运公司经理交涉,却总是吃“闭门羹”,被告知“经理出国考察去了”。航运公司财务部说,“帐上无钱”,“我们被人骗了,公司实在太困难,还望高抬贵手”,等等,摆一付“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样子。廖某一方面与其继续周旋,一方面暗中展开调查,查明该公司实际经营状况良好,完全有能力支付这笔货款。廖某在心中有数后,不动声色,同时派出“暗探”四处打探,终于在8月12日得知航运公司刚购入的一批钢材还存在其仓库中,他抓住这个机会,及时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请求对航运公司仓库中的这批钢材实施“诉讼保全”。这一下航运公司慌了阵脚,最后接受法庭调解,终于全部付清拖欠了一年之久的货款,并承担了违约责任。枯木逢春,物资公司一笔眼看收回无望的债款竟又物归原主了。
这个案例说明,对债务人的故意拖欠,讨债人应及时认清,及时催收。有些债务人信奉“大债小债不用怕,一个拖字是办法”,对他们不可心慈手软,“该出手时就出手”,下决心与他们对簿公堂。对于那种企图以“无力还债”为护身符的债务人,则要想方设法揭穿其老底,让其无处藏身,只得乖乖投降。我国司法机关也应加强法制监督,决不让逃债、拖债者得到任何经济上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