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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已知彼催债法:揭穿鬼把戏催债绝招

    发布日期:2019-12-13 10:16  浏览次数:

    除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企业对公民法人、国家和社会的逃债也是值得注意的。其中各种鬼把戏,种类繁多,令人眼花缭乱,但读了“揭穿鬼把戏”一招,了解了相关情况,您就能获得许多的“催债灵感”。
    (一)企业对公民法人的逃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中最主要的是聘用、雇佣关系中的逃债。
    雇佣关系中的逃债以企业不按合同支付工资,未经雇员同意迟付、减付工资为最多。而且常常引发一些恶性事件。
    案例:某私营酒厂招收了一批临时工,合同中写明雇用期为一年,月工资300元,包吃包住,如有加班,另给加班费。很快就到了生产旺季,酒厂不断接到订单,老板组织工人加班加点工作,每天工作时间远远超出合同中规定的8小时。一个月过去了,到了发工资的时候,每位工人却都只领到300元基本工资,加班费分文未给。工人们组织起来找厂方评理,厂方先是辩称,加班期间曾给每位工人提供额外的“工作餐”,开销很大,就算抵加班费。后来干脆威胁工人:“你们还想不想干下去了?像你们这样的,找一万个也不难。”工人们最终都未拿到加班费。
    这是一个典型的雇主逃避雇员工资之债。在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劳工保护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雇主逃避对雇员人身侵害的债务的情况也不鲜见。某些工作条件很危险的小煤窑在雇工合同上竟写上:“如有伤亡,自负其责,与厂方无关。”还有其它各种形式的人身侵害,有时甚至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雇主凭借自已的优越地位,把这些债都一一逃掉,不被追究。
    (二)企业对国家的逃债主要表现为逃税行为。税收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的主要手段,纳税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逃税也就是对国家逃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
    (1)漏税行为。漏税行为是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漏税行为在主观上并非出于行为人的故意,而是无意发生的。
    (2)欠税行为。欠税行为是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规定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欠税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种故意,是纳税人为达到延缓履行纳税义务的目的而有意识的拖欠税款。这种行为一般是毫无隐蔽、公开进行的。某些企业平时注意接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施以小恩小惠,到该纳税时,找个借口拖上一段时间,再加上税务局“有人”,就能达到逃税目的。
    (3)偷税行为。偷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偷税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且不惜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偷税行为的实施是不公开的,而且是隐蔽进行的。因而在表面上不可觉察其违法性。
    在很多企业负责人的头脑中都存在着“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的想法,把逃税看作把企业“搞好”的重要手段,能逃税时且逃税。
    (4)抗税行为。抗税行为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抗税行为的特点,在于它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纳税人主观上是故意不纳税,其行为是公开进行的。明目张胆的抗税行为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但却有不少胆大妄为者铤而走险,甚至暴力抗税。尤其是某些乡镇企业借助地方保护主义势力或宗族势力,自成一体,目无国法,对前来征税的税务工作人员冷面相拒甚至辱骂殴打。他们拥有自己的打手,在地方上势力很大,完全是一霸,俨然“土皇帝”。对这样的黑势力,必须严加惩处,以示敬尤。
    (5)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是指违反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及使用登记证明;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签定的;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未按规定办理红领巾税资料的;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和保存帐簿、票证的;未按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拒绝税务机关监督检查的。都是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
    (三)企业不但会向国家逃债,也会向社会逃债。当然,向社会逃债往往也是以向国家逃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如企业不负担本应尽的保护环境的义务,拒不交纳相应的费用或拒交罚款,就是如此。
    案例:1995年,福建某化工厂被附近居民告上法庭。起因是该厂长期向厂后的小河里排放污水,致使该条河流受到严重污染,变黑发臭,鱼虾死绝。该湖泊为周围居民的唯一饮用水来源,被污染后的湖水虽经水厂清毒处理,但仍含有某些致癌物质,导致该地区居民癌症发病率居高不下。当地居民怨声载道,强烈要求该厂搬迁。后经政府调解,该厂同意投资300万元建污水处理中心,并承诺每年向本地政府交纳100万元补偿金。但一年过去了,拟议中的污水处理中心踪迹皆无,补偿金也一分未交,污水倒排得更多了。当地居民忍无可忍,终于向法院起诉,希望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维护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应该说,现代社会中权利与义务是相等的,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人。企业在其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常常对其它人的正常生活产生一定的干扰和损害,因此,企业欠社会债务应该及时弥补。有眼光的企业家应该目光远大,能看到如果一意孤行,拖欠社会债务,只能使自己陷入孤立,成为众失之的,最终也不可能把企业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