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利,它不像物质财产权那样具体、实在,而且它还具有独占性、排它性。因此,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其赔偿范围及方法亦有特殊性。这一特殊性主要就是指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及其赔偿需要法律加以特别的直接的确认。
下面我们就以专利权受到侵犯而产生的债务为例作些介绍,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讨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所产生的债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解释,专利通常有两种涵义:1.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授予申请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权。这是专利的基本含义。2.专利是受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
所谓的侵害专利权,就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侵害专利权,通常表现为以下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使用专利者不向专利人支付使用费等等。以下几个案例均属于侵犯专利权的案件
案例一:广西某食品加工厂与某研究所达成使用其专利协议。协议规定,研究所将自己的“面粉发酵法”专利转让给食品加工厂,使用期限为三年。在这三年中,食品加工厂应依次向研究所支付专利转让费1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并规定每年的10月1日支付货款。研究所按协议规定,即期将专利转让给食品加工厂,并义务培训了工人,可食品加工厂却不守承诺,到第二年3月份也未将第一年应支付的钱款支付給研究所。研究所派人前去催要,食品加工厂借口说因产品尚未打开销路,食品加工厂只有把大量的财力用于宣传产品上,无多余的资金来支付专利使用费,许诺到10月份连同第二年一起支付。研究所同意了食品加工厂的请求
正当研究所坐等10月份的到来,到那时就可以收回部分专利费。可食品加工厂却偷偷地将此专利高价转让给另外几家食品加工厂,并帮他们培训工人。到研究所再次派人来催款时,食品加工厂的领导说:“你们好意思来催款,我们不去跟你们要损失费就好了。你们肆意将专利转让给他人,导致市场竞争加剧,我们也因此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说什么也不答应付给研究所专利使用费。
研究所对食品加工厂没办法,只好采取诉讼的办法,与食品加工厂在法庭上相见。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经详细调查取证,认定食品加工厂为逃避债务,私自将他人专利“转让”给他人,而反咬一口,硬说研究所违反协议,将专利转让給他人使用,致使食品加工厂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食品加工厂蓄意逃债,想出此狠招,不仅使研究所不能收回债务,反而使研究所的专利期限大为缩短。经有关专家鉴定,该研究所的这项专利,在世界上都是绝无仅有的,至少在七年内能给研究所带来大笔专利转让费。
法院最后判定,食品加工必须无条件偿还研究所三年的专利使用转让费60万元,并赔偿因其肆意将此专利转让给他人使用而给研究所带来的损失50万元,共计110万元,务必于判决生效后的半个月内交付给研究所。
此例中,该食品加工厂违反协议约定,在未征得专利权人(某研究所)的授权下,私自将专利高价转让给另外几家食品厂致使该项专利的专利期限大为缩短,给研究所带来巨大损失由228于专利期限的缩短,研究所失去了专利转让使用费。不仅如此,该食品加工厂未能按时付给研究所专利使用费,反而倒打一耙,硬说研究所肆意将专利转让给他人,导致市场竟争的加剧,从而使其蒙受巨大经济损失,企图要研究所赔偿其损失。食品加工厂的做法,可谓丧尽天良,大逆不道。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该食品加工厂的做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该食品加工厂不仅要向研究所交付60万元的专利使用费,而且还要赔偿,因其私自将研究所的专利转让给他人而给研究所造成的损失50万元
判决生效后的第七天,研究所收到了食品加工厂转来的110万元现金。
案例二:李某和刘某系某名校的研究生,二人同住一宿舍,关系非同一般。毕业后,李某去了一家建筑公司工作,而刘某则留校任教并从事科研工作。刘某经过自己多年的研究,终于攻克了沼泽地施工难的问题,这项发明填补了国内空白,刘某依法向专利部门申请专利保护,并获批准。一天,李某一个电话打至刘某宿舍,说自己刚领了奖金,欲请刘某吃一顿,并约定会面的时间和地点,刘某准时赴约。李某此次出手大方,要了一些名贵的菜,让刘某受宠若惊。席间,两人推心置腹地谈及别后所见所闻,并不时发出一些感慨来。刘某无意间将自己的专利说了出来,并说明自己工作这么多年,一无所有,只有这项专利,希望李某能替自己引见一两家建筑公司,将专利的使用权转让出去。李某当场答应,并允诺自己一定对这项专利的具体内容保密,刘某甚是感激,当场借李某的酒回敬李某三杯,并说事成之后,我刘某不会亏待你。
然而,李某在社会闻荡多年以后,早已不是刘某想象中的李某了,李某一切都变了,其行径有时让人恶心。李某回到公司后,即将刘某的专利占为己有,将刘某的专利运用到本公司的施工之中,便一举获得成功。李某因此而得到公司领导的器重,被提升为公司副总经理,并获得1万元奖金。
刘某多次打电话向李某询问专利转让的事宜,李某总是以尚未找到客户为由而将此事推托掉。正当李某为自己的职位倍感满意之时,刘某从某报上看到自己的专利已被人使用,并对此倍感惊讶。他想来想去,自己这次专利除了学校部分人和专利局的人知道外,只有李某知道了,外人是不会知道的,哪又是谁将他的专利转让出去的呢?思来念去,只有李某一人了。刘某拨通李某的电话,向李某索要专利转让费,李某却在电话里说:“是你自己说给我听的,并且是经过我自己的实验而获得成功的,凭什么给你专利转让费?”此时的刘某才算看清了李某的真实面目。两人在电话中争吵了一阵,双方各不相让,并在电话中说明情义已断,双方没有必要搭理谁。
刘某对李某的此举有些不知所措,但又不想让自己这么多年的心血白白让别人占用,决心讨回一个公道,否则心中咽不下这口气。单位的老师听说刘老师的专利被他人使用,但拒不付使用费的事后,也都十分气愤,纷纷给刘某出主意,有人提出“打官司”,但刘某说自己连吃饭的钱都没有,哪有钱去打官司?单位的老师纷纷解囊相助,定要帮刘老师出这口气。
在大伙儿的支持下,刘某向法院递交了控告李某的起诉状。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李某在没有得到刘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刘某的专利运用到本公司的施工中,确属侵犯刘某的专利权。最后法院判定,李某应无条件支付给刘某技术转让费20万元,限其判决生效后的一周内交付完毕。
刘某贏得了官司,而李某却因“极大地破坏了公司的声誉”而从副总经理的职务上掉了下来,奖金也被没收。
此例中,李某借给刘某寻找专利使用人之际,说话不算数,在未征得刘某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将刘某的专利运用到本公司的施工中去,并一举获得成功。然而李某在使用刘某的专利之后,既未将此事告诉给刘某,采取事后补偿的做法,反而以未找到合适的专利使用人为借口,欺骗刘某。然而,没有不透风的墙,李某的做法终让刘某知道。刘某为此向李要专利使用费,然而李某此时不认人,根本不把刘某放在眼里,刘某忍无可忍,决定示助予法律,通过诉讼方式来收回专利使用费和讨回公道。
我国司法规定专利权受到侵害后,专利权人可以依法保护其专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一和案例二就是专利权人通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的判决,强制侵权人履行其义务,从而有效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正当权益。
讨债有三点应引起注意:一是赔偿损失是专利管理机关通过行政程序采取的经济措施。如果侵犯人的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时,专利管理机关可责令其赔偿损失;数额的多少由造成的损失程度而定;二是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逾越了这个期限,专利权人被侵犯了的专利权则不受法律保护。三是在强制许可专利实施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无权向专利使用者索取专利使用费。所谓专利强制许可实施是指专利局在一定条件下不需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准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专利权人专利的一种强制性手段。《专利法》规定:(1)自专利授权之日起满3年后,专利权人不实施其专利的,任何单位均可依法请求专利局予以强制许可。(2)国家出现紧急状况或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给予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3)一项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比以前已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有赖于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实用新型强制许可。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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