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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人帮己催债法:替人消“债”催债绝招

    发布日期:2019-12-13 09:48  浏览次数:

    但行好事,莫问前程,这是古训。帮人其实是帮己日通过帮助别人常常可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老子云:“将欲夺之,必固与之。”《鬼谷子·谋篇》中说:“去之者纵之日思。欲故纵,饮取先予的策略在我国古代的军事上的得到广泛运用,有许多成功的战例。“将欲取之,必先予之。”战争是你死我活的,在某种条件下,要想夺取和保存某种东西,必须付出一定代价,必须暂时放纵之,以等#待时间,创造条件,最后把它夺回来。三国时期,诸葛亮对孟获七擒七纵,最后使孟获心悦诚服,从而平定了南#中,成为尽人皆知的美谈,自不待言。
    帮人其实是帮己,催债人通过帮助债务人分忧解难来达到崔债清你成功的目的。帮人是手段,帮己才是目的,离开了帮人的手段,达不到催债的目的;离开了帮己的目的,帮人就成了无谓的施舍,到头来一事无成
    替人消灾,自己得福;替人消“债”,自己得到债款。
    在清债实践中,可能遇有如下情形:债务人因其债权未能实现,以致于无力还债。此时,如果债权人采取有效的辅助手段、帮助债务人追回债款,就可使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从而确保债权人实现其债权。这种先帮助债务人索债,再从追回的债款中取偿的方式,就是替人消债法。下面我们先研究案例。
    案例一:某房地产公司欠某文化公司的52万元欠款,房地产市场不景气,该公司严重亏损,到期不偿还。文化公司的常年法津顾问王律师经调查得知,某供销公司尚欠房地产公司60万元欠款。于是王律师与文化公司的负责人同去房地产公司,主动要求帮助房地产公司追回债款。房地产公司欣然同意,并临时委托王律师全权代理讨债事宜。之后,王律师便多次上门催收债款,但供销公司总是推说:“现无钱还债,以后再说”。经过多方调查,王律师掌握了供销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确认其具有偿债能力。于是,王律师便代理房地产公司诉诸法院,要求供销公司立即履行债务。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供销公司偿还房地产公司40万元欠款,另20万元欠款由供销公司以其货物折抵偿还。调解协议生效后,供销公司主动履行了债务。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房地产公司对文化公司所给予的帮助也表示感谢,并立即将其拖欠的全部债款还给了文化公司。
    案例二:××年3月,王某以赵某欠其600元不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崔某立即还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王某的债权应予依法保护遂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王某6000元欠款。判决作出后,被告赵某既没有行使上诉权,也未如期履行债务。于是,王某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被受理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员经了解得知:赵某系待业人员,现无任何经济收入,又无可供变卖或拍卖的财产,这显然是一起“执行难”的案件。但此时,申请执行人王某从赵某朋友那了解到:赵某曾有一笔债权,后因债务方与其他单位合作,赵某自信讨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王某遂将上述情况告知执行员,并请求执行员帮助解决。执行员经进一步了解得知:某养鸡厂欠赵某饲料款7500元。现该场已与某食品厂合并,组成联合食品加工公司。于是,执行员即与该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要求其承担原养鸡场所拖欠的债款。起初,该公司不愿承担这笔旧债,后经执行员耐心说服,并晓之以理,该以司终于认帐,并将7500元欠款如数还给赵某。赵某接款后十分感激,当即将其拖欠王某的000元钱交给执行员,请他转交给申请执行人王某。至此,该执行案得以顺利解决。
    替人消“债”,其实是为了自己的债务能够得到清偿。本法具有一举两得、一箭双雕之功效:
    第一、使原本无法追回的债权得到清偿。
    案例一中文化公司借给房地产公司52万元欠款,因为房地产市场不景气,该公司严重亏损,所以文化公司的欠款看来回收无望。该公司王律师经过仔细调查得知,某供销公司尚欠房地产公司60万元。如果能替房地产公司追回这60万元,那么本公司的欠款就有可能归还。后来事情的发展证明了这一点。案例二中赵某欠王某6000元,但由于赵某系待业人员,现无任何经济收入,又无可供变卖或拍卖的财产。这显然是一笔回收无望的款项。后因债主王某从赵某朋友那了解到:赵某曾有一笔债权,后因债务方与其他单位合并,赵某自认催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这一笔债款共有7500元,假如能顺利追回,还债绰绰有余。最后,这笔债款顺利归还了王某。替人消债,自己得到了债款。
    第二,债务人恢复偿债能力,从而摆脱债务重负,这无疑对安定生活和生产、促进合作以及化解纷争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一中房地产公司本来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严重亏损,已无偿债能力。文化公司的郑律师替他们追回了供销公司拖欠的款项,于是房地产公司又有了还债能力,摆脱了债务重负,这有益于生产的发展和公司之间未来的合作。案例二的情况也是如此
    然而,如何实施替人消债法呢?替人消债法可分以下步骤:
    (一)帮助债务人分析案情,做好讨债准备
    在经济生活中,债务人未能从第三方面那里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外乎以下几种原因:(1)债务人迫于第三方的经济实力而不敢或不愿主张债权,惟恐因此而搞僵关系,断其“生”路。例如,债务人在经济上依赖于第三方,若向其催讨债务,可能影响本厂产品的销售或原材料的供给等;(2)债务人碍于与第三方的亲属或朋友关系,不好意思或怠于索债;(3)慑于第三方的胁迫而憷于索债;(4)债务人因证据不足,尚未作好催债的准备工作;(5)债务人因第三方被撤销、解散、合并而自认索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6)债务人不懂法律或不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实现债权;(7)债务人误认其债权已逾诉讼时效而放弃债权等。针对上述不同情形,债权人可主动帮助债务人分析案情,同时辅之以疏导说服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例如,属于上述(1)(2)(3)种情形的,债权人主要是做好债务人的思想工作,必要时,债权人可给予债务以物质、法律上的帮助,并使之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以使债务人解除顾虑,放下包袱,勇于主张权利。又如,对属于上述(4)至(7)情形的,债权人主要是为债务人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诸如帮助债务人收集确权证据,帮助起草起诉状,做好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帮助债务人选择有效的讨债途径,以便快捷地实现债权;帮助债务人确定新的债务承担主体,使讨债“有门”;帮助债务人分析时效期限,以确认行使权利的可能性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等。必要时,债权人可为债务人聘请律师,以帮助债务人处理上述法律事宜从而加快讨债进程。
    案例一中房地产公司未能及时追回债务,是因为第(4)种原因,供销公司一心拖债,房地产公司证据不足,没有掌握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产状况,尚未作好催债的准备工作。对于这种情况,王律师明察暗访,多方调査,充分掌握了供销公司的情况,于是便代理房地产公司起诉供销公司,由于证据充分,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供销公司主动履行了债务。帮助别的公司追债,王律师所代表的文化公司也顺利得到了欠款。案例二中赵某被拖欠的债务属于第(5)种情况,某养鸡场与某食品厂合并,组成联合食品加工公司,赵某自认讨债无门,意欲放弃债权,债主王某多方了解到这种情况后,请法院执行员前往游说,游说成功,帮助债务人赵某确立了新的债务承担主体,使讨债有门,两个案例都是债务主动为债务人分析案情,做好讨债准备,以致顺利追回债务的典范
    (二)帮助债务人实现债权
    对第三方具有偿债能力,且愿意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帮助债务人以仲裁、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追回债款;对第三方有意还债,但暂无偿债能力的,债权人可辅助债务人与第三方达成延期或分期偿债协议;对第三方具有偿债能力,但拒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依法支持起诉,以帮助债务人运用法律手段,强制第三方履行债务,从而确保债务人追回债款。
    案例一中王律师帮助债务人先是起诉,然后采取庭外和解的方式追回债款。案例二中债主王某是向法院起诉控告债务人赵某,要求还债无望后,再请求法院执行人多方劝导第三方归还债务,从而使自己债款也得以追回。
    (三)债主债务得到清偿
    一旦债务人从第三方那里得到清偿,不管其受偿额多少,债权人应立即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由债务人主动向债权人履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办理清偿手续时,债权人宜采用同步清偿”或“现场清欠”的方式,即由债务人、第三方和债权人同时在场办理清偿手续。具体做法是:先由第三方将欠款交付债务人,再由债务人将有关债款当场交付债权人;或经事先商定,由第三方直接将有关债款划拨或交付给债权人。这可防止债务人受偿后,又将该笔款项挪作它用,从而使债权人“前功尽弃”。另外,债务人追回的债款可能不足以清偿债权,对债权人未能受偿的债权部分,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如果债务人受偿后又不愿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一般做法是:(1)如果债务人曾被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且依法应当继续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如果债权人尚未提起民事诉讼,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案例一、二都不涉及此条,在此不再具体分析。
    总而言之,帮人其实是帮己,帮人追回债务,自己债务便能顺利追回,何乐而不为呢?
    但本法的实施,得以债务人充分合作为前提,因此,在实施本法前,债权人应讲究策略、注意分寸和把握“火候”,以免讨债“过火”,使矛盾激化或使债务人故意隐瞒其债权,这将不利于替人消债法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