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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人帮己催债法:物质资助催债绝招

    发布日期:2019-12-13 09:50  浏览次数:

    对那些虽然困难重重甚至濒临破产但稍微扶持一下就能起死回生的债务人,由债权人或有关部门予以扶持,在物质上给予资助,以提高其还债能力。这时的雪中送炭胜过门庭若市时的锦上添花。下面我们先研究案例。
    案例:195年2月,某印染厂向某纺织厂购入价值45万元的物品。合同规定,某纺织厂负责送货等事宜,某印染厂先预付货款的1/3,即15万元,剩下的2/3货款,即30万元须在3个月内付清,不得拖欠货款,拖欠需加收滞纳金。
    转眼3个月过去了,印染厂的货款仍未汇至某纺织厂。某纺织厂心急如焚,现在是生产和销售旺季,厂里急需更多的流动资金购买生产资料和组织销售,哪知货款迟迟不到,怎能不让纺织厂厂长方某着急。
    方某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商讨对策。会议上各个负责人各抒己见,气氛热烈,综合起来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主张立即上诉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二是主张先函电催讨,不成再派人前往协商。方厂长综合两种意见。决定先礼后兵,先函电催讨,不成再派人去调查某印染厂不还债的真实原因。如果是赖帐不还的话,立即起诉法院,请求强制执行,迫使某印染厂还债
    于是某纺织厂连续发了几封电函进行催讨,可是如同石沉大海,杳无音信。方厂长命该厂常年法律顾问马律师急往该厂了解真实情况。
    马律师打点行装,立马赶往某印染厂。经过明察暗访,终于弄清了某印染厂不能还债的真实原因。该厂并非赖帐不还,而是,确有为难之处。该厂布坯来源短缺,造成开工不足,连年亏损,欠债数百万元不能偿还。马律师还了解到,该厂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工人技术过硬,生产设备先进。产品销路也看好。
    马律师得知上述情况后,立即回电告知某纺织厂,纺织厂几个负责人召开碰头会议,决定继续扶持印染厂发展生产以便还债,向印染厂提供布坯,签定新的还债协议,新债、旧债及滞纳金到期一并还清。纺织厂委托马律师写上处理一切事宜。
    马律师与某印染厂代表经过几轮商谈,讨价还价之后达成致意见,终于签订了还款协议。
    协议生效后,某纺织厂立即向某印染厂提供优秀布坯。于是,某印染厂有了布坯后,机器又轰隆隆的运转起来了,产品开始源源不断地销往国内外。几个月后,某印染厂的还款期限到了,该厂立即归还了新债、旧债及滞纳金。两年内,印染厂还还清了全部的几百万元的负债,扭亏为盈,而且还成为该市的先进企业,某印染厂和纺织厂由于这层关系,商业交往频繁,对双方发展都产生积极影响。
    债权人对债务人雪中送炭,可以给予物质资助。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是缺乏生产经营必须的原材料或是债务人生产的产品积压而导致亏损,债权人针对这情况可以给债务人提供必要的物质资助,以扶植债务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债权人提供物质资助具体方式可以是债权人直接供应给债务人难以购买到的紧俏的生产用原材料,还可以是债权人通过自己的渠道或者网络帮助债务人推销积压产品,使债务人扭亏为盈。债权人为债务人所提供的物质资助往往能使债务人获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从而使得债务人履行债务更加积极主动
    案例中债权人某纺织厂给债务人某印染厂提供的物质资助就是直接供应给该厂布坯,其时布坏是紧俏的生产资料,某印染厂正是无力购买到布坯,虽有较强的生产能力,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该厂开工不足,几至停产,连年亏损,欠下数百万元的欠款。某纺织厂的这些物质资助正如雪中送炭,帮了某印染厂大忙,该厂立马恢复了元气,工厂重新开工了,产品源源不断畅销国内外,在还债期限到来之时,某印染厂顺利归还了其纺织厂的新债、旧债,两年后,全部几百万元的欠款也一并还清,工厂扭亏为盈,甚至还获得了该市先进企业。
    债权人对债务人社施物质资助也要注意一些问题。
    (1)债务人真正是因为生产陷入困境而无法偿清。要证明这一点,必须由律师、债权人经过仔细调查摸底。如经调查证实债务陷入困境,不是债务人为了避债而制造的假象,才可适用此法。债权人必须注意上述问题,由于此法要注入一定的物质资助方面的支持,不摸清债务人的底细,有可能造成债权人更大的损失
    上述案例中,债权人某纺织厂紧急会议决定,先礼后兵,假如某印染厂果真是赖帐不还,那么就马上上诉法院,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纺织厂几次函电催讨无效后,纺织厂厂长方某立即派法律顾问马律师赶往该厂,弄清该厂不还债的真实原由。马律师真是精明能干之士,经过几番仔细的明查暗访,终于弄清债务人不是赖帐不还,而是确实出之无奈,某纺织厂弄清了上述情况,所以果断地与某印染厂进行协商。由马律师从中巧妙斡旋,使双方得以达成一致意见,某纺织厂决定向其债务人提供其紧缺的生产资料——布坯。这样做,即扶持起了债务人,又给自己的债务能够收回提供了保障。
    2、债务人经债权人及有关方面扶持后能够起死回生。运用物质资助的方法是为了清债,如果没有扶起来的可能性,那就失去了讨债的本意。因此,律师及债权人不仅要了解债务人确实已陷入困境而非假象欺骗,还需下功夫做一番能否扶起来的可行性研究,只有做了这些前期工作,才能决定是否扶持。“磨刀不误砍柴工”的道理正寓于此,
    案例中的马律师运用给予物质资助的办法抓住了两个有利因素,一个是债务人有较强的生产力,且生产设备先进,工人技术过硬,人们常说“没有金钢钻,不揽瓷器活”。如果要求没有生产能力者履约,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例如某被服厂与某服装店签订一份购销合同,服装店向被服厂订购2000件仿皮泡沫人造革茄克衫,而该被服厂原仅生产过化纤、纯棉织物等服装,没有生产仿皮泡沫人造革的经验和能力,结果所生产的茄克衫都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被服厂虽然承担了赔偿责任,支付了违约金,但作为服装店来说,错过了一次获利的机会。所以,债务人必须要有较强的生产能力。另一个因素是债权人正好能解决债务人生产中的难题,一方缺乏布坯,而另一方是生产布坯的。这种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生产上的互补性,在清债工作中是很有用的。结果,几个月后,濒临破产的某印染厂起死回生,恢复了元气,机器开动了,生产经营步入正轨,产品源源不断地销往国内外。债款到期时顺利归还了新旧债和滞纳金。
    总之,实行雪中送炭,对债务人给予物质资助,对于那些需要紧俏物品的企业尤为重要。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办法对于债权人来说不失为上策。硬逼反而会弄巧成拙,以后会不利于双方的进一步会作。生意场上广交朋友,少树敌才会财源广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