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虎皮作大旗催款就是我们常说的利用行政干顾来迫使债务人还债,尽管我国正在实行政企分开的政策,即把企业从政府的附属物的地位中解脱出来,政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再指手划脚,对企业的亏损也不再予以财政上的补贴,企业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方针来组织企业的运行。但是,这次改革由于具有历史和体制上的深层次原因,改革的进程并非让人满意,有些地方甚至根本没有动摇过政府对企业指指点点的局面,政府的几句话也能影响企业的决策。债权人在向债务人收回债务过程中,碰到困难时,可以拉虎皮作大旗,利用上极主管机关同债务人的特殊关系,如上级主管机关拥有对企业产品进行定级评比的权力,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来规劝债务人偿还债务。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实例也不少,且看下例:
案例:1992年云南某市第一中学与本市一家时装厂签定制作校服加工承览合同。校方将10万元货款划到时装厂的帐户上。开学在即,时装厂仍未将校服送至学校,令学校领导很是焦急。经校方派人前去催货,厂方细说种种缘由,请求一周后交货。校方代表对此表示理解。然而一周过去了,厂方仍未将校服送至学校。校方再次派人前去厂家催促,但被告知时装厂因经营管理不善、产品销路不畅及资金回笼慢等原因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令其停产整顿。当问及校服是否已加工完毕时,厂方新的领导班子说过去的事他们管不了。此话意味着过去所签订的合同一律视为无效。校方迫于无奈,被迫将时装厂送上法庭,要求时装厂赔偿校方10万元的损失,并交纳违约金12000元,共计112000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时装厂向校方赔偿人民币112000元,并要求其一周内将债务偿还给债权人。
官司打赢了,校方本以为能按期收回债务,然而时装厂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新的厂领导班子以原有领导班子负责的事,而他们也不知当时签合同的详情为由,继续赖债。校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不与时装厂死缠烂打,也不准备再将时装厂送上法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主要原因是案件多,到此案审理也得等半年左右,而校方此时资金流通陷入困境,显然等法院判决是远水救了不近火),决定采取行政干预的办法迫使时装厂归还其债务。当时,该市的工作中心是狠抓教育,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各市直机关、全市人民一起支持办教育,教育成为压倒一切的首要任务。该校领导找到主管时装厂的政府机关,向其领导说明缘由,并说明学校此时的运行已陷入困境及我们目前所做的工作是办教育等。时装厂的主管机关负责人没有退缩,而是积极支持校方的债务,并于三天内交付完毕。果不出所料,第二天,时装厂就将112000元转到学校的帐户上,时装厂的领导亲自登门就此事向学校表示歉意,并答应以后支持学校的工作。
此案例可以说是债权人利用上级主管机关对债务人行政干预而迫使债务人还款的典范。校方在多次索要的情况下,均未收回债务,但校方成功地利用有关政策来迫使时装厂的主管机关支持他们的请求。该市政府明文规定今后五年工作的中心是办教育,全市各直属机关、人民团体等均应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该学校属于市政府重点扶持单位,是全市办教育的样板,若此学校办不好,就意味全市教育工作是失败的。当学校领导找到时装厂的主管机关时,主管机关的负责人没有怨言,当即表示支持学校的行动。试想一下,若该主管机关不答应学校的要求,假如此事闹到市政府,不是说明主管机关不支持办教育,与市政府的意愿相违背了吗?弄不好某些人的乌纱帽没有了。主管机关考虑其利害关系,当然只有满足学校的要求了。有了主管机关这把尚方宝剑后,时装厂也只有偿还其债务了。
运用此法催债,关键就是要摸准上级主管机关与下属企业之间关系是否有那种“特殊”的关系,若上级主管机关秉公执法,能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上的事不过问,那么主管机关最多只能向下属企业提出讲信义、守合同的建议,至于是否偿还债务就是企业自己的事。碰到这种情况,运用此法收效不大。若债权人能抓住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对下属企业异常注重“形象包装”的话,运用此法收效就比较明显。
再有一点,债权人要选择合适的人选来同债务人上级主管机关进行交涉,而且要求他们具有较强的公关能力,让主管机关真心实意帮你“教育”一下债务人。若不这样的话,会同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树敌,从而给你的讨债活动带来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