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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层逼进催债法:先予执行催债绝招

    发布日期:2019-12-13 10:16  浏览次数: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因一时不能实现自己的债权而给自己的生产经营、日常生计带来极大的威胁。有些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总是“跪下求饶”,做出异常可怜的样子寄希望于债务人同情自己的处境,大发善心,救自己于水深火热之中,这种方式虽然也能促使部分债务人偿还债务,但收效不大,并且债权人的人格、尊严在债务人面前一切都没有了。其实,只要债权人懂得了先予执行法,应用此法来实现债权,就大可不必做出可怜状,乞求债务人开恩,在债务人面前失去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而且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从而恢复债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日常生活规律。
    既然我们说了先予执行在实现债权中所拥有的优点后,我们就有必要了解一下什么叫先予执行法?先予执行法在讨债过程中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按照我国司法界的解释,所谓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或满足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紧迫需求,先行作出裁定,以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履行某种给付义务,如给付债款或财物等。所谓“先予执行法”即在诉讼中,债权人通过依法申请先予执行,以达到及时、快捷地实现其债权之目地。就讨债而言,“先予执行法”主要适用范围是①迫于生计,债权人急需讨回欠款,如要求债务人立即给付劳动报酬等;②为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债权人急需追回债款,如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货款等。
    正是由于先予执行法具有方便、及时、快捷等特点,因而它在讨债活动中得以大量应用,且看下面两例
    案例一:刘某系临时工,受雇于雪山饭庄。按双方签定用工合同约定,刘某每月工资为400元,按月结算。受雇的头两个月,刘某如数领回了工资,但从第三个月起,饭庄经理李某以“经营亏损”为由,宣布暂停发放工资。至用工合同期满,刘某已有五个月未领到工资。经刘某多次催要,饭庄经理只付给刘某400元,并留下欠据,保证2个月内给付另外1600元工钱。刘某离开饭庄后,工作尚无着落,眼看钱快花光,好在李某承诺在2个月内还钱,刘某便上门索债,但李某仍以“手头拮据”为由,要求延付工钱。无奈之中,刘某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劳动报酬以解决其生活之急需。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刘某又当庭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遂当庭作出了先予执行的裁定,责令被告于第二天开庭时将其拖欠1600元工钱当场交给原告刘某。慑于法律的威严,李某只得履行生效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将拖欠的工钱如数付给了刘某。此案例中,倘若刘某不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就只能将其作为一般民事诉讼案件来处理,前几节中,我们说过由于我国诉讼程序复杂,诉讼案件又多,加之我国司法机关办事效率低,刘某的案件得以受理,起码得等三个月以上,而其间刘某因工作无着落,生计困难,做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是刘某的明智之举。
    案例二:某毛皮制品厂与广东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由毛皮制品厂供给外贸公司一批价值100万元的皮衣。按约定,外贸公司应当在提货后的15日内付清全部货款。199年6月15日,外贸公司派车将全部货物提走。至同年7月31日,外贸公司仍未给付货款。毛皮制品厂多次派人或去函催款,外贸公司均以无力承付为由,一拖再拖。由于外贸公司拖欠货款,致使毛皮制品厂难以安排生产,甚至发不出工资,几乎陷入倒闭的困境。1996年10月10日,毛皮制品厂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外贸公司)给付货款和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本案后,原告的代理律师又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法院立即裁定被告履行义务,以解“燃眉之急”。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债务人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如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债权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为避免因执行失误而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法院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同年10月15日,毛皮制品厂委托某皮革厂作为其经济担保方,并办妥担保手续。随后,人民法院即依法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外贸公司)在收到裁定书的7日内,先行给付申请人(毛皮制品厂)80万元欠款。同年10月25日,外贸公司将80万元拖欠款汇入毛皮制品厂的帐户。至此,毛皮制品厂已追回大部分货款。剩余债权,毛皮厂将在案件审结后受偿。
    此案例中,债权人(毛皮制品厂)针对因债务人故意拖欠货款而导致本厂的生产经营受阻,职工的工资发不了的情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依照债权人的申请,着手进行了裁决,从而使债权人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回债务。毛皮制品厂也因资金的回笼而恢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倘若债权人不申请先予执行,则极有可能导致自己的灭亡。现实生活中,有些债务人就是利用这种拖死债权人的伎俩,以达到侵吞债权人正当权益的目的。
    从以上两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人通过依法申请先予执行,使自己的全部债权或部分债权得以先行清偿,从而解决了燃眉之急。若债权人不这样做,只会导致债权人雪上加霜,处境更加艰难。由此可见,对于那些事关债权人的急迫需求而应及时讨回的债务,债权人可采取先予执行法,以达到及时受偿的目的
    运用先予执行法来实现债权,债权人或讨债人员应当首先弄清楚先予执行法的具体条件。这些具体条件包括以下几点: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②只有在债务人再不还债就有可能严重影响权利人的生计或生产经营秩序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只有债权人在紧迫需求的条件下才能申请先予执行。③被申请人具有先予履行义务的能力。对债权人来说,申请先予执行的目的,就是要使债务人立即给付金钱或财产,以满足生活或生产的急需,但债务人有无履行债务的能力,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如愿以偿。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先予执行就无任何意义。因此,只有在被申请人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才能申请先予执行。只有在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适用“先予执行法”。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会受理,收效也最大。
    在满足和具备了上述条件之后,我们还需要遵从一定的步骤才能保证先予执行法的圆满进行。根据以往经验,实行先予执行法应遵从的步骤是:①依法起诉。根据我国司法的规定,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之后,债权人才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申请先予执行得以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为前提。有鉴于此,尽管是对急需清偿的债权,债权人也得使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将失去申请先予执行的机会。②依法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根据我国司法的规定,先予执行申请由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即债权人接到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亲自提出,但先予执行的申请必须得在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前提出。我国司法还规定,先予执行申请要采取书面形式,而不能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既然先予执行申请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这就有个规范的问题。根据以往的经验,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这些内容包括记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应写明被申请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着重说明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客观情况,以强调申请和实施先予执行的紧迫性。为使理由更充分,申请人可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应尽可能地提供被申请人具有偿债能力的证据材料,如提供被申请人现有财产的清单或银行帐号等,以便人民法院进一步确认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具体请求。写明要求被申请人先予给付的财产的种类和数额。例如,写明“请求x×人民法院裁定被申请人x××先行给付申请人×万元拖欠款。”申请人要求先行给付的财产数额应相同于或略少于起诉时所主张的债权数额,先行给付的实际财产数额,将由人民法院依职权确定。在做好上述工作后,债权人应做好提供担保的准备。这是以防债权人错误地申请先予执行法而给债务人带来损失,以担保来弥补这种损失。当然,提供担保并非是所有先予执行的前置条件,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而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申请人无力提供担保而又急需先予执行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只要本案符合先予执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可裁定先予执行。如例一就是这种情况。但对涉及给付金额较大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为慎重起见,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例二就是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担保即成为先予执行的附加条件,如果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即驳回先予执行的申请。③正确行使自己的正当权益由于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债务人必须立即履行生效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如果债务人逾期拒绝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由人民法院移交执行,从而确保债权人得到及时受偿。在一般情况下,先予执行的财产数额多以满足申请人最紧迫的需求为限,所以,申请人所主张的债权可能仅得到部分清偿。对尚未受偿的债权,债权人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才能依据该生效判决来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