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是针对目前债务纠纷不断增多,有些债权债务当事人对有关债务法律知之甚少,盲目向法院起诉,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诉讼程序比较复杂,而且法院在审理过程、取证过程送达过程中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而一拖再拖,加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审判结果容易打上“长官意愿”,法院的裁决难以真正兑现,再加上我国法制不健全、不配套,从而使得诉讼手段在解决债务纠纷中大打折扣。迫于形势所需,参照国外的某些办案程序,我国1988年首先在深圳率先成立了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职能就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之上,引导债权与债务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觉自愿地达成调解协议,从而使《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调解的规定具体化,更加便于法院、纠纷当事人行使这种权利,形成经济审判工作的调解、判决和执行的良性循环
与对簿公堂相比,调解中心没有复杂的办案程序,结案的平均时间比较短,而且受理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限制,不管标的大小,无论当事人是国内的,还是涉外的,或涉港澳、涉台的,一律可以受理;诉讼也可以不一定按《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原告就可直接到其所在地的调解中心起诉。而且调解中心也可以不受程序法的规定,如送达、答辩、开庭须在多少天完成的限制,而可以采用电话、电报或其它的快捷形式通知调解中心,也可以主动上门了解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中心较好地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由于调解是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因而,利用经济纠纷调解中心来调解债务纠纷是比较有效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得到广泛运用。下面一例就是利用经济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而使债权人收回债务。
案例二:广东深圳个体户李某一年前向电信管理局申请安装电话。半年后,李某的电话安装完毕。可电话安装没几天,电信管理局便寄来一张交费通知单。李某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话费单上写明李某应交电话费9500元。李某深感纳闷,心想自己电话才安装好一周,自己又很少打电话,肯定是电信局弄错了。李某遂到电信局查费处查询,结果一看,自己话务单上长长的一串页码。待仔细看后,有许多电话是打往国外的,自己在国外一无亲戚,二无朋友,也没有生意上的往来,自己怎么可能打国际长途呢?但电信局一口咬定在未查明事实之前,李某必须按期交付电话费。而李某也一口咬定电话不是自己打的,凭什么让我交付?双方争执不下。后来公安机关在一次执行公务时,意外地发现李某的电话线被人以并联的方式偷盗使用。这次意外的发现并没有使李某减轻压力。电信局天天催要电话费,最后还掐了李某的电话线。
电信局还不甘心,向法院投诉李某故意拖欠电话费。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着手进行调查。在调查中,调查人员发现李某因电信局控告李某故意拖欠电话费而心力憔悴,精神恍恍惚惚,没有精力和心思去处理自己的事务。法院认为,应及早结束此案,给李某一个明确的答复,以减轻李某的精神压力。
最后,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双方的同意后,此案转交给经济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调解中心认为:李某的事实证据充足,不可能在周内打出9500元的电话费,故电话被盗打这一事实成立;电信局作为服务部门,就有义务向顾客提供各种服务,包括检查电话线路是否畅通等义务,李某电话之所以被盗打,完全是由于电信局工作失误所致,故电信局让李某承担9500元的电话费不合情理。经调解中心最后裁决,电信局对于9500元的话费自行承担,并向李某表示道歉。电信局不服,欲重新投诉人民法院,但此时,李某控制了主动权,在电信局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自己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强制电信局履行义务。电信局权衡再三,在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之前,登报向李某表示歉意。
此案例中,法院考虑到李某因此事而饱受精神折磨。若按电信局的请求,等待法院的判决,李某不白之冤不知何时才能清除,李某也不知何时才能从精神的苦痛中解脱出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经济纠纷调解中心受理了此案的调解工作。由于调解中心的调解程序简单,人员办事效率高,从而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此案的调解任务,李某也因此从精神的苦痛中解脱出运用此法来解决债务纠纷,债权人或讨债人员应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一是充分了解引起债务纠纷的缘由,若是因自己的失误而引起的债务纠纷,就应当自己自觉履行义务,没有必要提起“诉讼”。因此债权人或讨债人员应认真分析了解双方业务往来的有关凭证。二是了解债务人的资信及生产经营状况,做到心中有数。三是收集与债务有关的、充分而又必要的证据,从而为调解顺利进行铺平道路。四是积极配合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接受他们的咨询,详实介绍有关情况,从而确保调解结果科学、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