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经济生活当中,大多数债务人并不是在有能力履行债务合同的情况下想要存心拖欠债务或者有意赖债。因为像这样的债务人他实际上是在拿自己的信用、拿自己的经济生命当儿戏,那些存心赖债的债务人实际上是在葬送自己的经济生命。人们一旦知道他不恪守合同、不讲信用之后,谁也不会再愿意同他有经济往来,这样的债务人在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将找不到伙伴,自己孤立自己,最后走向彻底破产、衰败、消亡(那些存心要以身试法,蓄意进行诈骗、欺哄的经济罪犯又当别论。)大多数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或者说欠债不还的,都确实是因为客观或主观原因,造成债务人一时或者是资金短缺或者是生产困难而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比如债务人遇上预料之外且人力无法相抗的自然灾变,或者因国家计划的变化、产业政策的变化、物价政策的变化而引起市场行情的突变,或者债务人自己生产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等,都会对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良影响,都会影响债务人的经济效益,都会给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带来困难。遇上这种情况,讨债人在征得债权人同意之后,为了实现让债务人如数清偿债务的目的,可以采用对债务人“输血”扶植的办法。
什么叫做对债务进行“输血”扶植呢?所谓“输血”,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经济或者其它方面的资助,使债务人获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血液”,从而扶植债务人恢复并发展其生产经营活动,取得利润,偿还所欠债权人的债务。
债权人对债务人实行“输血”扶植通常有以下几种方式:
其一,给予经济资助。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的原因是缺乏足够的流动资金因而不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债权人在掌握了在造成债务人缺乏流动资金的原因之后,如果认为债务人只要有足够的流动资金就能够恢复并发展生产,就能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债权人可以为债务人提供必需的经济资助,使债务人恢复生产、发展生产。赚取利润,偿还债务。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经济资助有直接和间接两种方式,直接资助就是债权人直接为债务人提供所必需的资金,而间接资助则是指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银行贷款担保,使债务人从银行获得贷款以发展生产赚取利润。
其二,给予技术资助。科学技术在现代社会的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科学技术与经济效益的紧密关系已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认识。对企业来讲,技术就是效益,技术就是利润。债权人对债务人提供技术资助,进行技术投入,比如对债务人的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对债务人的生产流程、生产工艺进行改革,改进债务人所生产的产品的性能,帮助债务人开发新产品等等,不但可以帮助债务人提高经济效益,赚取利润,同时还为债务人注入了新的活力,增添了债务人的发展后劲,使债务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都能得到技术资助的益处。
其三,给予物质资助。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原因是缺乏生产经营必须的原材料或者是债务人生产的产品积压而导致亏损,债权人针对这种情况可以给债务人提供必要的物质资助,以扶植债务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具体方式可以是债权人直接供应给债务人购买到紧俏的生产用原材料,还可以是债权人通过自己的渠道或者网络帮助债务人推销其积压产品,使债务人扭亏为盈。债权人为所提供的物质资助往往能使债务人获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从而使得债务人履行债务积极主动。
其四,给予管理“软件”资助。当债务人无力还债的原因是自己经营不得法,管理不得要领,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因为自己经营管理不当而造成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应当对症下药,给予管理“软件”资助。
所谓给予管理“软件”资助,就是指债权人帮助债务人建一套科学的、高效的管理体制。包括市场信息的收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迅速作出决策、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生产用原材料的保障、产品的生产质量、产品的销售及用户的反映等环节。从而使债务人的生产经营正常,产品结构合理,销售市场兴旺,经济效益提高,利润增加,偿偾能力增强。
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管理“软件”资助,看起来不如给钱、给物、给技术那么立竿见影,那么直接了当,那么有目共睹,但是对债务人所产生的深远影响及其所带来的实际效益往往都远远超过给钱、给物、给技术。
其五,如果债权人没有时间和精力,主观上也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考虑债务人的生存及发展,只是着眼于如何使债务人能够尽快偿还其所欠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对债务人实施一些只有短期效应的资助或帮助。比如债权人可以牵线搭桥,为债务人撮合几笔投入少、见效快、获利大的生意,以有仪人将自己畅销的产品交债务人销售,使债务人能迅速获得短时间内的高效益,从而尽快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这种帮助虽然同给钱、给物、给技术一样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可对债务人来讲并没有帮助解决根本问题。债务人一旦察觉债权人提供这种帮助的真正用意,债权人的如意算盘是否仍然能够打下去很值得考虑。我们认为,除非特殊情况之下,债权人应当帮人帮到底,采用前四种方式对债务人进行“输血”扶植。
债权人在为债务人提供“输血”扶植时应当注意,无论债权人是给钱、给物、给技术,还是给管理“软件”扶植债务人,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其风险性,因此,债权人应当随时对债务人接受“资助”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监督检查,及时给以指导,以使债权人的再次“投资”真正发挥作用,使债务人真正得到效益,获得利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其次,上述几种“输血”方式如果相互配合同时使用,其效果会更好,债务人所得到的效益更大,所获得的利润也就更多,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也就更强。如果单纯只采用其中一种方式效果往往并不明显,债务人的经济效益不会有较大提高,其偿债能力因而也就不会有多强。再则,债权人“输血”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债务人能够偿还所欠债务。因此,一旦债务人有了偿还能力,债权人应当及时请求清偿债务。以防夜长梦多,使债权人不仅讨不回债,而且“血”也白输。这一点,债权人务必随时都要记在心上。
还要特别提醒债权人一点,就是债权人一定要搞清楚债务人是否值得进行“输血”扶植,倘若债务人已经是资不抵债、毫无生机,再多的“血”输给它也不能使它起死回生,只会使债权人自己白白地遭受损失。这一点债权人和讨债人在实际债务纠纷中务必特别小心,特别谨慎行事。一且发现债务人破产或倒闭的命运已不可改变,那就应当果断地采取措施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