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仲裁,是指当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件或者某一问题发生争议,彼此都各持己见、争执不决的时候,双方提请第三方对所争议的事件或问题作出判断,是而在当事人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的裁决,也叫做公断。
讨债所涉及到的仲裁主要是经济合同仲裁。所谓经济合同仲裁指的是当经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因对合同的理解或执行等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有关方面出面调解也达不成协议的时候,由国家仲裁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作出公正的判断和裁决。我国的仲裁机关是设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里面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在我国的债务纠纷案例中,因经济合同纠纷所引起的债务纠纷所占比例很大。而经济合同纠纷的情况比较复杂,种类比较多。由此而产生的债务纠纷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我们这里所讲的主要是指讨债人通过申请仲裁的方法去解决由合同纠纷而引起的债务纠纷。
并不是所有的因合同纠纷而引起的债务纠纷都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得到解决的,也并不是所有的合同纠纷都可以申请仲裁,只有当债务拒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由于对合同本身或者与合同有关的某一事件或问题同债权人发生意见分岐,双方协商不能达到一致,此时,讨债人即可申请仲裁,请求仲裁机关出面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但是,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合同的原因,仅只是故意想侥幸赖债或者有意拖延还债的时间,那么讨债人就不宜申请仲裁,因为债务人对合同没有什么异议,对所欠债务也完全承认,就是说双方对债务该不该履行不存在异议,不存在分岐,只不过就是债务人单方面想耍无赖,这种情况仲裁机关是无法给以仲裁的。
仲裁完全是第三人的行为,因此,当讨债人申请仲裁而仲裁机关受理仲裁之后,讨债人和债务人事实上都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交给了第三人,即仲裁机关,一切结果都只有等候仲裁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公正的裁决。且仲裁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我们认为申请仲裁是讨债人和债务人解决合同分岐的一种办法,并不是唯一的办法,当讨债人和债务人对债务合同发生分岐之后应尽量想法协商解决,只有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办法达到协议时,讨债人才可提出申请仲裁。
我国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具有经济司法的特征,仲裁机关作出的仲裁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仲裁和行政调解是有差别的,在我们国家的经济生活中,行政机关对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是相当大的。在解决经济合同纠纷当中,行政机关的调解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机关对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只能进行说服、教育,当事人能否就彼此争论不休的问题达到一致协议完全在于双方是否自愿,进行调解的行政机关没有决定权,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对当事人双方硬性下命令,命令双方必须遵守行政机关的调解。另外,如果行政机关的调解暂时达到一致协议,而调解书的执行依然要看双方是否愿意,即调解书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并没有法律约束力。件裁则不同了,仲裁完全是第三方即仲裁机关的行为,仲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有权决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仲裁机关的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必要时还可以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当事人执行仲裁。
其次,经济仲裁和经济审判是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仲裁机关的仲裁法庭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完全不同,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书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完全不同,虽然仲裁决定书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当事人一方(不论是讨债人还是债务人)如果对仲裁机关的仲裁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原仲裁机关的仲裁也就因此而失去效力。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独立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而不受原仲裁机关裁决结果的限制和影响。另外仲裁机关作出裁决后,由于不服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向法院起诉或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而发生效力,这时如果不服的一方,不执行仲裁,仲裁机关没有权力强制其执行,而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强制其执行。按照我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机关的仲裁决定书之日起的15天之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即产生法律效力。
仲裁和经济诉讼手段相比较,不如后者样对立、激烈,可以避免讨债人和债务人彼此之间有伤和气、伤感情,从而对双方今后的业务往来,相互协作影响不大,仲裁也是讨债人实现讨债目的的一个途径。
讨债要申请仲裁,还必须对我国的仲裁制度有所了解。
经济仲裁的目的和任务—及时解决一般性质的经济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减少经济诉讼,稳定社会经济生活。
经济仲裁机关及其管辖权限—一我国国内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它是国内由经济合同所引起的争议及因此而提出的仲裁,只能由上述仲裁机关受理。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于人组成。仲裁委员会领导仲裁庭,仲裁庭由专职仲裁员、书记员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仲裁委员也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兼任。他们在具体执行仲裁任务的时候,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
我国国内经济合同纠纷发生之后,如需仲裁,那么当事人应向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向被起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因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需要仲裁的,向建筑物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以及联合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需要仲裁的,应当向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运输管理机关所在地提出申请仲裁;航空货物运输中发生的经济合同纠纷需要仲裁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事故发生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一般经济合同纠纷需要仲裁的向县(市)、市辖区的仲裁机关提出申请仲裁;有较大影响的经济合同纠纷或者合同双方争论金额在5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需要仲裁的,应当向省辖市、地区、自治州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纠纷或者合同双方争议金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内需要仲裁的,应当向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经济合同纠纷,或者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间、中央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或是合同双方争议在1000万元以上需要仲裁的,应向国家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有两点需要引起讨债人留意,如果讨债人和债务人同时向两个不同地方但都有权受理仲裁的仲裁机关提出申请,那么仲裁将由先收到申诉书的一方仲裁机关受理;如果讨债人和债务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仲裁机关将不受理仲裁。
经济合同仲裁的原则:
第一,我国仲裁制度规定对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实行自愿的原则。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双方是否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端,一概听凭当事人自己的愿望。当事人双方因合同发生纠纷而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时,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究竟采取哪种方式,当事人自定。
第二,根据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明确规定:“仲裁机关对受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双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经济合同仲裁活动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平等的原则。
第三,我国仲裁制度要求经济合同的仲裁应当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因为在我国的实际经济生活当中,发生经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大都是国有或集体企业,双方的经济往来、业务联系十分频繁,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管理体制,经济运行机等等方面对企业的影响在某些方面还很大,因此,经济合同纠纷的产生的情况相当复杂。仲裁机关在受理仲裁申请之后,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进行调解,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这样既有利于合同的继续执行,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团结友好的协作关系。
经济合同纠纷的仲裁程序:
第一,仲裁的申请和立案,如果当事人(讨债人)决意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那么按照仲裁条例的规定,首先应当递交申请书,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的时间限制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超过一年的期限,仲裁机关一般不予受理,仲裁申请书包括以下面容:申诉人名称、地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等。仲裁机关收到仲裁申请书之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于7天之内立案。不符合要求而不予立案的,也应当在7天之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立案受理的理由。
第二,调查取证。仲裁机关决定立案受理经济合同纠纷之后,应当在五天之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员在认真阅读申请书和答辩书的基础之上,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仲裁机关为了避免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纠纷的进一步扩大和损失的增加,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措施的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只限于申请仲裁的范围或者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仲裁机关在裁定采取裁的范围或者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那么申请人就要负责赔偿被诉人因采取保措施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三,认真调解。仲裁机关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可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一人主持,使当事人双方互相体谅,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到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
第四,仲裁庭开庭裁决,经调解无效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仲裁庭即开庭进行仲裁。仲裁庭在开庭之前,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用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经仲裁庭两次通知拒不到庭,如果是申诉人可视为自动撤诉,如果是被诉人,仲裁庭可作缺席仲裁。开庭仲裁时,首先由首席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因为我国仲裁是实行仲裁依法回避制度。然后由申诉人和被诉人各自陈述,互相辩论,仲裁庭在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的辩论,出示有关证据之后,由首席仲裁员依申诉人被申诉人的顺序,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这时仲裁庭可再次进行调解,调解仍不见效则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裁决要制作裁决书,确认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仲裁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对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决,发现有对事实判断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讨论重新裁决。上级仲裁机关对下级仲裁机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其确有事实判断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进行重新裁决,重新裁决对仲裁庭成员也当另组。
第五,仲裁的执行。仲裁决定书送达之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可在15天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15天之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应当依照限期自觉履行,如果一方逾期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其强制执行。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在受到法院的协助执行裁决书的通知书后,应当从当事人的账户中扣留或划拨所应当支付的款项。
经济合同纠纷裁决制度——根据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各级仲裁机关对经济合同纠纷经济分级管理、一次裁决制度,当事人如果不向法院起诉即发生法律效力。
讨债人如果决定申请仲裁,那么他在熟悉上述仲裁程序、制度及规定的同时,还应当权衡一下自己胜诉的可能性,因为仲裁庭的裁决是不以讨债人的意愿为标准的,而且现实讨债当中,往往有些讨人因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胜诉把握,从而盲目拒绝债务人主动提出的一些于债权人利益并无害处的建议或协议,结果在仲裁庭上讨债人反而败诉,这种情况在经济诉讼案件中也并不鲜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