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财产所有人可以依法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所有物的命运,任何人不得干涉财产所有人行使其权利。
拖欠债务的财产所有人为了拖债、赖债大肆花钱,挥霍无度,或者把财产赠与、转让、出卖给别人,致使资不抵债,或者无资偿债,属不属于依法行使其财产所有权?债权人能否干涉其行为呢?要回答这两个问题,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探讨财产所有权及其行使的有关法律理论。财产所有权具有强烈的排他性,排他性的含义即我们前面所讲的所有人依法享有自主自愿支配其财产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对所有人正当行使权利加以妨碍和干涉。这里,我们必须注意到“依法享有”和“正当行使”这两个词组。它们告诉我们:财产所有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所有人在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正当、合理。
弄明白了上述理论,我们再来回答债务人为拖债、赖债挥霍或转移财产合不合法,能否干涉的问题就容易多了。
根据债务人挥霍或转移财产的表面行为看,他处分自己的财产是合法形式;但是,根据债务人挥霍或转移财产的实际目的看,他拖债、赖债、逃避债务负担却是非法的。行为和目的结合起来看,债务人的行为就属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民法通则》中,这种行为归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对此行为,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干涉,以保护债权的实现。
具体讲债权人保护债权的手段主要有两种:其一,当债务人挥霍或转移财产的行为开始时,债权人立即通过诉讼手段请求人民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及时制止其挥霍或转移行为,避免债务人无偿还债务的现象发生。其二,当债务人已经将财产赠与或转让别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转移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而将已经转移的财产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