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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如何向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讨债?

    发布日期:2019-12-14 11:08  浏览次数: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就其法律地位而言,《民法通则》把它们归属于公民类,与法人相区别,但是,它们与一般公民又有所不同。一般公民为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种民事活动主要是为了满足自己日常生活的需要,而个体工商户具有从事商品经营的资格,农村承包经营主户属于公民合伙进行经济活动的团体,为此,法律界有人称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为“准法人”,称个人合伙为“半法人”。由于它们三者有上述特殊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活动权利,因此,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它们所具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与公民或法人不尽相同,我们就有必要专门讨论一下向它们讨债应具备的知识和技巧。

    1.向个人合伙讨债

    个人合伙不是简单的自然人,也不是法人。《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有四点:①是自然人的集合,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②是财产的集合,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出资的财产归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③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个人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④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分担责任。

    当某个人合伙成为债务人后,讨债人应弄懂哪些问题,应怎样向该团体讨债呢?我们分下面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1)个人合伙对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既然个人合伙财产是共有财产,合伙人对其均享有所有权,那么,合伙人就不只是应该分享合伙财产的全部收益,而且还要分担合伙经营中的全部债务。合伙经营中发生了债务,如果合伙共有财产足以偿还的,用合伙共有财产来偿还。如果合伙共有财产不够偿还,产生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就要按照《民法通则》第35条的规定办理:“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比如,公民甲、乙丙三个分别出资2万、1万、1万合伙开了一个餐馆,由于经营不善和其他原因几年后欠下债款8万,此时,该个人合伙的共有财产折算下来仅5万,发生了资不抵债现象。针对该个人合伙,债权人首先是要求他们以共有财产5万元偿债。其余债款3万元,就看该个人合伙有无偿债约定,如果有约定按他们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债务;如果没有约定,则按他们各自的出资比例分摊债务,那么。公民甲就得偿还15000元,公民乙和公民丙就得分别偿还7500元。之所以这样偿还债务,是因为各合伙人的收益也是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获得的。如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有的合伙人倾其所有财产也偿还不了债务时,别的合伙人有责任代替偿还,债权人有权力向任何一个合伙成员索取债务。这种做法,在法律上就叫做无限连带责任。

    (2)了解个人合伙内部分担债务的特殊情况。现在,我们谈一谈按过错程度的大小承担债务的特殊情况。司法解释认为: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承担责任。了解到这一点,讨债人的主攻对象也就比较清楚了。

    (3)区分个人合伙和非个人合伙。这是因为个人合伙与非个人合伙在承担债务时的责任是不相同的。个人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关系,那种只以资金入股、不参加经营活动的不是合伙形式。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必须分享利益,这是合伙经营的目的,如果利润是一个人所得,他人所得固定工资则不是合伙。以后一种非个人合伙为例来说,倘若负债,得利润的那一个人要负无限清偿的责任,而得固定工资他人则无义务承担无限清偿的责任。

    2.向个体工商户讨债

    公民经个人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即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其经营资本直接来自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经营者与所有者不分,并且对外承担无限责任;②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制造、销售运输、饮食、修理、修建等非农业性的经营活动;③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是一个家庭;④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登记注册。

    从债法角度看,个体工商户既可成为债权人亦可成为债务人,我们讨论讨债对象,所以只谈后一问题。当某个体工商户成为债务人后,应怎样向他讨债呢?我们分下面四个问题进行阐述:

    (1)搞清楚个体工商户对所负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2)区分个体工商户经营所负债务和其他行为所负债务。

    (3)区分个体工商户个人财产责任与家庭财产责任。

    (4)搞清楚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单位。

    3.向农村承包经营户讨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②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经营的;③农村承包经营户是依据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的;④农村承包经营户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当某农村承包经营户成为债务人后,讨债人应弄懂哪些问题,应怎样向他讨债呢?我们分下面三个问题进行阐述:

    (1)区分农村承包经营户和非承包的农村专业户。这是因为对象不同,讨债的手段及措施也就不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要特征是:其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经营、收益权,以及与集体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与集体订立的承包合同确立的。农村承包经营户体现的是合作经济中的一个经营层次,与以土地私有为基础的个体农户有本质区别般个体农户从事商品经营,但没有承包关系,例如,自投资金专门从事养猪、鸡等商品经营的农户,不属于合作经济中的经营层次,不是农村承包经营户。当确认讨债对象是农村承包经营户之后,讨债者就可以酌情选用下面两种方式向其讨债:①倘若债权人是发包方(与承包户订立承包合同的农村集体组织)时,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就是讨债人的讨债依据。民法有关条文规定,承包经营户必须履行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承担必要的责任。如果在规定的条件下,承包经营户未能履行规定的义务,它就要负赔偿责任。比如,粮食生产承包户一旦完不成合同中要求完成的产量,就要以自己的一定比例的收益作补偿。②倘若债权人是发包方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拖欠或不履行债务时,讨债人就要分析讨债难的具体原因。常见的情况有两类:一类是因发包方任意毁约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违法干预农村承包经营户管理经营而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以致负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讨债人就不能一味紧追着承包人立刻履行债务,而应该等待或者协助承包人向发包方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当承包人得到赔偿后再向他讨债。当然,如果承包人在没有得到赔偿之前就有能力偿还第三个债务的不属此例。二类是因农村承包经营户本身管理经营不善或者某种主观原因、某种客观原因造成对第三人负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讨债人可以在采用向一般公民讨债的方式方法的基础上,请求发包方或有关行政部门协助讨债,或者请他们教育、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2)搞清楚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所负债务承担什么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对所负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承包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承包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如果个人经营但收益用于家庭其他成员生活的,原则上以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3)明白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周期长的特点。农业生产周期长,对土地加工和投资取得收益的周期更长,为调动农民承包土地并对土地投工、投肥、投资的积极性,根据我国有关政策的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在十五年以上,对果树、山岭、荒地、树林等的承包期相对更长一些。明白了这一点,当债务人的确无能力马上偿清债务时,讨债人就不要逼人太甚,可以稍缓期限。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投资取得收益后,讨债人再抓住机会让债务人履行义务。当然,暂缓期限后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讨债时效,否则债权人将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比如,某农村承包经营户向某信用合作社贷款1万元,用以购买果树苗、抽水机以及农药、化肥等,借款合同写明三年内还清本息。但是,因为对果树园投资取得收益的周期长,加之干旱等客观原因,该农村承包经营户三年内取得的经济效益不大,尽其能力仅偿还债务60%,不能如期完全履行债务,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偿还其余债款。此时,债权人某信用合作社就可以同意延期,与债务人签订延期偿还债务的合同。这样,就可以待债务人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有能力偿债时实现债权,因为延期偿还债务的合同保证了讨债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