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公布之前,法律界大都认为国家财产所有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果从债权角度讲,即国家债权不受诉讼时效届满的限制。《民法通则》公布之后,从立法上突破了上述理论,规定我国一切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和无体财产权等)均为诉讼时效的客体,从债权角度讲,即国家、集体、个人等一切债权均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诉讼时效规定,我国诉讼时效届满之债有四类。
(1)一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债权人在特殊诉讼时效内不行使权利达一年,他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就成为一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民法通则》第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这四款内容,都是在短期里较易发现,事实较为清楚,可以在短期内予以处理。倘若权利在这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那么,因上述四款内容所生之债就成为了时效届满之债。
(2)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这是诉讼时效届满之债中最常见的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债权人而言,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达两年,那么,他与债务人间存在的债就成为了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3)20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当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内,权利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保护。超过20年后,权利人才知道权利被侵害,虽然到了这个时候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但是,债权人却丧失了胜诉权。这种债就是20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虽然适用于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但也有例外。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就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这里的“另有规定”指的是一些单行的民事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例如,《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那么,涉外买卖合同中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达四年,他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的债就成为了四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又如,《铁路货物运输规程》中规定:铁路同发、收货人之间对事故的赔偿和退补运输的要求,应在180日内提出。
弄清楚以上四种不同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债对于债权人、讨债人来说,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可以把这四种诉讼时效届满之债的有关规定作为衡量标准,细致我们认为的诉讼时效届满之债属于哪一类。俏若其中我们发现:把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误认成了一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或者把20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误认成了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债,那么,我们就应该赶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诉讼,迅速掌握胜诉权。倘若在考察中我们发现所要追讨之债的确属于诉讼时效届满之债,那么,我们就得采用下面的手段讨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