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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运用各种手段讨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发布日期:2019-12-14 11:13  浏览次数:

    (1)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要求仲裁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消灭的只是诉讼保护的权利,即消灭的是胜诉权,但是,债权人的起诉权并没有随之而消灭。胜诉权和起诉权是有区别的:胜诉权是权利主体,通过诉讼程序,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某种民事权利的权利能力,这是具有实体意义的权利;起诉权则是权利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审判程序,请求审判保护的权利,这是属于程序意义上的权利,是任何人也不能剥夺的,而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任何时候也不丧失。所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一般来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还是会受理债权人的诉讼的。

    有人可能会问:丧失了胜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有何用?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法律不再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提起诉讼的债权人败诉。这不是自找没趣吗?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起诉权的处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情形。其一,如果人民法院查明诉讼时效期限确已届满,又没有正当理由可以延长,即可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示。其二,如果查明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诉讼,是有正当理由的,在这种情况下,即可延长诉讼时效,依法强制债务人满足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这就是从根本上保护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民事权利的重要体现。债权人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依靠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不过,要利用这一规定,得有一个前提,即有正当理由说明自己在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行使债权是有特殊情况。倘若没有正当理由,则不必硬着头皮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要求仲裁,而应该采用其他方式讨债。

    2)采用其他手段促使债务人还债

    诉讼时效期届满,消灭的只是诉讼保护权,而不是债权人的民事权利本身,债权人依然具有受领权。《民法通则》第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就是说,即使诉讼时效期届满,如果债务人愿意履行义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受领。而且,当债务人履行债务之后,债权人的债权就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债务人就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不知诉讼期间届满的理由)去要回可以不偿付之债。

    从以上道理,我们可以引申出这样一个结论:讨债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完全丧失胜诉权之后,还可以采用其他手段以理、以情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

    ①请求行政调解。这一手段适用于法人之间讨要诉讼时效届满的合同所生之债。债权人一方可以向自己的上级机关或者债务人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请求上级机关对债务人说服教育,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上级机关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陈述理由,解决纠纷,达成谅解,以此促使债务人清偿债务。

    ②运用公关手段。不管是法人还是公民无时不处于公共关系当中,债务人不外法人和公民两大类,自然亦是处于公共关系当中,从法律角度讲,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是合法的。但是,从情理上讲,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却是不合情理的。中国人有句古语:欠债还钱,杀人偿命。这是说欠别人的债就得还钱,杀了人就得偿命,两者皆天经地义之事。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来衡量债的偿付,是不以诉讼时效届满为转移的。

    基于上述情况,当诉讼时效届满时,讨债人可以通过各种公共关系向债务人展开攻心战。对于公民身份的债务人,讨债人可以请其亲戚朋友、邻居同事对其规劝。对于法人资格的债务人,讨债人可以请与之有密切关系、有业务往来的其他法人对其诱导或施加压力。必要时,讨债人还可以利用社会舆论、新闻媒介向债务展开攻势。一般的自然人皆注重脸面,一般的法人皆注重信誉,通过上述公共关系对其攻心或施加压力,债权人往往能够如愿以偿,讨回诉讼时效届满之债。

    除以上两种手段之外,债权人还可以动用诸如经济对抗、中断关系等手段追讨诉讼时效届满之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