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迅速发展,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正在巩固或开拓海外市场。它们既然跻身于国际经济贸易行列,介人了国际事务,就免不了与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就免不了要打涉外官司。打涉外经济贸易官司,对于绝大多数的中国人来说,并非驾轻就熟之事。因此,我们把讨涉外经济贸易所生之债列入讨难讨之债这一节进行阐述。
债权人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应依法履行自己的债务,这是中外讨债的铁的规矩。其中所谓有“依法”,就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意思,换句话说,讨债人只有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为武器才能合法实现其讨债目的。本文对主要的中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作简单的介绍,其用意就是促使读者去研究、掌握、运用这些法律、法规。
(1)中国主要的涉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本法的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国际运输合同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本法所称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本法是为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合法经营而制订。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本法规对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和辞职,对合营企业职工生产和工作任务、工资和奖惩、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险和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都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本法是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信誉,以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发展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本条例是为了加强进口贸易的计划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本条例是为了加强外汇管理,增加国家外汇收入,节约外汇支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维护国家利益而制定。
除上述中国主要的涉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外,我国还有些其他的涉外经济贸易法律、法规。比如,关于所得税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关于外商投资的有:《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等。
(2)国际上主要的经济贸易法律、法规简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公约在1980年4月召开的包括中国在内的60多个国家的代表参加的维也纳会议上议论并通过。公约共101条,分为序言和四个部分,其主要内容有下述五方面。①公约依据的基本原则:联大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原则;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原则;②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体物销售合同;③合同的形式:书面、口头均可,但缔约国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④合同订立包括要约与承诺两部分:⑤合同的履行,具体包括: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的转移、根本违反合同和预期违反合同以及免责条款。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公约在1974年6月14日召开的由美、苏、英、日、西德等66个国家代表参加的外交会议上通过。《海牙规则》:即《关于统一提单的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1931年6月2日起生效。由于公约草案是1921年在海牙提出的,因此简称海牙规则。公约共十六条,主要是规定海上运输合同承运人的义务、最低责任和免责范围。
《汉堡规则》:即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草案,1978年3月31日在汉堡召开的78个国家代表会议上正式通过,简称汉堡规则。该公约对《海牙规则》作了全面修改,废除了片面维护承运人利益的广泛的免责条款,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华沙公约》:即《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它于1929年10月由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波兰等23个国家在华沙签订的,故简称《华沙公约》。公约自1933年2月13日开始生效,至1979年已有132个国家(包括中国)成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全文共四十一条,分5章,是目前调整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最基本的国际公约。
《海牙议定书》:即《修改1929年10月21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由于《华沙公约》的某些内容已经不适应国际航空运输的要求,因此于1955年9月各国代表在海牙开会对《华沙公约》的20多个条款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