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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如何讨借款合同产生之债

    发布日期:2019-12-14 11:18  浏览次数: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方和出借方之间,为借用一定数额的货币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借款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的要式合同,其主要特征是:①借款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经济合同法》所讲的借款合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和信用社,根据国家的信贷计划和信贷政策,向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有营业执照和还款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贷款的业务活动。由此可知,借款合同的出借方必须是中国人民银行、行业银行和信用社;借款方主要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另外还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②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③借款合同为计划合同。借款合同的签订,一般得经过以下程序:首先需要借款方根据上级批准的生产计划、销售计划、财务计划写出借款申请报送银行;然后经有审批权的上级主管机关、银行审查合格,下达货款指标并通知有关银行;最后才是借款方与银行或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特征决定了借款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哪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向出借方讨债

    借款合同的出借方—银行或信用社具有双重身份,在借款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之中,银行或信用社既作为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权利,又以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身份行使国家赋予的全部金融管理职能,对借款方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因为出借方亦有履行义务的责任,所以,出借方亦可成为债务人。

    出借方的义务是按照合同规定的数额和期限发放贷款,如出借方不履行这一义务,则应按规定补发贷款并给付违约金。

    (2)向借款方讨债

    借款方的主要义务之一就是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川借款,即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分别管理的原则,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更不得以借款进行非法活动。否则,出借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或者加收利息,也可以停止发放新的借款。

    借款方的主要义务之二是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如果不能履行该义务,出借方有权对迟延偿还的贷款加收利息,停止发放新贷款或提前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贷款。必要时,出借方有权依法处理、查收借款方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