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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讨租赁合同产生之债

    发布日期:2019-12-14 11:17  浏览次数: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具有下述特征:①移标的物使用权的特征。财产租凭合同不发生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不论租期长短,出租人都不丧失对标的物的所有权。②租赁物必须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之物,而非易耗、易损、易腐物,这是由于租赁关系终止时须返还原租赁物。③租赁合同的物权特征。租赁关系虽然属于债权关系,但同时又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一是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受到法律保护;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给第三人时,不影响原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就叫做“买卖不破租赁”。

    上述特征决定了财产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倘若哪一方不改造其义务,另一方即可追究其经济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下面我们仅就经济责任方面谈涉及讨债的问题:

    1.向出租方讨债

    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方有三个方面的义务:将租赁物交给承租方使用的义务;对租赁物进行修理的义务;在合同终止时返还担保物的义务。承租方可以以此作为标准检验出租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如出租方有违约行为并给承租方造成损失,那么,即可按规定要求出租方赔偿经济损失。

    (1)关于讨要不履行将租赁物交给承租方使用义务而产生之债:

    ①出租方应按期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否则应承担迟延提供的责任,比如,向承租方交违约金。对于违约金,债权人承租方可以从租金中扣除。

    ②出租方应将符合约定或规定数量和质量的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租赁物的质量标准,出租方应将符合于通常使用的租赁物交付对方使用。如果租赁物有隐蔽缺陷,出租方应事先告知对方,否则承租方有权要求降低租金或解除合同,并由出租方赔偿经济损失。讨要因租赁物有隐蔽缺陷之债,讨债人应注意的关键问题即能提出租赁物有缺陷的证据。

    (2)关于讨要不履行对租赁物进行修理义务而产生之债:

    ①出租方应该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及时完成自己应负责的大修或其他维修保养任务,确保承租方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出租方应履行修理义务而不履行,给承租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②由于出租方不履行修理义务,承租方有权代为修理租赁物或请求解除合同,代修的费用应由出租方承担。

    关于讨要因出租方不履行修理义务而产生之债,讨债入除明白以上两点外,还得注意两个问题:①出租方不仅对租赁合同成立时租赁物的缺陷应予修理,而且对整个租赁期限内,租赁物发生不能使用的缺陷,也负有修理的义务;

    ②如果租赁物的损坏是由承租方的过失造成的,出租方不负修理义务。因此,讨债人在向出租方讨债时,摆出租赁物的损坏非承租方责任的证据是能否讨到修理费用的关键。

    ③关于讨要不履行在合同终止时返还担保物义务之债:

    如果承租方在订约时为了保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给出租方担保物,在承租方履行了义务,合同终止时,出租方应将担保物及时返还给承租方。出租方对担保物的留置权,只能在承租方不履行义务时行使。否则,由此而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出租方承担。

    除了上述三种不履行义务产生之债外,出租人还有承受租赁物上一切负担的义务。比如,在房屋租赁中,房产税应由出租人缴纳,如承租人代为缴纳,则可从租金中扣除,当然,当事人双方如有其他约定除外。

    2、向承租方讨债

    财产租赁合同的承租方有四个方面的主要义务: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义务、正确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在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出租方可以以此作为标准,检验承租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承租方有违约行为并给出租方造成损失,那么,即可按法律或合同规定要求承租方赔偿经济损失。

    (1)关于讨要不履行向出租方支付租金义务而产生之债:

    交付租金是承租方的主要义务,如果承租人不按规定或约定期限和数额交付租金,出租方就可以追讨租金或解除租赁合同,并且还可以要求承租方赔偿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讨债人有一点得注意,即交付租金的时间。交付租金,如果合同约定为定期交付,则应在每次期间届满时要求承租方交付;如既无合同约定又无法律规定可循,则可在使用完租货物时要求承租方交付。

    (2)关于讨要不履行正确使用租赁义务而产生之债:

    承租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目的、用途及租货物的性能,正确地使用租赁物。如果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灭失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3)关于讨要不履行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而产生之债:

    ①承租方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租赁物,不使其受到损失。在租赁期间承租方如发现租赁物发生损坏,一要及时通知出租方修理,二要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如果既不通知出租方修理,又不采取必要保护措施,从而造成租赁物的损坏,其经济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②原则上承租方不应改变租赁物的现状,如承租方擅自将租赁物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追讨其经济损失。关于这一点,讨债人应注意:如果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第三人。第三人如果违约造成出租方经济损失,第三人与承租方负连带责任。

    ③出租方因保护租赁物而对租赁物进行必要的检查或修理时,承租方不得拒绝,否则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责任。

    ①关于讨要不履行在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如承租方迟延返还,出租方即可要求补交租金和违约金。

    ②在一般情况下,承租方在返还租赁物时,应保持或恢复其原状。如果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装改租赁物,出租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

    ③如果因承租方的过错或过失致使租赁物灭失而无法履行返还义务时,承租方应负赔偿责任。对于这一条,讨债人应注意,出示租赁物价值的证据是减少纠纷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