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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如何讨仓储保管合同产生之债

    发布日期:2019-12-14 11:19  浏览次数:

    仓储保管合同是保管方和存货方之间为储存保管特定货物而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仓储保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同时还具有以下特征:①合同履行过程中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权,存货方把保管物交给保管方后并不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因此,除有特别约定外,保管人不得使用、处分保管物。②实践合同。除有特别规定外,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存货方把保管物交付给保管对方以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确立,合同才算成立。

    仓储保管合同的双务、有偿特征决定了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得承担经济责任,成为债务人。下面我们分别谈一谈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成为讨债对象:

    1.向存货方讨债

    仓储保管合同中存货方的主要义务有三:做好提供保管物时应做的各项工作;支付报酬;按期提取保管物。如果存货方不履行这些义务,就要负以下违约责任:

    (1)关于讨要不履行做好提供保管物时应做的各项工作义务而产生之债:

    ①存货方在交付保管物时,有义务提供有关资料。由于存货方没有提供必需的资料而使保管物受到损失时,存货方应自己承担责任,同时还得交付保管费用。

    ②存货方在交付保管物时,有义务据实告知保管物性能等情况。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资料。否则,给保管人或第三人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保管方也有过错,保管方与存货方负连带责任。

    (2)关于讨要不履行支付保管费义务而产生之债:

    支付保管费是存货方的基本义务,存货方应按时、按规定数量支付保管费,否则,保管方可对保管物行使留置权,直至存货方交足违约金和保管费。

    (3)关于讨要不履行按期提取保管物义务而产生之债:

    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取保管物,到期不取的,应向保管方支付超期保管费,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

    2.向保管方讨债

    仓储保管合同中,保管方的义务主要有两点:妥善保管;按时返还保管物。如果保管方不履行这些义务,就要负以下违约责任:

    (1)关于讨要不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而产生之债:

    ①保管方在货物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污染、变质的,负责赔偿损失。

    ②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没有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保管方负责赔偿损失。

    ③存货方验收之后,出现货物品种不符、数量短少等情况,由保管方承担责任。

    (2)关于讨要不履行按时返还保管物而产生之债:

    ①因保管方过错不能按时返还保管物的,保管方要交付违约金,并尽快返还保管物。

    ②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没有按期发运的,应向存货方赔偿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的,除按合同规定将货物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