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讨加工承揽合同产生之债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和定做方之间,为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加工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其法律特征有四:①合同的标的是承揽方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承揽方的劳动本身。②合同标的具有特定性。其一,标的要表现为一定形式的物,其二,标的需要一定技术制作、修理,具有专门用途其三,标的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经济合同的标的物。③承揽方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进行工作。④承揽方在完成定做方交付的工作过程中,对一切风险承担责任。加工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哪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他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向承揽方讨债
加工承揽合同的承揽方主要义务有五条,从而其违约责任相应地有五条,定做方可以以此五条为依据要求违法的承揽方履行债务:
(1)关于讨要不履行检验和保管材料义务面产生之债:
①承揽方用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完成工作时,承搅方有义务对材料及时进行检验并妥善保管、储存和搬运,否则由此造成的诸如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或原料损坏、灭失等经济损失,应由承摸方承担责任。
②承摸方用自己的原材料完成工作时,承搅方亦有义务检验选用的原材料,对自己提供的材料的质量和数量负责。倘若承揽人故意隐满所提供的原材料的缺陷,或者因过失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原材料,影响了定做物质量的,定做方有权要求重做、修理、减少价款或退货。
③承揽工作现场在定做方的(比如房屋修缮,不易搬动的机器、仪器的维修),承揽方有义务保管现场的财产,否则,由于承揽方过错造成定做方财产损失的,应由承揽方负责赔偿。
(2)关于讨要不履行按照约定的标的完成工作义务而产生之债:
①承揽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性能、规格、质量、形状去完成工作。如果承揽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等完成定做方委托的工作,应无偿进行修理,或者酌减报酬。如果工作成果有重大缺陷,承揽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②承揽方非经定做方同意,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合同内容,更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否则应无偿修理或返工,直至赔偿定做方损失。
③承揽方如果完全没有履行合同,接受了定做方提供的原材料、设计图纸、技术资料或其他一切物品的,除全部返还给定做方外,还应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接受了定做方预付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做方的定金。
(C)关于讨要不履行亲自完成工作义务而产生之债:
我国有关的合同法规规定:一般情况下,承揽方应亲自完成定做方所交付的工作。在某些情况下,承揽方可以吸收第三人参加工作,但是,承揽方必须完成定作方所交付的工作的主要部分,其余部分可交付第三人完成,而且,转由第三人完成的部分,必须经定作方同意。如果承揽方私自将接受的工作转让给第三人并造成该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1) 关于讨要不履行按期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义务而产生之债:
承揽方完成了工作并交付了工作成果后,才算完全履行了合同,因此,承揽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如果在交付期限届满之时未能完成和交付应完成的物品或工作成果的,应支付逾期违约金;如果因此给定作方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违约金,还应赔偿违约金,还应赔偿违约金未能补偿的那部分损失;定作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4)关于讨要不履行接受定作方监督义务而产生之债:
承揽方修理房屋或者成批加工非标准化物品,应接受定作方必要的、不妨碍承揽方正常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否则,标的物不适合定作方需要时,定作方有权要求返工或赔偿损失。
2.向定作方讨债
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方主要义务有三条,倘若定作方不履行义务,即可成为债务人,承揽方即可根据,其违约情况从下面三个方面向定作方讨债:
(1)关于讨要不履行按时向承揽方提供完成工作所需条件义务而产生之债:
定作方向承揽方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条件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原材料,提供有关的全部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②按时提供要翻译的资料、要复制的原件、待修物品;③按时为承摸方创造好工作的条件和环境,比如搬走有碍工作的物品等。如果定作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完成工作所需的条件,承摸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不解除合同的,定作方也应赔偿承搅人损失并顺延交付定作物日期。
(2)关于讨要不履行及时接收定作物义务而产生之债:
定作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定作物。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偿付违约金偿付承揽方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费。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期限较长时间还不领取定作物的,《经济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定作方超过领取期限6个月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方有权将定作物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报酬、保管费以后,用定作方的名义存人银行。”另外,如果变卖定作物所得少于报酬、保管、保养费时,定作方还应偿还不足部分。
(3)关于讨要不履行支付报酬义务而产生之债:
承揽方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定作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支付报酬的,应向承揽方偿付违约金;定作方无故拒付报酬的,承揽方有权留置定作物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2.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产生之债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承包方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与发包方约定的项目,发包方按时提供必需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验收竣工工程并给付报酬的协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法律特征有三:①合同的标的是基本建设工程,不是一般的加工定做成果。由于基本建设工程大、涉及面广,往往需要数个单位协作配合,因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之其他经济合同都更加复杂。②合同具有严格的计划性。各种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均属于国家经济计划合同,它是直接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计划签定的,是保障国民经济计划得以实现的法律工具。③合同要接受国家的监督。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发包方是国家计划批准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建设单位;承包方必须是国家批准或省、市、自治区一级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单位。在进行建设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要接受国家监督,各司其事、各负其责。对于大型的重点工程,国家主管部门还直接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基本建设工一般分为勘察、设计和建筑、安装两阶段,所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可以分为两类: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合同。两类合同各自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尽样,因此,在违约时各自的当事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亦有区别。下面我们分两类合同介绍合同当事人违约时产生的债务。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违约产生的债务:
(1)向发包方讨债
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方的主要义务有四条,发包方不履行任何一条都有可能成为债务人
①发包方应承包方提供进行勘察、设计的有关基础资料,否则,承包方不但能顺延勘察、设计工作的日期,而且还能要求发包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的实际损失。
②发包方应按约定向承包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否则,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方承担,而且承包方还可以要求发包方按约给付违约金。
③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支付勘察设计费用,过期不支付或支付不完全,承包方有权追讨,并要求给付违约金。因不支付或支付不完全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方承担。
④发包方应维护承包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且不得擅自修改或转认第三人,否则,发包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经另外,由于国家计划变更,或发包方提供资料不准确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发包方应按承包方实际工作量增付费用。
(2)向承包方讨债
勘察、设计合同中承包主的主要主务有两条,如果承包方不履行义务就有可能成为债务人。
①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按时提交勘察、设计成果,如未按期提交而拖延工期造成损失,承包方应尽快进行勘察、设计,并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②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符合质量的勘察、设计成果,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到底,如果因为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引起返工,造成损失,承包方除应继续完善勘察、设计成果外,还应视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如果造成质量事故,还应支付与直接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相等的赔偿金。对于这条,讨债人的关键工作就是取证,找到勘察、设计质量不合格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