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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债讨债]如何讨一般民事合同产生之债

    发布日期:2019-12-14 11:20  浏览次数:

    《民法通则》所讲的“合同”,其定义是:“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不难看出,民法学界所说的合同范围很广,我们前面所讲的《经济合同法》所列十种经济合同仅是它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合同”只是一类特殊的民事合同,除经济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合同则属于一般民事合同。

    一般民事合同有哪些特征,怎样讨要由它产生之债呢?我们下面作简单的介绍。

    1.一般民事合同的特征

    要了解一般民事合同的特征,最好的办法是把它与经济合同进行比较,通过比较两者异同,我们就可以清楚了解其特征了。

    (1)主体特征

    前面我们讲过,经济合同的主体为法人,或者至少当事人的一方为法人。一般民事合同则不受此限制,它可以由法人与法人签订,亦可以由公民与公民签订。比如,同样是借钱的契约,某法人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贷款所签订的是经济合同;某商场向某公司借款签订的,或者公民甲向公民乙借钱签订的则属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2)非计划特征

    经济合同是受计划支配的合同,直接为实现国民经济计划服务。一般民事合同不受计划制约或不直接受计划制约。比如,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直接根据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的计划签订的;而某商店与某建筑包工队签订的修建一个小型食堂的契约则属不受计划制约的一般民事合同。

    (3)领域特征

    经济合同涉及的领域为生产,流通领域的经济关系,与之相对应的一般民事合同则大多涉及个人消费领域的经济关系。

    (4)其他法律特征

    经济合同皆为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一般民事合同则既可是双务合同,也可是单务合同。比如,赠与合同即单务合同,赠与人有将标的物所有权移交给受赠人的义务,没有受领相应的待价。

    经济合同皆为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须给予他人相应的利益方能取得自己的利益;一般民事合同则既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比如,小件寄存合同是寄托人将日常生活用品交给保管人保管而达成的协议,属一般民事合同。这类合同的寄托人主要是旅客、顾客等,保管人多为车站、影剧院、超级市场等单位。它既可以是无偿的(免费),也可以是有偿的(收保管费的)。经济合同基本上是书面合同,而一般民事合同可是书面合同,也可是口头合同。

    (5)保证特征

    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必须是法人,任何公民不能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一般民事合同的保证人则可是法人亦可是公民。

    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在被保证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负连带责任;一般民事合同的保证人则可负连带责任,亦可负补充。

    2.怎样讨一般民事合同之债:

    讨一般民事合同产生之债,讨债人可以从下面三个方面着手。

    (1)以《民法通则》有关规定作为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和第六章民事责任皆用相当的篇幅介绍民事合同有关问题,其中第六章第二节“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所讲条款就是我们讨债时的主要法律依据。所谓违反合同,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却未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在我国民事活动中,违反合同的现象是屡屡发生的。其原因部分在于某些合同当事人故意违反合同,企图谋取某些不法利益,但更多地还是我们许多公民、法人代表法制观念不强,没有把违反合同提到违法的高度来认识。为此,《民法通则》制定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这一节,一是督促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财政是使债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并以之为武器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其义务。现在,我们把这一节内容抄录于下,以便债权人、讨债人熟悉和运用: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所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从上述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违反合同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针对三种不同情况,违约方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也不同,讨债人要根据不同情况,向债务人提出不同要求。另外,按照违反合同的责任,违反合同的情况又可分为一方违反合同和双方违反合同,这就是说:有时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债权人,另方是债务人;有时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针对后面这一种复杂情况,讨债人的关键就是开清楚本方所欠之债与对方所欠之债的数额,然后就可以根据债的数额之差进行讨债。债的数额的大小,则是根据双方当事人各自过失的大小及各自应承担的经济责任确定。

    (2)参照讨要经济合同所生之债的基本规则和措施

    般民事合同经济合同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是,两者的基本点是共同的,它们皆属于民事合同这一范畴。因此,我们讨要一般民事合同所生之债时,可以而且应该参照讨要经济合同所生之债的基本规则和措施。

    比如:某个体工商户与某果农签订了购买水果的合同,如果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受损失的一方就可以比照前文所讨购销合同产生之债的基本规则和措施进行讨债。果农违约,该个体工商户也可以从三方面追究其责任:一是追究供方不履行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追究不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而应承提的责任;三是追究不履行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同理,个体工商户违约,该果农也可以从两方面追究其债务:一是追究需方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追究不履行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其他的一般民事合同,如私房租赁合同、借钱合同、小件寄存合同、房屋修缮合同、行李运输合同等等,皆可以参照类似的经济合同有关规则和措施履行当事人的债权权力和债务义务。

    (3)注意一般民事合同的几个特征

    我们讨要一般民事合同产生之债可以参照采用讨要经济合同所生之债的基本规则和措施,并不就是一切规则和措施都照搬前面所讲的一般民事合同的几个特征是讨债人要特别注意。一般民事合同的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向法人讨债有一定的程序,债务人比较明确和固定;向公民讨债,情况就复杂得多,债务人可能失踪,可能死亡,其财产变化亦较快,为此,讨债人要根据我们前文所讲“不同对象的讨债技巧”进行讨债。

    般民事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在债权债务人产生纠纷时有字据为证,比较容易解决;口头合同一般基于相互信任而订立的,倘若产生纠纷,没有字据为证,讨债人将会感到非常棘手。针对后一种情况,取证就是最重要的讨债手段了,一是找证人,二是找物证。当然,以理以情说服债务人履行义务亦是可以运用的技巧。

    一般民事合同保证人可以承提连带责任,亦可以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当保证人不履行义务时,讨债人首先就得搞清楚他的保证人是承担何种责任,然后,才采用有针对性的方式方法向保证人追讨债务。

    一般民事合同在签订时,常常不象经济合同那样有严格的程式和详细的条款,这也给讨债带来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债权人、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就使得讨债人更加作难。此时,讨债人首先得以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为准进行讨债;倘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就根据一般民事合同的履行原则为准进行讨债。

    一般民事合同基本上是非计划合同,即它不象经济合同那样直接受国家计划支配。不过,讨债人得注意,虽然一般民事合同不受计划制约或不直接受计划制约,但是它也不能违反国家计划或者破坏国家计划,否则,合同无效,当事人还得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