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话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一规定概括了侵害公民身体的种类,且明确了侵害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下面我们以此为纲,作一些补充解释。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的几种结果
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有三种结果:致伤、致残和致死。
致伤是指受害人通过医疗、营养能复原恢复知力和劳动能力这种较轻的身体损害。
致残是指受害人受伤过重,不能再恢复健康,肢体或双目等器官失去一部分功能或丧失其机能这一种较重的身体损害。致死是指夺去受害人生命这一种最重的身体损害。
(2)侵害公民身体的赔偿范围及方法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就是保护公民的生命、身体及其器官不受非法伤害。对于不法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人,法律不仅用刑事手段进行惩罚,而且还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要求侵害人承担经济责任。